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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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邮政局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提高劳动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山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江山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和国家、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员工必须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满勤、干满点、不擅离生产岗位、不妨碍他人工作,不违法违纪,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掌握员工出勤情况,健全员工考勤记录,并于每月1日前在班组公布和向上级部门上报员工上月的出勤、缺勤情况,统计上报时以“日”和“小时”为单位,考勤时段为每月的1—31号。

第四条我局实行年休假制度。

员工各类请假、加班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擅离生产(工作)岗位或擅自超假的均视为旷工,未经批准自行加班者均视无效,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凡是加班的,必须按市局制定的《关于重申加强员工加班管理的通知》(人[2008]20号)文申请报批。

第五条员工旷工期间不予发放工资及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假期及工资待遇

第六条员工假期分为:

公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

一、公假

(一)因工(公)负伤治疗期内休假的:

工(公)伤员工在医疗期内停发一切工资、奖金、津补贴,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公)伤员工本人受伤前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如属补发其它收入的不计算在内);

(二)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

法定节假日按有薪假期计算;

(三)工休假:

执行标准工时的员工正常按每星期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制度执行。

执行非标准工时的员工实行综合计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工作时间以累积计算,工休假按无薪假期计算。

二、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应在登记结婚一年内休完;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经批准超出规定期限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三、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三天;

(二)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所需时间,另核给路程假;

(三)丧假不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经批准超过期限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

(一)女员工经本企业计生部门批准的正常生育,按下列标准核给假期: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含产前假15天)

难产(含剖腹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及以上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晚育假

+15

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

产假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凭证核给。

(二)女员工计划内怀孕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怀孕在两个月以内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在两个月至三个月期间给予二十天产假,怀孕在三个月以上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在四个月以上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给予九十天产假,产假期间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

(三)女员工小孩哺乳期间(一周岁以内),每天给哺乳时间1小时,也可以按每月累积给假2.5天计算,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

(四)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符合规定不超过核假期限者,停发工资,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的75%发放,各类绩效奖金、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住房公积金折算成天数后再按实际出勤天数缴交。

五、看护假

妻子在休产假时,可给予其丈夫10天看护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符合规定不超过核假期限者,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

六、计划生育假

员工的计划生育假按下表核给假期: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放环

3天

不满三个月

15天

当事人在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后因失效而怀孕的才享受

三个月以上

42天

男输精管结扎

7天

女输卵管结扎

21天

上述假期凭医院的手术证明并经局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才予承认,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

七、年休假

(一)我局实行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按连续工作年限长短计核假期:

1、满一年未满十年者休假五天;

2、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3、满二十年以上的休假十五天。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当年全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十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当年累计脱产学习满半年不满十个月的,其年休假期减半核给;

(四)外地调入人员,调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年休假由各单位统一年初做好安排休假计划,在规定休假时间本人主动放弃休假的,不予补休和补发加班费;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年休假跨年度后作废;

(八)年休假期间,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

八、探亲假

凡在本局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核给一方享受探望配偶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积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假,如果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可以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假: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若员工的配偶已来江山居住,团聚时间超过一个月或未婚员工的父母来江山居住超过2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5、在本局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6、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按员工内勤正常工作,工资照发;

7、因我局实行年休假制度,员工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探亲假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均不顺延。

九、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的,凭病假单准予休病假;

(二)员工因打架斗殴负伤治疗休假(未触犯刑律者)凭医院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并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病假

(1)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90%;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另各类绩效奖金、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住房公积金折算成天数后再按实际出勤天数缴交。

(2)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并继续发生病假的,停发病假期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的60%支付工资,各类绩效奖金、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住房公积金折算成天数后再按实际出勤天数缴交。

(3)员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江山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2、国家规定医疗期满后的病假

医疗期满,继续发生病假的,按劳动法规定办理。

(四)女员工因病假连续休假六个月以内生育时,自生育之日起按产假待遇规定发给产假工资。

产假期满继续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与产假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五)女员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并已按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此期间生育时,仍发给救济费,不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六)连续病假在三个月以上者,病愈要求复工时,须取得医院允许复工的证明,经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方能复工,复工后实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旧病复发,不能正常工作者,应停止安排工作,继续病休,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七)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十、事假

员工因私事要处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批给事假,但原则上不能连续长时间请事假。

员工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各类绩效奖金、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住房公积金折算成天数后再按实际出勤天数缴交。

 

第三章请假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江山邮政局员工请假审批表》,并逐级上报审批。

经批准后才能休假。

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申请手续,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请假或续假时,可以委托亲属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代办申请请假或续假手续。

凡申请续假未获批准,也不回单位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二、员工假期结束后,应向准假领导销假,假单由准假单位备存;

第八条审批权限

一、生产岗位员工的年休假、公假、计划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一个月以内)和四天以内的事假由支局长(独立班组的班组长)审核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四天以上的事假和一个月以上的病假由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经二级单位审核,再报市局人力部审批;

二、管理人员请假按市局制定的《江山市邮政局干部人事管理办法》(江山邮人[2008]48号)文规定执行;

三、员工接到请假批准通知书后才能休假;

四、员工请(休)假的假单月末随考勤报表分别报二级单位、市局人事部门登记备存。

第九条考勤管理

一、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员工考勤实行按月统计和逐级管理,基层单位和二级单位各机关部室均应按规定要求认真作好员工考勤记录,按时将考勤统计表报送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市局机关各部室报人力部,各类考勤表要保存两年以备查;

二、二级单位当月的缺勤表(只包含病假、哺乳假、事假、旷工),必须在下月2日上报市局,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每迟报一天,在次月扣除0.05%的考核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1%,依此累计;

三、工作8小时以外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的,加班工资按岗位工资的150%支付员工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按岗位工资的200%支付员工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四、实行综合计时制的员工,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执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执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规定;

五、员工调动,不得把累积的假期(含年休假)带到新单位;

六、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和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凡员工投诉造成企业声誉和经济损失的,市局将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根据《江山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江山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精神,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岗位工资为准,如岗位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因个人原因,导致当月工资不够扣缴个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由员工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每月10号前)自行去市局计划财务部补缴,过期未缴的,将作中断缴费处理,等个人补齐后,企业再一并补缴,如造成不能补缴的,则个人要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凡有公费补贴手机通讯费者,休假期间不得关停机。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后,如与上级新的规定有抵触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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