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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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是指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项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具体是指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资质准入。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集成资质证书》),没有《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并在省信息产业厅备案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来承建。
第二章资质备案管理
第六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已取得《集成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或外省企业须到省信息产业厅核实备案后方能从事本省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七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资质的备案以及对本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不需再另行备案。
第八条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到省信息产业厅进行等级变更的备案。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管理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我省评定三级、四级和临时资质。
一、
二、
三、四级资质证书统一由信息产业部印制。
第十条集成资质临时证书
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集成规模和力量,但不具备
三、四级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临时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申请。
具体申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担信息化工程的能力:
一级:
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二级:
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可以承担15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
三级。
具有独立承担地(市)级(及其以下)、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可以承担5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
四级。
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可以承担3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
临时。
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可以承担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
第十二条资质的申请与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认证机构按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在山东省境内参与超过500万以上的信息化工程投标活动,必须在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所在地区设有相应工程质量服务机构以便随时对所建工程质量负责,否则将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如因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备案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省信息产业厅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备案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备案三至六个月直至取消备案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集成资质证书》。
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集成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备案、取消备案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所有从事资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
(五)自有资金数额;
(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技术装备情况;
(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火力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30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20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自有奖金不少于5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三)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5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且主要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22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三)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11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且主要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第九条各等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各种规模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
送变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各种规模送变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
(二)火力发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阶段全部内容。
送变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
(三)火力发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容。
送变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内容。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每三年核定一次。
对于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已达到高一级标准的单位,可在核定资质等级时申请升级。
申请升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等级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师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国外监理单位在中国境内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业务,需向我国电力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申请资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二)近三年来的资产、债务、债权表、专业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三)从事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其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如违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及本办法,或有玩忽职守、开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由电力行业监理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办法、通知等同时废止。
第三篇: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科委和用户单位签收;
(二)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转移;
(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
(四)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
(五)通过监理或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
(六)供应商向科委提请验收,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二、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硬件设备清单,并现场核实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
(二)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三)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四)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模块开发卷宗、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五)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物理结构图、系统逻辑结构图、机房建设竣工图、综合布线(pds)竣工图等项目相关图纸。
(六)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和用户培训报告,认可该项目可以正常使用。
(七)对于科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出具第三方测评报告及软件测试、鉴定意见。
三、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第二条所涉及的验收材料,纸质(100万元以下项目3份,100万元以上项目5份)和电子档(刻光盘)。
(二)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组织验收,并邀请行业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100万以下项目,邀请2位行业专家;100万以上项目邀请4位行业专家。
(三)验收会议由区科委应用推进科主持,并组织专家和用户代表(1名)组成验收专家组。
并由专家组成员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
(四)验收会议移交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验收工作移交验收专家组执行,应用推进科行使监督职能。
(五)项目承建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演示系统功能。
(六)由专家组审核验收材料,确定系统所实现的功能与用户需求是否存在偏差。
项目承建单位对专家组的异议有答复的义务。
四、项目验收的成果
(一)、专家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给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
(二)、如验收专家组不通过验收,则区科委应用推进科应根据专家意见要求项目承建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根据专家通过验收的意见,与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验收报告。
(四)、科委向用户单位发送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意见,明确系统正式移交用户单位,确定项目固定资产转移情况、系统免费维护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四篇: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xx]105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
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划分不同阶段分别签订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
单项业务合同签订后由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方对该业务承包商进行管理;也可以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项业务时,应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的专项业务应签订专项业务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子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决策管理
1、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选择咨询单位,协助业主方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管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二)项目设计管理
1、组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签订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2、提出建筑工程设计要求,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
3、组织评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4、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书;
5、组织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三)项目准备管理
1、办理土地征用、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有关手续;
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供给手续;
3、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协调;
4、落实建设场地“四通一平”;
5、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项目采购管理
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
2、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3、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6、协助业主方或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与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项目实施管理
1、协调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2、负责与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3、监督相关工程合同的履行;
4、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
5、审查承包商提供的试车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试车;
6、协助或代表业主方组织竣工验收;
7、负责监督业主方或直接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并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
8、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六)项目文档管理
1、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移交业主方。
有关资料包括。
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上报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项目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专项业务时,对各专项业务的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应严格按照有关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规定执行。
(七)项目后评价管理
项目竣工后,向业主方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权限和责任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职责一般为:
(一)业主方的主要职责
1、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授权;
2、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3、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报批和审查有关文件;
4、筹措项目资金,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和工程(设备)价款等费用;
5、监督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
6、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职责
1、协助业主方提出对项目的要求;
2、编制项目计划;
3、组织工程招标;
4、审查设计文件;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6、代表业主方进行合同管理;
7、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安全及竣工资料完整性进行控制;
8、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及工作深度、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对属于业主方工作范围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内容参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取。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业务,且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取费标准的,按其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时,因自身过失而造成业主方的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方赔偿,赔偿方式及额度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的,业主方可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及深度,要求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20%的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