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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下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下)

——《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

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四)“经济人”缺陷的原因分析

  “经济人”假设的局限性从理性的角度看也许是必然会发生的,因为任何一种理论研究都只可能是对研究对象属性的部分概括或抽象,其理论预设也不可能包罗万象。

因此,理论前提存在局限对于理论研究本身应该说是一种常态,也是学术发展的动因。

“经济人”假设之所以内容丰富,也恰恰是因为不断有人发现其不足并适时进行弥补。

但是,与纯粹的理论研究不同的是,“经济人”假设不仅是多个学科共同的人性预设,更是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建立的基石,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内容。

对于这样的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功能,并且对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在产生影响的理论本身进行不断的探索,其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了。

正因如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出现缺陷与不足的原因,以求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经济人”假设缺陷主要缘于其人性的不全面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错位。

而对于人性的全面认识又是与对人——自然关系的认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1.“经济人”假设的人性缺失

  “经济人”假设是对“人的属性”的高度概括与抽象,但是,综观该理论发展与应用的各个方面,可以发现其对于人性的认识是有缺陷的。

  “经济人”既然是对“人性”的描述,可以认为“经济人”应以“人”为基本前提,或者说“经济人”必须首先是“人”,然后才可能成为“经济人”。

而任何一个“人”,其属性都包括了两个最基本的方面——生物性与社会性。

在发生学上,对“经济人”的抽象不能完全脱离人的这两个属性。

但从目前的“经济人”身上,我们只能发现人的社会属性,很难看到人的生物属性。

因此,“经济人”假设以及建立在此假设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功能缺陷在所难免。

  “经济人”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功能单位,他是具有有限生命周期的生命个体,他追逐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他具有有限的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52]。

只有将生物属性赋予“经济人”,才能使我们更为深刻理解“经济人”的社会属性。

  

(1)“经济人”的自利性来自于人的生物本能[53]

  自利是“经济人”的最主要特性,也是受到指责最多的部分,很多人认为“自利”是人性中最微不足道的方面,不能代表人性的根本。

站在社会性角度,“自利”也许的确是人的行为目的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但如果将人的生物属性加入,便马上会发现,人来源于自然的事实决定了人永远不可能摆脱兽性,自利是他赖以存在的基础。

作为生命个体,生存的需要永远是第一位的。

只要承认“经济人”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就必须承认他的自利本能,承认自利是他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础。

对作为生命体本能的自利性,不能进行道德评价。

  “经济人”自利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从现有的解释中,我们看不到“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意义与动机,看不到“经济人”形成“最小——最大”型思维的原因。

其实,如果“经济人”是一个没有生命周期,不生不死的人,不可能有所谓的“最大”,他也没有必要去追求“最大”。

因此,只有将生命赋予“经济人”,他有生老病死。

在生命有限的压力下,才有必要和可能去寻求极大值。

  

(2)“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缘于其生命有限[54]

  “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经济人”的理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即使获取信息的成本为零,在“经济人”有限的生命里,也不可能去解决无限的问题。

另一是“经济人”的理性是后天习得的,他学习的东西是前人认知的积累。

“人”出世之初,并不具备理性,其理性能力需通过后天习得,所以理性是“历史”的产物。

由于“经济人”的生命有限,理性能力的学习条件与环境也有限,在有限的生命周期里和有限的学习条件下,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完全的信息,获得满足人的需要的一切知识。

客观的看,人的理性能力本身也包含了许多非理性成分,如习俗和宗教信仰。

但对“经济人”来说,按照习俗或宗教信仰办事却是理性选择。

由此,“经济人”有需求偏好不足为奇。

  (3)“经济人”的机会主义缘自人的能动性[55]

  所谓机会主义是指巧取私利的行为[56]。

有生命的“经济人”是一个天生的机会主义者。

人与其它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有思维,他不是被动的接受外界刺激,而是具有能动性或主动性,他不仅可以预测行动的后果并且可以“趋利避害”。

因此,人在将他的自由意志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来就不会循规蹈矩,而是追求“别出心裁”以求得与众不同。

这种机会主义倾向,既是创新和社会进步的源泉,也是欺诈和投机的温床。

机会主义是有限理性的必然结果,如果每个人都有无限的分析能力,所有的投机取巧行为都能被事先洞察和防范,机会主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2.“经济人”假设的自然价值缺失

  人的生物属性来自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说对人的生物属性的认识必须建立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之上。

自然的价值内涵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之中。

“经济人”假设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简化为经济关系、将人的属性片面化为社会属性,必然引发生态危机或者环境问题。

  关于人的来源,大多数人都知道人来自于自然或者人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

这一事实已经揭示了人与自然的本真关系,即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57]。

这种关系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是人类生命之源。

人与自然存在天然的依赖关系,离开了自然界便无所谓人。

  第二,自然是人类价值之源。

无论是在自身之外创造价值,还是实现自身价值,人类都必须以自然界作为对象或者手段。

  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内在的,目的性的;不是外在的,因果性的。

自然界与人一样,把奋力求生作为自己的本质。

正如马尔库塞所言,自然同样需要解放,人的解放与自然的解放密切相关。

也正因如此,在认识人性时,必须重视自然对于人类的价值。

  

(1)“经济人”的人性不完整源于自然价值的缺失

  如前所述,“经济人”假设在对人性进行抽象时,忽视了人的生物属性,仅将人看作是社会的人。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简单、片面的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没有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利、荣衰与共的和谐关系,从而将人性简单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正是由于这种简单化的认识,导致了人将自己视为万物之灵,忘记了人与自然的本真关系,傲慢的将自然视为人类的奴隶与仆人,蔑视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破坏自然、污染环境。

其实,如果将自然的价值加入,便可以清晰的发现,人的存在必须以人与自然进行正常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为基础,人与人的关系也必须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因此,离开了自然,无所谓人,也无所谓人性。

  

(2)“经济人”的缺陷是自然价值缺失的必然结果

  “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因为他的生命有限所以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利益,他的理性有限,他有机会主义倾向。

因为在他看来,对自然进行改造、驾驭、变革的唯一目的是满足主体日益增长的需要,环境和生态成本无须考虑,即使带来了某些负面后果,也可以通过建构新的客体对象来得以逃避。

正如经济学家所描述的:

“一个猎人露宿在大平原上,一堆小小的篝火给他带来了闪烁不定的光明和时断时续的温暖。

一缕轻烟融入浩瀚晴朗的夜空。

第二天,猎人起身离去,身后留下灰烬、残羹剩饭和他的粪便。

走出10步之遥,这些就从他的视线和嗅觉中消失了,……他向着地平线继续前进,去寻找新的猎物。

[58]”因此,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也无需考虑自己行为后果对未来和对他人的影响。

在一个充满无限机会的社会里,任何一种可能的选择都不会排斥对其他机会的占有。

而实际上,自然界对于人类的这些自以为是的行为给予了无情的回应。

人在获得暂时的、局部的好处的同时,也受到了自然规律的严厉惩罚:

自然资源枯竭、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生态平衡严重破坏。

由此可见,在自然价值缺失的情况下,“经济人”既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不能正确的运用自然对象与手段来实现自身价值或者创造价值。

  自然以其对人类的惩罚反复告诫我们:

必须使自然价值成为“经济人”的利益目标,成为人的“理性”,人类才能够正确的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自觉接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减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严重的生态危机与近代民法应对失灵促使我们反思“经济人”的行为,寻求规限“经济人”行为的方法和措施。

规限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进行,但内在的规限显然更为根本。

对于环境民事主体而言,对“经济人”理性的拓展就是一种内部规限,这种规限基于对“经济人”理性的重新认识。

即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人——自然——人关系的处理上,必须将经济的视角与生态的视角统一起来,也就是将生态观念纳入“经济人”的“理性”之中,使其不仅具有经济理性,同时还应具有生态理性。

  

(一)“生态理性经济人”的涵义

  人性标准是民事法律制度建立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民事法律制度、发挥民法调整功能的前提。

通过对民法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从古代民法到近代民法,其人性标准经历了从“道德人”到“经济人”的变化,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从公民到市民的变化[59]。

这种变化表明:

民法的人性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变迁。

在当今社会化的浪潮下,民法为适应新时代的新发展,建立与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多元人性标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须的。

因此,有学者在讨论中国民法典的人性标准问题时,明确提出了建立不同人性标准的观点[60]。

我也以为,将作为“经济人”的市民和作为“道德人”的公民同时纳入民法体系,恰恰是民法现代性的张显,也是民法开放性的最好体现。

  如前所述,制定“绿色民法典”是民法生态化的结果。

生态化的民事法律制度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人性预设或人性标准。

这个标准应该能够满足符合民法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1.“生态理性经济人”的“经济人”本质

  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针对“经济人”的人性预设不足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认识。

尤其是在经济学研究中,学者们的讨论广泛而深入,提出了如“生态人[61]”、“理性生态人[62]”、“社会生态经济人[63]”、“理性生态经济人[64]”、“道德经济人[65]”等各种新的人性预设。

这些超过对于开拓视野,更新思维大有裨益,也为我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人性预设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源。

  仔细分析目前有关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对于“经济人”预设的态度有一个共同点和两种不同的理论思路。

其共同点是都认为“经济人”预设存在不足,必须对其进行改造,使其能够成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人”。

其不同点是:

一种观点认为应在“经济人”以外另行设定人性标准,建立不同于“经济人”的“生态人”预设,这是“生态中心主义”的制度和立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经济人”预设进行内涵丰富,通过拓展“经济人”的理性和利益目标,使“经济人”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是一种“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和态度[66]。

  应该说,这两种思路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于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均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但是,我认为,从制定“绿色民法典”的角度,对“经济人”的内涵拓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

  

(1)从理论上看

  考察“经济人”假设由理论演变成为社会实践和行为模式的过程,最为重要也最具有影响力的有两点:

一是促使人对利益的充分觉醒,而这恰好是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另一则是所有“经济人”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只有低成本和高效益才能在竞争中获胜,从而导致了人们竞相开发“免费”的自然资源,非理性的向自然进行扩张,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此造成了人类生存的生态危机[67]。

这两点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但却是一个主体的行为动机与利益取向,使我们必须审慎对待。

如果否定“经济人”的本质,等于否定利益动机,人们将不知道在社会经济系统中如何进行选择和交易、生产、消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将不复存在,可持续发展沦为空谈。

如果任“经济人”的不理性行为泛滥,终将毁灭人类的生存条件和发展基础,可持续发展同样不能实现。

因此,只有发挥“经济人”的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方面,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情况下,重设“生态人”标准也许具有更多的理论创新意义,但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是否最好,持此观点的学者自己也颇感忧虑。

他们也承认,必须实现“生态人”与“经济人”的统一,“对‘生态人’与‘经济人’都只能持一种扬弃的态度,整合二者有利特性,才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68]”因为重设“生态人”标准是一种外部规限机制,它既无法从内部改造“经济人”,还必须依靠“经济人”来发挥作用,其成本与效率令人怀疑。

更为困难的是,“生态人”与“经济人”如何实现“整合”,我还没有发现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这种情形与“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下的自然主体地位的设计情形十分相似[69]。

  

(2)从实践中看

  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利益原则”始终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原动力,是人的生物属性所需要的一种生存本能。

如果要人做出彻底改造“利己”动机的努力,等于否定人的生存本能,要求主体的活动不再受利益本性的驱使,而是依靠生态伦理的感召行事。

这不仅因有违人的本性而不可能,而且也是与可持续发展观相背离的。

可持续发展观不可能让任何人、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解决生态问题的同时去面临另一种威胁——经济行为主体缺乏活力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丧失。

我们始终不能忘记的是,自利是人的生物本能无关价值评判,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而非其他。

  历史还告诉我们,也恰恰是“利益原则”导致了自然资源锐减、污染严重、生态平衡破坏等环境问题,“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能引导人类走向富裕,也能导致人类在追求暂时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的歧途中走向自我毁灭之路。

  因此,只有深刻认识利益欲望、利益原则的双重性,才有可能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的关系,在实践中克服对利益的单一性、片面性、暂时性追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将“生态理性”纳入“经济人”内部更加具有合理性。

如果设定一个“生态人”标准,必然会出现新的人性割裂:

“经济人”具有经济理性,“生态人”具有生态理性。

在人的经济行为或其他社会行为中,他只能做出一种选择,要么是“经济人”的,要么是“生态人”的,如果“经济人”做出“生态人”的选择本身就是不理性的,同样“生态人”做出“经济人”的选择更是不理性的。

因此,人的角色定位必须是明确的,不可能在同一行为中要求他忽东忽西,只能是将有关问题纳入同一范畴一并“算计”。

  (3)从法律上看

  近现代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基本规则,以“经济人”为基本人性标准。

我所认为的“绿色民法典”是对环境法与民法进行沟通与协调的努力,其前提是民法的社会化和生态化理念。

无论是民法的发展,还是民法的生态化过程,都必须以承认“经济人”的人性标准为前提。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实现民法的生态化目标。

  首先,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

我们知道,权利与利益密不可分,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动机,也是民法建立“经济人”标准的重要原因。

如果在民法中否定“经济人”标准,意味着不再承认民法主体的权利,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法律制度不仅不可能存在,而且也不可能实施。

同时,因为权利是“经济人”自己的,权利如何实现取决于“经济人”的自我判断,法律不加以任何限制,因而导致了权利的行使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都是这种损害后果具体而直接的体现。

因此,如果不对个人权利加以限制,也将因社会失范而导致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的混乱,加重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影响。

因此,必须对“权利”进行重新界定,对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行为动机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主体的行为,建立符合新要求的人性标准。

  其次,无论是法律的社会化,还是法律的生态化浪潮,都从来没有否定权利的存在。

我以为,对所谓“社会本位”、“生态本位”的全面正确解读应该是“社会利益本位”、“生态利益本位”,它们要解决的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与协调问题,既然是利益协调,就不可能否定权利的存在,而“本位”只不过是一种对利益的价值取向。

必须记住的是: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社会利益还是生态利益不仅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而且也必须以个人权利的方式实现,因此才有“社会性私权”与“私权性公权”的说法,它们都没有也不可能超出“权利”的范畴,更不可能否定“权利”的存在。

我们更不能混淆的是:

作为价值层面的“社会本位”、“生态本位”问题与作为制度层面的权利义务统一不是同一位阶的问题,两者不可混淆、更不能替代。

其实,没有近代法上的个人主义极端张扬,个人权利的绝对化,也就没有现代法上的社会利益本位问题,社会利益、生态利益的纳入都是对个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但是一旦价值判断完成以后,进入到具体的制度层面,依然必须以赋予主体以权利义务的方式来实现限制的目的。

实际上,现代民法运动是“社会化”、“生态化”运动,而不是“社会”、“生态”运动,它们都不能也不该用社会利益、生态利益完全取代个人利益、以公共权力取代个人权利。

就此,法律上也不可能完全取消“经济人”的人性预设,而只能提升“经济人”的素养。

  再次,制定“绿色民法典”是一项将生态考虑纳入民事法律制度的工作,或者说是一项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民事权利并设立新的环境民事权利的努力。

环境问题主要发生在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开发利用领域,环境活动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环境行为与传统民事行为密切相关而且相互交融、相互渗透。

因此,新的人性标准必须既考虑生态化的要求,又考虑传统民事制度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

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对具有双重属性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实现环境权沟通权力与权利、重构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目标。

  正是在这样一种沟通与协调的理念下,我将环境民事主体的人性标准设定为“生态理性经济人”。

我以为,将“生态理性”纳入“经济人”的理性之中,既可以保持“经济人”在一般经济性活动中的正常利益,同时又增加生态性的考虑,以实现对“经济人”的生态性规限,保证“经济人”的活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后果。

“生态理性经济人”的标准既高于“经济人”,但又没有完全脱离“经济人”的基本属性,是将人的社会属性与生物属性共同考虑、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自然价值统一协调的新型人性标准。

  2.“生态理性”对“经济人”的弥补

  

(1)弥补“经济人”的人性缺失

  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同时蕴涵于环境资源的物质形态之中,决定了人的环境活动与经济活动密切相连。

对于自然人而言,生存是最高价值,而人的生存价值本身却包含着对环境资源的双重依赖:

即人来源于自然并必须在适宜的自然环境条件下才能生存,这是生物性人的生存所必须;同时人要以劳动的方式生存并且通过劳动形成社会关系,自然资源是人的劳动对象或者财富的源泉,这是社会性人的生存所必须。

在此意义上,人的经济活动与环境活动至少是同等重要的。

但是,两者的价值冲突或紧张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

为了缓和这种紧张关系,必须从人性预设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

  作为社会性人的经济活动是在市场条件下展开的,市场经济对人的基本要求是“经济人”。

但是,如我在前面所分析的,“经济人”仅具有社会属性,没有生物的属性,他的生命有限、理性有限,不能正确认识人的经济行为的生态性后果,不会预测其行为宏观的、长远的、全局性影响,因此而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和生态灾难。

所以,将“生态理性”赋予“经济人”,首先是要弥补“经济人”的人性缺失,使“经济人”成为一个人性完整的人,使他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也能跳出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的局限,将自己的逐利行为限制在不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范围以内,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利益偏好。

  

(2)弥补“经济人”的自然价值缺失

  因为人来源于自然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决定了自然成为人的生命之源和价值之源,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可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的、线性的、局部的关系,而是一种双向互动的、非线性的、整体的关系,人的行为要受到自然反馈机制的制约,自然规律为人的认识与行为提供了可预测的空间与时间。

但是,人的认识是有限的,自然的发展变化是无穷的,也是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人的认识有限或者理性有限与自然发展的无限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人类活动带来不良环境后果和恶劣生态影响的主要原因。

在人有意或无意地忘记了自己是从哪里来的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时候,对人自身的认识必然出现偏差,种种忽视甚至是肆意践踏自然规律的行为在所难免。

因此,对人性的认识必须加入自然的价值,在充分认识人与自然的本真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人的行为目的与动机。

  在没有自然价值观的情况下,“经济人”面对的自然仅仅是单纯的劳动对象和手段,是人要征服的“妖魔鬼怪”、“洪水猛兽”,是人类的敌人。

人类以战胜自然为目标,以反自然之道而行之为胜利,以逃避自然界的惩罚为荣耀。

我以为,自然价值的缺失是“经济人”的经济理性泛滥,以至成为最大的不理性的根源。

因此,将“生态理性”纳入“经济人”的内部,可以克服“经济人”单纯的经济理性藐视甚至蔑视自然价值的不足,使“经济人”对于自然规律有所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生态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做到自觉的认识和遵循自然规律,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

  (3)弥补“经济人”的生态伦理缺失

  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存在,决定了人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他不仅有物质的需求,而且有精神的需求,并且精神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人的生存更具意义。

但是,“经济人”是一个只有物质欲望没有精神需求的“怪物”,道德对他而言远远没有经济利益重要,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无须考虑尊严、诚信等问题,他只是一个冷冰冰的精于算计的逐利机器。

经济理性与价值判断无关,是一种工具理性。

正是在这种理性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化为经济关系,他们进行交往的唯一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因此,“经济人”预设本身不包括道德的内容。

正是这种缺失,导致了人的经济活动中的尔虞我诈,更导致了“公地的悲剧”。

伦理的缺失也是“经济人”人性缺失和自然价值缺失的必然后果。

如果将人的生物属性和自然价值寓于“经济人”的内涵之中,生态伦理也将成为“经济人”理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作为“生态理性经济人”,他既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学素养,又是理性的,他具备与其职业活动及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知识。

这样,他首先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做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可以将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共同“算计”。

他同时还有充分的道德、智慧和知识,在某一活动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可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对“生态理性经济人”的基本认识,以及预设这个人性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

“生态理性经济人”显然是比“经济人”更高标准的一种人性预设,对他的要求不是“市民”,而是一个具有生态理性的“公民”,这也是我始终将环境权称之为“公民环境权”的重要原因[70]。

  在阐明了我对“生态理性经济人”的基本认识以后,下面要做的工作就是完成对“生态理性经济人”的人性标准设定。

我以为,这一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即界定生态理性和解决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沟通协调问题。

  

(二)“生态理性”的界定

  在古典经济学中,所谓理性是指有获得更多的愿望和能力,能够发现和判断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更高报酬的用途,并将生产要素进行转移。

现代经济学中,理性概念已经被大大拓展。

生态理性是对生态环境的科学认知能力[71]。

这种认知能力是包括人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智慧在内的综合能力。

其关键作用在于辨识是否处于“生态安全[72]”状态,并根据现实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及时调整个人行为。

  1.生态意识

  生态意识是生态伦理的具体表现,它是指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

这种意识包括主体自身能够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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