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购买合同书及股权基金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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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购买合同书及股权基金协议范本

基金购买合同书及股权基金协议范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

  目录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

  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认购乙方发起设立的基金____份,基金每壹份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投资者ⅹⅹⅹ身份证编号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的公司唯一资金账户310066331018010015689汇款,入帐资金为ⅹⅹⅹⅹ(大写)元整,该笔款项用且仅用于购买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已由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妥。

有效确认购买合同编号为第ⅹⅹⅹ号,当日该基金交易价格(基金净值)为ⅹⅹⅹⅹ元,此次申购费费率为ⅹⅹ%,有效确认购买份额为ⅹⅹⅹⅹ(大写)份整。

  投资者现住址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机: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本基金投资者承诺该笔投资资金为正当,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如有不实,资金不正当引起的一切风险均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润为基金盈利后净利部分30%比例的投资报酬,当且仅当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募集到的客户资金盈利后才可提取相应报酬(提成对象为基金净值价格高于1元部分)。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润分成比为三比七,基金未盈利状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权提取任何管理报酬或投资报酬。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中国大陆地区A股市场股票,不进行中国大陆以外境外投资市场投资,当且仅当中国A股进入熊市市况时,才允许公司资金仅为保值目的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且期货资金建仓比例上限为公司账户总资金的2%比例,投资目的仅为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不得以追逐投机利润为投资目的。

  投资者投资的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一切市场投资风险,,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作为受托人勤勉尽责进行基金运作管理,对基金投资人不承诺任何保本或保底收益。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运作周期,仅允许年底一次基金分红、提取公司账户资金行为。

其他时间投资者不允许赎回或退出,投资者进行本次投资行为,签署本基金购买确认合同视同遵循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该条基金封闭、赎回规定条款。

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在基金封闭期间要求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取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应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强行赎回时投资者总投资基金净值的10%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开立的唯一资金账户由六枚印章持有人监管,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掌握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总监何北湘掌握公司财务章。

银行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章、最新客户和次新客户私人章、投入资金最大和第二大客户私人章。

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由该六枚银行预留的银行印鉴持有人负责监管,并对公司该唯一银行账户资金安全向全体股东和全体客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以及其他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取得资金监管权的其他投资者)对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金安全出现问题时,投资者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国通缉外,还同时享有对公司资金账户安全相关责任人的资金无限追偿权利,即可以永久性地向资金安全责任人无限追偿。

  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除固定永久性监管人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外,其他取得资金监管权的投资者可能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变更。

公司实际资金

  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以公司网站信息披露为准,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相关个人资料,投资者也有权利和义务及时获得该资料信息。

  单独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议案表决时,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比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更高的法律效力;单独关联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比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更高的律效力;同时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原则上必须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的议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收取基金管理利润所得30%比例投资回报,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行,如认为基金托管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行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行;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依法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行的监督;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一般情况下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如有对上市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意向应提前向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和基金持有人提交预案,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致通过后方可进行收购、兼并等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行为;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行;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行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行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行追偿;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行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行的权利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行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行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证券私募基金合同

  本合同由与于年月日签署于中国上海区。

  第一条前言和释义

  前言

  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释义

  基金

  投资人

  投资管理人

  投资行为

  结算年度

  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

以股票投资为主。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投资人的出资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

出资包括:

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

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

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

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

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

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

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对外投资

  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

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

  第六条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

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

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基金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

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

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

每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

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

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法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

xxxx创业投资基金。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

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

  1、身份证2、3、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序号合伙出资认缴首期占全首期剩余限

  所占

  人姓名方式出资额出资部认缴出资期出资期比例额的比限例

  1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

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

  基金合作协议

  甲方:

华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乙方:

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中国大陆共同合作发起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乙方房地产项目,获得合理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定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负责基金的设立、筹资、募集和管理运作。

  1、甲方以其多年从事金融服务行业所拥有的投资基金管理、国内国际投融资运作、金融产品策划销售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为依托,为甲乙双方合作发起的私募基金组建基金策划、管理运作专业团队,负责基金的策划、设立、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金融产品策划及法律事务服务。

  2、乙方依靠其从事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及拥有的雄厚资金实力,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提供基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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