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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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

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安徽省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市监特设函〔2018〕234号),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电梯维保项目和周期,在物联网远程监控技术基础上试点实施“物联网+维保”的维护保养模式,提高电梯维保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升电梯维保工作质量;依法开展“定期检验+企业自行检测”的改革试点,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强化企业自行检测,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通过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科学监管手段,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高我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降低电梯故障率,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二、申请开展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的条件

(一)申请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的条件

1.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用的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

(2)电梯使用未超过10年;

(3)电梯由原制造厂维保或原制造厂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保;

(4)应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5)电梯上一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6)电梯投保了电梯安全责任险。

2、参与试点项目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A、B级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

(2)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

(3)有高于国家标准的维保服务标准,并进行自我声明;

(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高于90%;

(5)维保单位在安徽省注册且在安徽省内维保电梯数量超过1000台。

3.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试点项目的电梯由独立部门或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责任主体明确,且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二)申请开展检验改革试点的条件

1.必须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的电梯;

2.自行检测由自检机构(使用单位委托的省内第三方电梯检验机构或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

三、申请开展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的程序

(一)按需维保试点的程序

1.维保单位制定方案,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共同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及按需维保电梯清单,经试点单位所在地区的市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省局,;

2.试点方案经省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省局审核批准,电梯维保、使用单位共同实施。

(二)检验改革试点的程序

1.自检机构制定方案,填写申请书,向当地市局报送。

申请书应包括:

试点方案、自检人员情况、拟开展检验改革试点电梯清单以及自检工作质量承诺书;

2.当地市局同意后签署意见,向省局报送;

3.试点方案经省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省局审核批准后,自检机构组织实施。

四、申请开展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6月底前)

组织开展试点方案宣贯,各市局、检验机构和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检验改革试点的自检机构要做好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

主要工作如下:

1.按需维保试点单位:

制定试点方案,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及按需维保电梯清单,修改按需维保电梯的维保作业指导书和维保记录,组织相关维保人员培训。

2.自检机构:

建立自检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自检细则、工作流程,配备5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检人员的培训。

主动对接各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比对电梯数据,制定《年度自检电梯清单》,确定年度自检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提交给所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3.市局:

接收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和检验改革试点的自检机构报送的试点申请、试点方案以及《年度自检电梯清单》等试点材料,对同意的试点申请签署意见;与电梯相关检验机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做好辖区改革试点工作的宣贯。

4.省局:

组织专家论证试点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试点工作的宣贯、培训,提升改革试点的社会知晓度;协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电梯自检人员培训考核。

5.各电梯检验机构:

配合市局做好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

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按需维保试点单位、自检机构自我声明具备开展试点工作的条件后,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的原则,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

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检验改革试点的自检机构根据试点方案和进度安排,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

省、市局同步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检查。

2020年8月底前,对前期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总结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7月)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

五、申请开展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的具体要求

(一)按需维保试点的具体要求

1.申请主体。

满足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相关电梯使用单位;

2.试点周期。

暂定2年;2019年参与试点工作的单位,试点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3.维保项目。

已进行物联网远程监测的维保项目,现场维保时可按需维保,但应保证物联网监测和现场维保项目覆盖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全部维保内容;

4.维保周期。

周期自定,每月至少现场维保一次;

5.远程监测故障处置。

对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所检测的故障按照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保养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进行分级分类,并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6.各地市局在开展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监督抽查时,对每个试点单位按需维保的电梯至少抽查1台。

(二)检验改革试点的具体要求

1.检验周期。

纳入电梯检验改革试点的电梯,定期检验周期调整为2年。

实施“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的“1+1”电梯检验试点工作模式。

2.自检人员。

电梯自检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自检工作;试点企业应优先使用具备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从事自检工作。

3.自检内容。

自检应在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电梯技术特点、设备使用状况、使用单位委托等情况,增加个性化的自检项目和内容。

4.自检结论。

自检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自主地开展自检工作,对自检结论负责。

自检报告应通过自检系统向当地监管机构及原电梯检验机构推送。

自检报告最终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最终结论以检验机构报告结论为准。

如电梯使用单位对自检报告结论有质疑的,可参照《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执行。

5.自检机构管理。

试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检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职责、职权,制定自检细则,细化工作流程,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本企业自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以保证自检质量。

委托省内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自检的,要符合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8号)要求,同时采取有效监控措施,自检行为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电梯检验行为的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好自检工作,并对自检结论负责。

向市局报送《年度自检电梯清单》和自检报告。

对自检合格的电梯,由市局委托检验机构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每个试点机构至少抽查1份。

6.电梯使用标志。

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经自检合格后,自检机构在出具自检报告的同时打印更新电梯使用标志,并通过系统向通过自检系统向当地监管机构及原电梯检验机构推送。

7.自检收费。

自检机构开展自检业务,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六、试点工作中止条件

(一)按需维保试点中止条件

1.参与试点的维保、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的;

2.不再满足试点申请条件要求的;

3.试点项目发生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提高、维保质量明显下降的;

5.经查实因为维保质量差而多次被投诉举报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情况。

(二)检验改革试点中止条件

1.试点单位主动申请中止的;

2.抽查发现自检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出现错检漏检、自检质量低下,出具虚假自检报告或自检结论严重失实的;

3.发生自检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他情况。

(三)试点中止后的相关措施

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2.电梯检验改革试点中止后,原自检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自检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当地法定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全省各地和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细化阶段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

加强创新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强化信息互通,做好制度宣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综合协调。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积极引导。

做好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宣传贯彻,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

充分发动动员,增强相关单位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

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

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

在改革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概况

1.单位基本概况(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情况);

2.物联网监控技术开展情况。

二、申请开展试点项目情况

1.试点项目电梯管理、电梯设备及维保人员配置情况;

2.按需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承诺(主要是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3.试点项目开展维保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电梯使用单位选择自检机构意见

四、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并配合省、市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相关维保试点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意见:

维保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章)

负责人(签名)

单位名称(章)

法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二:

电梯自检申请书

一、自检机构(含自检人员)基本情况;

二、试点方案;

三、自检工作质量承诺书;

四、拟开展检验改革试点电梯;

五、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自检试点,并配合省、市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自检试点工作。

 

自检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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