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485412 上传时间:2023-02-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电[2010]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发电[2010]4号),全面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及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标准、强化监管,切实把建设行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2.主要任务。

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公园景区、环卫保洁、绿化保养以及物业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违章施工、无证经营、越级承包以及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全面达标;要完善以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作业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以及技术难度较大的作业项目要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施工生产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要加强劳动组织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业、停工整顿。

  3.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一旦发现一律责令停工、停业整顿,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清出市场,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停工、停业整改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复工、不得恢复经营。

  5.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极端气候条件下暂停室外作业等紧急避险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管理人员值班的,依法从重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8.严格执行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加大对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

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差额费率、浮动费率等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测检查和安全评优创先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0.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批准运营。

  11.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认真落实起重机械设备淘汰制度,对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止使用,无法维修的坚决清除施工现场;严格实行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安全备案制度和销售市场监管制度,推行临时设施标准化、防护设施工具化,推荐在施工现场使用远程电视网络监控系统。

  1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要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管理,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管理混乱和隐患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要求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3.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书面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4.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

任何涉及挖掘地面的作业,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管线业主单位要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施工单位要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盲目进行地面开挖。

  15.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相应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相应职务。

  1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用联动制度。

要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考核依据。

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一年内严格限制其资质核准、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评优获奖等

  17.严格执行按规定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制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凡是因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处以以经济处罚的,一律按规定上限实施,切实加大违法违规和安全事故成本。

  18.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9.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停工、停产撤人演练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提高应急能力。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落实演练。

  三、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2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

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21.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22.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对已经结案的要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3.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

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4.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按照处罚权限严格落实结案报告中的有关处理措施。

  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5.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机构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26.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每个设区市都要在建筑施工、城市防汛、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供热供气、公园景区等安全生产主要行业领域,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同时要建立完善省、市、县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

  27.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生产经营单位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建筑施工现场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8.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29.加强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

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十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暨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同时,认真总结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0.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基层、到现场督导检查制度。

  31.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外地进鲁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2.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3.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主管行业,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或查处不彻底、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依法维护和落实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