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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市民化的问题和对策

农民市民化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

本文以城镇化中的农民问题为切入点,从法律层面对农民市民化存在的制度障碍进行分析,探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存在的制度、观念、社会问题,从而寻找出城镇化进程中有效加快农民市民化的制度安排和对策,以上是本文的主要思路。

因而,要为我国农民市民化寻找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更加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就需要了解农民市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障碍,探寻形成困境和障碍的主要因素,进而为农民转变角色成为市民寻找更加适合的社会环境,建立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以更好地推进城镇化的进程。

关键词:

农民;市民化;问题

 

 

一、农民市民化的问题

1.1思想观念转变滞后

费孝通先生提到过,“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中,社交圈是以自己为中心,像石子入水一样,与其他人形成社交网络,跟团体中的分子不同,而是像水波,圆圈推,越推越远,越推越薄。

自古以来,我国的传统价值观就是以集体利益为先,忽视个人利益。

在这样的传统意识的引导下,农民对于所处的周围环境都是消极适应的态度,而不去主动争取自身的权益,更加没有实现个人独立价值的理想。

开放多元的城市生活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树立了个人至上的价值观,但物极必反,过度的推崇个人利益又会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形成隐患。

有些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对突如其来的补偿款毫无计划性,贪图享乐,挥金如土,只顾眼前利益,不为未来的生活作长远打算,甚至有人不惜违法犯罪放高利贷,这些都是错误的观念导致的。

此外,由于不具备市场理财投资知识和理念,他们不懂得将资金用于合法投资。

很多农民一直都以种地为生,没有掌握其他职业职能,在进入城市后无所事事,四处游荡,缺乏生活来源的他们天然地对未来生活感到忧虑。

如果没有政府的正确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以发泄自己对不公平待遇的不满情绪,这会给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农民这样的不积极态度与负面情绪将破坏他们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降低对他们的信任,从而抵触市民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1.2就业不理想收入较低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农民的劳动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出现了农民与城市市民“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加之大多数企业在招聘时对农民就存在歧视的情况,这大大增加了农民在城市就业的困难。

从农民自身角度来看,他们信息来源匮乏,自身学历不高,缺乏必要的工作技能,法律意识淡薄,只能从事一些没有较高工作要求的工作,而这类工作往往都收入较低,且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安全保障,多集中在建筑工地、生产车间等地方。

条件差且收入低的窘境导致农民在城市中无法正常生活,这是市民化过程中的一个巨大障碍。

1.3居住环境差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来说,城市的住房成本较高,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范围,而城市里对于这些农民的廉租房制度还不完善,靠近市区的房屋租金又偏高,他们无力承担如此的高额成本,只能到离城市较远的郊区,租住临时搭建的棚屋或简易房,抑或住在租金低的地下室,还有农民直接住在建筑工地搭建的帐篷中。

他们在这样简陋的环境里过着拥挤的生活,还要面对卫生、安全等来自各方面的隐患,条件之艰苦难以想象。

许多女性农民工由于住在离城市市中心较远的郊区,那里的治安一向不好,她们整天起早贪黑奔波辛苦,而且还缺少安全保障,她们为了安全起见,通常都是等着工友们下班后结伴同行,这也表现出农民在城市中生活的艰辛和内心安全感的缺失。

1.4社会环境不够包容

当今社会,许多人对农民市民化存有偏见和错误认识。

有人认为大批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可能会破坏城市秩序。

更有很多市民认为,农民是造成城市市容脏乱的主要因素,他们的流动使得城市人口激增,有限的资源被挤占,基础设施超负荷承载,公共服务水平降低,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农民进城务工与原城市市民争夺就业机会,市民的优势地位被打破,再加上一直以来对农民形成的众多偏见乃至歧视,都表现出城市这个大环境对农民缺乏包容感。

基于我国实行多年的城乡二元体制,城市和农村之间缺乏交流,部分市民觉得农民转移至城市威胁到了其自身利益,因此对农民市民化具有抵触情绪。

有的地方不接受市民化,甚至对进城农民进行限制,实施专门针对农民工的苟刻政策,试图减少农民进城。

这些看法都没有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农民市民化的历史意义,所以产生了对市民化的抵触。

有的市民对农民不够包容,甚至用带有歧视的有色眼镜看待他们,导致农民在城市生活中遭遇不平等的待遇。

二、农民市民化问题的原因

2.1制度缺陷

2.1.1户籍制度

我国于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由此开启了城乡二元户口时代,即按照户口将公民分为两种户籍即农业人口和城市人口,这样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把城市和农村人口分离了,二者之间不容易转换。

这种户籍制度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身份上看,有了市民和农民的差别;二是从资源分布的角度,农村与城市分布不均等;三是从制度建立上看,产生了体制内外的差异、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和市民被隔离开来,无法相互交流,此外,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农民和市民的权利保障也十分不公平,出现种粮的农民没粮吃的局面。

正是这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给农民向城镇转移所带来了巨大阻力。

这种户籍管理功能主要体现人口数量和人口与家庭的关系进行登记外,还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挂钩,比如教育、医疗等。

具有农村户口的是农民,具有非农户口的是市民。

户口的种类与就业单位无关,流入城市的农民,不管在城市工作生活多长时间,如果仍是农村户口,他也是“农民工”不能享受“城里人”的权利,在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养老保险等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畅通,农民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维权意识,对于因户籍差异而造成的权利的不公平产生不满情绪,这种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2.1.2农村土地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土地成为“抢手货”,城镇土地很快被蚕食完,幵发商看准了农村的土地,作为郊区农民应该是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首先受益者,但是现行的土地政策却阻碍了失去土地农民享受这一改革成果的进程。

依据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主要为集体所有,城市土地主要为国家所有,我国的土地制度形成了所有权的二元化结构。

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享有所有权。

农民集体本以为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能够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利用和交易土地,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

但是问题在于,农民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利用形式受到严格限制,而且不能自由交易,法律严格禁止农地和非农地的交易。

“集体所有制”反而成为了歧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和限制农村发展的合法理由。

相较于城市土地的国有化,农村土地虽然名为集体所有,但是在利用形式和价值收益上却受到较大限制,

虽然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的,但是现实中“集体”往往演变为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的利益被村民委员会“代表”。

虽然农村集体(农民)不能够自由使用所有的土地,但是政府却能够以“公共利益”为名从农村集体中征收土地,用于城镇化建设或与第三方自由交易。

政府从农村集体手中低价获得土地,然后再提高价格卖给第三方,或者再以高价卖回给农民进行城镇化建设。

交易中的主要受益流入地方政府的腰包,失地农民获得的收益往往较低。

作为农民看重的是种什么长得好,种什么效益高的问题,并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看的很重或者“当回事”,一旦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后,大多数农民出现生活不稳定、经济拮据的状况。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不仅没有成为农民改善生活的关键因素,反而成为了农村经济自由发展的枷锁。

我国城乡土地不仅是所有权的二元结构,更是使用权的二元分化。

也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二元化,城乡的二元结构以及城乡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剧。

城镇、农村土地二元制以及法律对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转化过程中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只是被动的接受,这样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农民得到的补偿金额很少且补偿难以落实。

此外,政府没有对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进行全面评估,只对眼前或近几年农民的生存问题进行了补偿,忽视了农民长远的生计,使土地丧失了生活保障功能。

2.2思想文化障碍

2.2.1传统思想影响深远

根据统计,有一大部分的农民还存留着改革开放之前的落后观念,认为工作应该由政府分配到个人,生活问题全部应由政府保障,并不会自己积极主动去寻找就业机会,他们感觉平时的劳作生活比较松散,出工时间自己支配、切旱游保收,到城市一天工作8小时太辛苦,在城市中游手好闲,这样就会形成种粮已无地、工作无岗位的窘境。

还有部分岁数较大、没有上几天学的失地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较高,除了面对黄土背朝天的种地外,没有其他生存技能,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宁愿到其他地方承包土地继续种地外,也不愿到城市就业。

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指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决定了该国的发展速度以及发展方向”,该理论可以推及我国国情,自古以来我国都是农业大国,农民落后的小农意识已经根深蒂固,在接触到与之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社会交往模式等差异较大的城市生活后,惯性的作用会让农民更加坚持自己的固有思想,从而阻碍了市民化的进程。

所以,要想让农民在短期内突破小农意识的禁锢是很不容易的,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因而,农民转变为真正的市民的关键之一就是需要突破传统观念的禁锢。

2.2.2文化意识难以融入

首先是文化观念难以融入。

由于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截然不同,农民转移进入城市后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思想意识,使得他们不容易融入城市生活,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的人口规模以及生活方式决定了市民之间联系较少,个人交往圈虽然比农民广,但是人与人之间多是表面之交,从而会表现出人际交往的冷漠,没有人情味,而农村生活圈子窄,基本属于“熟人社会”,交流频繁且感情深厚,对于这样的落差农民无法快速适应。

二是城市市民大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的观念,以自我为中心,对他人的事很少关心,而农民则相反,他们大都乐于助人,这种反差使得农民感到自己的热情无人领会,感觉自己格格不入。

三是生活节奏不一致。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大多市民都是两点一线的生活,空闲时间不多,而农民的生活闲暇较多,一年之中只有农忙时节短暂忙碌,所以进入城市后的农民大多无法适应城市快节奏的生活。

其次生活习惯格格不入。

城市生活与农村生活有着非常多的不同之处,农民进入城市后,短期内不容易改变自己原有的生活习惯,具体表现有:

第一,消费习惯不同,农民的“民以食为天”的意识较为强烈,因而主要以食品消费为主,而城市市民则会更加注重服务等方面的消费。

第二,农民的娱乐方式单一。

由于生活条件的限制,原本生活在农村的农民闲暇时间以打牌、聊天和看电视为主,而城市市民业余生活丰富,农民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融入。

第三,在家庭生活习惯上,农民的随意性较强,不顾他人生活空间的需要,容易引起市民的反感。

这些差异都使得农民不容易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2.3社会环境准备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二元体制的存在,城乡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导致市民和农民互相隔离,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思想观念。

很多市民反对农民进城,对市民化的重要程度认识不够,从而在工作、生活以及人际交往中对农民持有偏见和歧视心理,导致农民在城市中生活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不利于市民化的有效推进。

在当今社会,城市的社会交往主要建立在工作以及业务往来,而由于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的人际交往依然受到家族血缘以及地域的限制,几乎局限在自己所居住的村落附近,即使有部分农民居住在离城市不远的郊区,但是由于缺乏交流,他们几乎与城市隔绝。

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的农民们,对自己的那片土地依赖感很高,加之受到城市市民的偏见,他们极少与城市生活有交集,从而使得城乡之间相互分离,文化难以交融。

 

三、农民市民化的对策

3.1完善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

在现行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下,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产权为集体所有,但同时也对土地的产权进行了种种的限制和侵害,“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严重残缺不全的权利。

换言之,“集体所有”抽象化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进而导致了农民权利的虚化。

这导致了现在的悖论现象,即原本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而安排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在却成了对农民权利的不公平对待的制度根源,体现了对农民权利的一种莫大歧视。

因此,在不改变原有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应该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利进行充分的保证,让他们最大化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将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化。

在政府、需地方和农民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进行土地的流转,可以采用灵活的形式对所得利益进行分配,如农民自愿入股的方式,让农民作为股东获得权益,且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风险;此外,土地征用的补偿机制应该出台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不仅要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可从土地中得到的年均收入,还要涉及到农民未来进城安家的实际生活成本。

其次,对征地等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具体的补充,弥补法律的漏洞,让投机者无机可乘,例如将征地的条件细致化,征地的范围清晰化,征地的程序规范化,补偿的机制透明化,同时要完善惩罚机制,从而对投机者形成警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2构建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制度框架下,由于多方面的影响和限制,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这涉及到几个方面,具体包含政府资金状况、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当前制度的改革进度等。

因此,要稳妥前进,全面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农民的各项社会权益,有效保证他们的生活脱离贫困。

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

可参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新人”办法,费用由农民个人为主,政府、村集体支持为辅。

农民的医疗保险转化为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确保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设立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基金,增加他们在城市生活的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农民,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增强他们在城市生活的安全感。

3.3从身份到职业的转变

为了保持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积极性,我国目前的土地政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该政策的优势是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最为突出的就是分田到户的制度导致土地碎片化,无法开展集中的规模化经营。

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开始逐渐表现出了其滞后性,具体表现就是一部分农民离开了土地和农业,进城务工,造成了由其承包的土地抛荒闲置,而另有一部分农民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甚至出现一些“养殖大户”,但由于土地资源不足而无法实现规模化经营,且农忙时节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的现象。

此外的一些农民及其子女则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化、资本化和股权化的形式组成合作社或公司后,脱离农业生产而作为社员或股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久以来,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民”成为了一种身份,导致与城市人口不同身份的农民在权利的行使上形成了差别。

当前社会,职业分工的意识愈发强烈,农民作为身份的象征与此也是格格不入的,因而,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应当转变“农民”作为身份的符号,将其视为“农业人员”,即就是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并且这种职业的核心即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工作,而不是在于“农民”的身份。

3.4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农民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的为农民答疑解惑,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画报等媒体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知法、懂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补充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

确保企业遵纪守法,对农民与市民一视同仁,不区别对待,并且主动对农民表示关心和爱护;新闻媒体要尽职尽责,优化舆论环境,对于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如实披露;最后工会等组织应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法部门及时细化维护农民权益相关法律的各个条款,对各方的劳动关系进行疏导;同时,执法部门须严格执法,比如按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合同,及时解决与农民相关的劳动纠纷,并做到公正公平,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对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讲座,大力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提升公民素养;完善信息公幵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保证农民维权渠道的畅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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