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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笔记

第2章证券市场主体

2.1证券发行人

2.1.1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方式及特征

(一)概念

证券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二)方式

基本形式:

资金赤字单位在市场上向资金盈余单位发售有价证券,募得资金

资金盈余单位购入有价证券,获得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或债权

(三)特征

(1)是直接融资

(2)是强市场性的金融活动

(3)是在由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4)证券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建立证券集中交易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形成了筹资单位竞争上市公司资格的优胜劣汰机制,使证券融资活动更具竞争活力

(5)证券融资是一种长期融资。

证券融资被称为资本性融资,由证券融资活动所形成的市场也被称为资本市场,股票和债券通常又被称为资本证券,通过股票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不是被用于短期商业性或营业性周转的,或者说不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而是被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性投资的,是被作为资本使用的。

2.1.2直接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概念

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与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所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

(二)特点

基本特点:

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

具体特点:

(1)直接性

(2)分散性(3)差异性较大(4)部分不可逆性(5)较强的自主性。

(三)分类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

商业信用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商品赊销、分期付款

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预付定金、预付货款

直接融资国家信用发行政府债券国库券、公债

消费信用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企业:

分期付款

民间个人信用金融机构:

房贷、车贷、

2.1.3间接融资

(一)概念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间接金融”,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二)特点

基本特点:

资金融通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它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两个环节构成。

具体特点:

(1)间接性

(2)相对的集中性(3)信誉的差异性较小(4)全部具有可逆性

(5)融资的主动权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银行信用银行作为中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三)分类间接融资

消费信用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贷或者耐用消费品的贷款。

(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

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具体来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可以概括为:

(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

间接融资:

资金盈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

直接融资:

资金盈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

(2)特点不同。

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保密性强。

2.1.4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二)分类

公司(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

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证券发行人政府和政府机构现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

发行股票。

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

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2.1.5政府机构直接融资方式及特征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一)(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政府机构直接融资方式(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特征:

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

2.1.6企业(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

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再发展的过程。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

相对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多元化负债。

2.1.7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直接融资”,亦称“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

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直接金融机构有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

直接金融机构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

2.1.8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1)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2)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1)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

(二)不利影响2)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

3)直接融资的风险较大。

2.2证券投资者

2.2.1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概念: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买人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特点:

分散性&流动性

分类:

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2.2.2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演化

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1990----1996年的内资散户时代2001----2005年的内外资机构投资者多元化起步时期

1996----2000年的内资机构投机时期2005年以后的内外资机构投资者多元化时期

投资者结构的特点:

(1)个人投资群体庞大。

(2)机构投资者迅速成长。

2.2.3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概念:

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

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政府机构

金融机构2.2.4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分类:

机构投资者企业和事业法人①稳定金融市场

各类基金②丰富金融品种

2.2.5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2.6金融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3)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2.2.7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都是我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2.2.8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2.9基金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2)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

社保基金主要投向国债市场。

(3)企业年金。

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4)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我国政策规定,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2.2.10个人投资者的概念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产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2.11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

(一)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

个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受个人收入、年龄、投资经验、家庭状况等因素影响。

理论上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回避型三种类型。

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二)投资者适当性含义

①适当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特定类型的证券投资,即投资品种的“门槛”

②将适当的金融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2.3中介机构

2.3.1证券公司的定义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3.2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

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1998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3.3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客户交易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人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

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

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

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根据实践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合规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把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评价证券公司的重要指标,并据此决定对其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力度,以激励和加强自我管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银证转账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制度。

4个月年报7个工作日月报安全重大事件的,立即报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

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2.3.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

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它具体包括:

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

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

但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七)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

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BB以上)的公司;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IB(Introdu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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