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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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
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
一、何为智慧
二、何为法官的审判智慧
三、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
四、如何从审判实践中积累审判智慧
五、积累审判智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政治智慧、
法律智慧、
民间智慧
六、在相关具体问题上考验法官的综合智慧
情、理、法的智慧、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智慧、
处理程序的智慧、
处理实体的智慧、
处理涉法涉诉的智慧、
七、何为智慧
什么叫聪明,又什么叫智慧,聪明与智慧的区别是什么
他说聪明的人一般没有智慧,看看身边的人大概真是如此,
最近关于这个话题想得比较多,不过比较零星,索性去搜了下别人是怎么解释的,总结如下:
1.聪明乃天生,智慧后天成
2.智慧在聪明之上,
聪明是眼前的,智慧是长远的。
3.聪明是对事物的悟性
智慧是对事情的理解
4.聪明指天资高,记忆和理解力强、反应快等。
智
5.智商高是聪明,情商高是智慧。
现在,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或言语中,往往把智慧与聪明混为一谈,认为聪明就是智慧。
从一般意义上说,现在的人所理解的智慧往往是指一些有些谋略的人或老谋深算等的人,就认为是有智慧的人。
这本身也没什么,对于智慧一词的理解同样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智慧与聪明,实际上不不是一回事,智慧与聪明是有本质区别的。
聪明一词,聪者,耳灵也,明者,目清也。
由于人耳听得清,看得明,但都是人体器官功能较好所致。
但可以引伸为大脑反映速度快,比较灵活机动,故而称之为聪明。
而智慧,智字与知字通,上面是一个知,下面是一个日,知有知道,明白,明了。
但知下一个日,日者,昼夜也,昼者白天也,阳也,夜者,黑夜也,阴也。
幽冥之事也。
引伸为知道,明了阴阳之道,天地间人所看得见与看不见之事也。
而慧字原是佛教用语,指能领悟真理的心。
但中国字里,慧与会通,慧字上有两丰,多而盛大之意,中有寻字上半部,有窗口之喻,下有心字,此慧字与智字连起来即有心通过窗口而领悟到,知道,明了天地间的真理所在。
此就称为智慧。
由于中国文化认为:
天地以及天地间的万事万物皆由太极一气之动而化生的,故而以太极生阴阳,以阴阳生四象,八卦,六十四卦,六十四卦衍生万物,故而以太极为体,为本体,阴阳为用,从而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体用之道的来源。
而本体,孔子称为形而上也。
而形而上之谓“道”。
阴阳,孔子称为形而下也,形而下之谓器,之谓“用”也。
故而通俗地说,真正得智慧者,是懂得知道明了了宇宙,天地以及天地件万事万物运动发展变化最最本质的规律的东西。
可以说是通天彻地,知过去,晓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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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聪明是形而下的范围,是体用之道中,用的范围。
聪明是与愚笨相比较而论的,没有愚笨,就无法比较,就没有聪明;故而聪明是相对的,是有比较而论的。
聪明它并不一定懂得事物最本质的东西,只是仅从“用”的角度而论的,在人与人之间体现出“用”得好与不好,而分别出人之间聪明与愚笨之间的差别。
而智慧是绝对的,是本体的,是形而上。
我们知道事物均有其源头,有其运行变化发展之规律。
而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把事物之源头称为“体”,把其事物的运行变化发展之规律,称为“用”。
而得智慧者,是知事物之起源之处,即源头也。
正因为明白了事物之起源,之最根本之本质,明白了事物发展变化之本质,故而就能知事物是如何之来,如何之运行变化,故而就能够通天彻地,晓过去而知未来,故而智慧与聪明是有本质性区别的。
聪明的人是能看到眼前,辨别是非,寻找合适的做事方式,而智慧指的是“能够看清事情核心,知道其中真相的知识”的能力。
智慧:
是由智力体系、知识体系、方法与技能体系、非智力体系、观念与思想体系、审美与评价体系等,多个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
包括遗传智慧与获得智慧、生理机能与心理机能、直观与思维、意向与认识、情感与理性、道德与美感、智力与非智力、显意识与潜意识、已具有的智慧与智慧潜能等等众多要素。
智慧,(狭义的)是高等生物所具有的基于神经器官(物质基础)一种高级的综合能力,包含有:
感知、知识、记忆、理解、联想、情感、逻辑、辨别、计算、分析、判断、文化、中庸、包容、决定等多种能力。
智慧让人可以深刻的理解人、事、物、社会、宇宙、现状、过去、将来,拥有思考、分析、探求真理的能力。
与智力不同,智慧表示智力器官的终极功能,与“形而上谓之道”有异曲同工之处,智力是“形而下谓之器”。
智慧使我们做出导致成功的决策,有智慧的人称为智者。
智慧女人六要点
一个中心:
一切以健康为中心
二个基本点:
凡事潇洒一点、糊涂一点
三个忘记:
忘记年龄、忘记病痛、忘记恩怨
四个拥有:
无论你有多强,到你四十岁时一定要拥有以下四样----
拥有老公、拥有居所、拥有老底(积蓄)拥有几个老朋友
五要:
女人无论年龄多少,要唱、要跳、要掉(肉)、要俏、要笑
六不要:
不要饿了才吃、渴了才喝、困了才睡、累了才休息、病了才看、老了才锻炼
八、何为法官的审判智慧
很多人想到法官,总会认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比其他人高,总会联想到法官应该是最聪明、最有智慧的人。
说到法官的智慧,《圣经·列王纪上》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
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
王遂判子归后者。
这个故事充分体现了所罗门的智慧。
包公执法断案的故事,之所以千百年来在中国广为流传,体现的也是包公的智慧。
宋景佑四年,包拯初任天长知县时!
县里发生一个奇怪的案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躺倒在地上,嘴里淌着血,掰开牛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这个农民又气又心痛,就赶到县衙门告状,要求包拯为他查究割牛舌的人,这个无头案该往哪里去查呢,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
回去把你家的牛宰了再说,农民本来舍不得宰耕牛!
按当时的法律!
耕牛是不能私自屠宰的,“私杀者!
要判一年徒刑”但是一来,割掉了舌头的牛也活不了多少天,二来,县官叫他宰牛,也用不着怕犯法“那农民回家后!
,果真把耕牛杀掉了”,第二天!
天长县衙门里就有人来告发那农民私宰耕牛“包拯问明情况,突然沉下脸!
吆喝一声说,好大胆的家伙!
你把人家的牛割了舌头,反倒来告人私宰耕牛,那人一听就呆了,伏在地上直磕头,老老实实供认是他干的”原来,割牛舌的人跟那个农民有冤仇,所以先割了牛舌,又去告发牛主人宰牛,打那以后,包拯善于审案的名声就传开了,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包公既是秉公执法的法官,又是明察秋毫的侦探,正因他两者兼具,所以才被老百姓视为当之无愧的青天,包公留给现代司法的价值就在于他断案的智慧和水平。
最近笔者还看到这样一篇有趣的报道,印度两兄弟同时名列福布斯全球富豪榜前6名,掌控着印度最大私营企业,在孟买拥有价值超过5亿的“世界头号豪宅”,但却为争夺家产为反目,2005年因天然气开发权对簿公堂,而法院则建议“由妈妈说了算”。
在本案的解决中,我们想象得到法官不愿看到兄弟间同室操戈的残忍和无奈,法官找到了他们的共同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妈,而且他们对老妈从来毕恭毕敬,于是法院将此球踢给他妈,法官有如此创新、温情的判决,充分显示了法官的智慧。
不仅法官省力省心,更为重要的是它能把问题转化,因为在印度这个崇尚等级的国家,妈的威力或许超过法官,妈比法官更了解他们孩子的脾性,从小到大,他们妈或许处理过他们之间无数的争斗。
法官深信,他们的妈不用看复杂的案卷和审理,一定会做出和谐的“判决”。
第3讲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thepeopleofthestateofCaliforniav.O.J.Simpson(1995)
橄榄球超级明星OrenthalJames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
不少人认为,Simpson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dreamteam”(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
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中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血证如山”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员全体成员,把杀人凶手无罪开释。
这场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trialofthecentury”(世纪审判),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LosAngeles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
致使Simpson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Simpson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Simpson。
(1)忽视现场斟查常识
(2)警方涉嫌非法调查(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林案、米兰达案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Mirandawarnings”家喻户晓。
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
但是,Simpson并没这样做。
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智慧的法官才能令人流传广泛,回味无穷,正因为如此,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
在很多文学作品的描述中,对裁判技巧的运用展示的是法官的聪明智慧,这种智慧,既是一种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也是一种有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举一反三的技能和洞见。
法律条文是固定不变的,而每一个案件却各具特色。
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睿智,因为裁判案件并非是从机器这边喂进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那边就生产出判决结果那么简单。
绝大多数纠纷发生不是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对当事人来说,重要的不在于规则之争,而是因为利益之争。
在高度专业化的诉讼中,因为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民众更多地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关心自己个案的输赢,而法官不是普通的老百姓,百姓看待法律更多地是居于自己的普通情感和主观感性作出判断和分析。
对于法官来说,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运用高明的智慧来裁决谁胜谁负。
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躲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智者,必须是一个清醒着、明白者,而所谓智者就是考虑问题要周详细致,审核材料要细心全面,考虑后果要周全周延。
由此,法官必须是有理性的,有智慧的,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己作出的裁判是经得起挑剔的,是令人信服的。
在现今复杂的社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变革加剧,人与人、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且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得法官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
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及影响审判因素的多样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具有一定的智慧,而且也在时时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司法工作本身就是甄别真假、判定是非的活动,如何用“法言法语”来说服剑拔弩张、心气难平的当事人成为法官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
一名智慧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
虽然在规则与现实、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但是,法官必须善于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来给不同的对象以可以接受的“说法”。
对一个智慧的法官来说,微小的差异,潜在的矛盾,都躲不过了他的火眼金睛,案件的瑕疵都会被及时的发现。
法官只有具备一定的智慧,才能够从一般表象洞察到事物实质,才能客观把握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处理的一般原则,才能在深思熟虑的科学分析基础上,克服冲动和成见,对矛盾纠纷并作出审慎明断的公正评判。
这譬如神探福尔摩斯一样,能够通过对一个人身上的细节观察,正确地判断出他所从事的职业、人生经历和曾经发生过的事情。
这并非是小说家的虚构,而是有着科学的依据,没有智慧,就必然要被假象所迷惑,就必然明辨不了是非。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不应成为社会的公众人物,但一定要成为社会的知名人物。
这种知名就是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民众看到了他的能力和智慧,从而激发起民众进一步认识法官、热爱法官。
正如文凭不等于水平,知识不等于智慧,法官不仅体现在他有知识、有文凭,而且更需要有智慧,评价一个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体现在他能审判,会审判,而且更重要的是他有办法、有智慧地作出审判,他所做出的裁决是经得起检验的,裁判的结果是正确的,是令人心服口服的。
智慧相对于知识来说,更能体现和代表一种能力,这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明的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
如果我们把法律当作是善和公正的艺术,那么法官就是实现善和公正目的的艺术家,法官的智慧是推动法律发展的伟大力量,缺乏知识的智慧必然是浅显和短视的。
而法官要有智慧,必须根植于法官渊博的学识、深遂的思想、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对法律的虔诚和对法律职业的尊荣基础之上,在推动一个国家形成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官面对的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官身上的智慧,特别是法官高明或高超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谬误与迷茫,引领国家走向法治与秩序的重要力量。
九、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
上海法官首次使用自由心证审理借款案件
今年7月中旬,上海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和上海文成报关有限公司被本案原告徐某告上法庭。
据徐某诉称,1999年12月15日上午(具体几点他已经记不清),他从家中拿出1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旅行袋中。
可事过境迁,现在已对旅行袋大小、品牌和颜色等基本情况记不清楚。
然后徐某将旅行袋放在自行车前的车筐中,用绳子捆牢,骑车到了城市东北角的文成报关有限公司。
在公司的办公室将旅行袋中120万元(面值均为旧版100元)的巨款现金交给了公司董事长苏某。
其中41.5万元借给大地文化进修学院,作为后者给文成报关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剩下的78.5万元是徐某本人给文成报关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对方董事长苏某收到钱后,即落笔写下了借条加盖上海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公章(苏某本人同时兼任该学院董事长)。
据徐某形容,这些钱叠放在办公室桌上,长度比肩膀略宽,高度要从肚脐部至嘴上,但宽度记不清楚。
徐某称,这笔巨款现金是他从1982年开始办公司和技术转让中积攒下的,从未存银行。
而且这些收入都纳过税的(但无凭证)。
在今年3月和7月间,徐某曾致函大地文化进修学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但一直未见回信,遂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41.5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
为佐证自己的观点,徐某出具了三份证据证明,有借条、催款函及文成报关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来证明借款事实、催款事实和借款由大地文化进修学院投入的注册资金。
借主否认借条出具过,巨款未收到
法庭上出乎人预料的是,被告大地文化进修学院承认出具借条属实。
但否认了借款的事实,并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同时,提供六份证据证明文成报关有限公司从未收到借款41.5万元现金的事实,其中有该公司的现金日记账为证,还有徐某的儿子受该公司委托,全权处理公司事务的事实及收到公司公章的收条。
更有上海海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明1999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公司董事长苏某在参加会议至下午2时左右才离开的事实。
普陀区长征地段医院也证明,该日下午3时苏某在医院作微波理疗。
与案件脱不了干系的文成报关有限公司也述称,从未收到徐某41.5万元借款。
鉴于涉案的双方对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明各有不同看法,法院在庭审中传唤了相关证明。
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郑某证明,从文成报关有限公司提供的2000年1月10日会计凭证看,大地文化进修学院投资的41.5万元和徐某投资的78.5万都是现金。
而文成报关有限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则称,公司没有收到120万元现金(包括41.5万元现金),也未付出过120万元现金。
两张收据都是为了年检做账才开具的,开具时间都是2000年1月,落款日期倒写成1999年12月15日。
同时,由徐某提供外省一家酒业公司开出120万元的收据复印件做账,这些就可使进出账目做平,以应付年检。
还有相关人员证明了苏某本人在1999年12月15日的参加会议情况。
审理中,文成报关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接受了法院询问,阐述借条其实是在2000年2月28日出具的。
当时徐某称代公司向外省一家酒业公司借款120万元,其中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借款41.5万元,说钱已进账。
这样自己看到公司的收据才写下借条。
因未收到钱,所以注明钱款已入文成报关有限公司的账上。
苏某还举证了自己的日记,上面记载自己每天的日程安排等事宜。
延伸调查不符实际终露疑点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审判工作向外延伸,法官动身对外省那家酒业公司作调查。
那家公司称根据公司有关资料查寻,不能确定120万元现金之事,因未发现收据,当时经办人已调离。
双方的针锋相对焦点集中在,大地文化进修学院是否收到徐某的借款。
徐某认为除了有借条为凭,还有报关公司的记账凭证和审计报告佐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
但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和文成报关有限公司认为,那些仅为应付工商年检所作的假账,其实未收到过120万元现金。
相关证据证明,徐某讲述的交款的那天,苏本人根本不在交付现金的现场。
法院反反复复分析了相关证据认为,首先涉及借条和收据的问题,根据借条记载内容,现金已入文成报关公司财务账册,但连该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庭否认,讲述为应付年检,使账目轧平,才在2000年1月10日做账收到徐某和上海市大地文化进修学院现金120万元(用途记名投资款)为使财务账目能够轧平,同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外省一家酒业公司120万元(用途记载为供货保证金额),事实上那家酒业公司亦作否认。
其次,如此巨大金额的交易通过现金交易方式进行,不符合现代商业交易的习惯,完全可以运用票据银行交易渠道进行。
再者,根据徐某提供的文成报关公司审计报告,由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将借款作文成报关公司的注册资金,但审计结论认为相关凭证的真实性由文成报关公司负责。
自由心证难圆其说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徐某陈述交付钱款只有他本人与苏某在场,但收据非苏某本人出具。
徐某还对自己拥有120万元巨款现金的来源不能提供证明,存放钱款的方式也不符合当今社会正常的理财常识,对交付巨款现金时的包装,运输以及叠放形状、大小等细节的描述,都不能自圆其说。
特别是苏某本人在借条中写明,借款“已入文成报关公司账册”,更说明借条是在徐某所称借款日之后出具的,徐某的陈述缺乏可信性,借条的内容与事实之间存在矛盾。
遂作出了对徐某之诉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解析法官心证
该起案件的判决,完全是依靠诉讼程序上的债务链和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定性定案。
作为法官不是机械地办案,对相关证据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拿来主义,而是对一组证据的各个环节,逐一地去伪存真,有表及里作分析后,再依靠承办法官的丰富办案经验和社会常理,通过法官内心评判予以科学判决,这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官的自由心证,是一些法制较健全国家的法官,在断案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
它是集法官丰富的法理理论,聪明的智慧分析,高超的庭审能力为一体的综合因素。
白纸黑字的借条,在洞察细微变化的法官自由心证面前,则变得一文不值。
法官的自由心证,只有在成熟的法制社会,才会有用武之地。
法制越完备,法官的自由心证程度则会越透明。
当然法官要采取自由心证审时度势处理个案,还需要有过人的胆识,如同论证个人的观点能否被社会所接受,断案的理论能够过关一样。
但法官的自由心证还需要通过上级法官的二审来检验,作为本案中的徐某,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在期限内提出上诉,让二审法院来鉴定一审判决是否合法,需否改判。
原告徐某诉称被告欠其巨款,并在法庭审理中拿出被告承认的欠条。
这起看似徐某赢定的官司,在法庭上最终被法官“残酷”地作了否定。
原本铁板钉钉的借据,却变得那么苍白孱弱,毫无说服力。
日前,本市静安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了原告拿出的“证据”无效,并对他索讨41.5万元之诉作了否定,而这一切全属法官的“自由心证”。
(许洱多李鸿光李俊绘)
高利借贷”戴上“定金合同”假面
(2012-08-2109
“高利借贷”戴上“定金合同”假面放贷人诉请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驳回
2012-08-01
明明是借贷关系,偏要以“定金合同”的假面示人,以为这样就可以利用“定金罚则”让本金轻松翻倍。
这一做法虽然具有想象力,但法院判决却给出了否定答案。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林霞状告张海波等人的三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林霞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案件回放】
2010年1月28日,林霞与张海波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林霞向张海波购买一套房屋,定金为35万元,当年4月28日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林霞反悔,定金归张海波所有,如果张海波反悔,则向林霞双倍返还定金。
同一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一》,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产证共有人一并到场并交产权证原件。
双方的介绍人金炜以见证人的身份在两份协议上签了名。
签约后,林霞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海波35万元,张海波出具了收条。
同年4月27日,林霞通过特快专递给张海波送去一封信函,要求张海波在4月28日前按照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第二天,张海波在一份要求延迟三个月履行签约义务的回函上签名。
5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因张海波的原因,双方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推迟到当年7月28日前。
9月28日,两人又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因张海波的原因无法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张海波自愿补偿林霞35万元,并承诺于当年11月30日前归还,合计70万元。
每逾期一日按当年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滞纳金。
双方还定,该协议为最终协议,其他协议均作废。
之后张海波没有按约还款,双方产生矛盾。
去年11月,林霞以定金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海波双倍返还定金70万元,并以7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后的4倍计算,支付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迟延还款利息。
由于张海波及其朋友唐惠萍与林霞之间另有两起类似纠纷,因此,林霞同时提起三个案件的诉讼,诉请双倍返还定金的总额达240万元。
庭审中,张海波称自己与林霞之间是以定金协议的形式实现借款的目的,本案的借款是35万元,10%利息在收取“定金”时当场就给了林霞。
林霞如果以借贷关系提出还款主张,自己愿意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坚持以“定金合同”关系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两人的介绍人金炜以证人身份对张海波的说法予以证实。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另两起案件的《定金协议书》签订于2009年12月,约定的“定金”分别为45万元和40万元,也多次通过《补充协议》对最先约定的“正式签订购房合同”的期限进行变更,并最后统一确定为2010年11月30日前“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市场调查,法院查明涉案三套房屋的市场价值分别约为400万元、270万元和300万元,但原、被告《定金协议书》约定的“交易”价格分别为290万元、153万元和120万元,以总价相比,三套房屋的交易价不到市场价的60%。
经当庭询问,林霞承认对三处房屋的房型、朝向、装修等均未作实地了解。
日前,长宁法院对上述三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00余元由林霞负担。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定金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