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445205 上传时间:2023-02-11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46.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docx

监理合同协议书doc

(10-10)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计划名称:

广州大道5#泵站扩建工程

工程名称:

广州大道5#泵站扩建工程施工监理

委托人: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监理人:

签订日期:

目 录

 

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广州大道5#泵站扩建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

海珠区广州大道和滨江东路交叉口西南侧绿化绿化带内

工程规模:

新建半地下湿式泵房1座,扩建规模5.4万m3/d,变化系数1.3。

结合现状5#泵站设计规模4.4万m3/d,可满足片区污水量需求;新建1条泵站进水管,接入原5#泵站进水管,管径DN1200,长度73m,采用Ⅲ级钢筋混凝土,埋深11m,坡度1.2‰;新建2条泵站出水管,1条为出水总管,管径d1200,长度47m,接入原赤岗南出水压力管;1条为备用出水管,管径d800,长度10m,接入原广州大道出水压力管。

2条出水管均为压力,采用Q235B钢管,埋深2.5m。

工程概算投资额:

暂定监理费:

52.97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附件

6.本合同标准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监理证号: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承包方应在 收取工程款时,向发包人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七、本合同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工程完工、办理完完工结算、备案管理及保修期结束、竣工验收之日止。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一 份,监理人执 一 份。

副本 十六份,委托人执 十二份,监理人执 四份。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九、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年月日于广州市天河区签署生效。

委托人:

(盖公章)监理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姓名签字(或盖章)姓名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

住所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专业人员。

(7)造价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监理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经招标确定的,监理人提名的造价工程师应与监理人投标时确定的人选一致。

本合同中特指注册造价工程师。

(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4)“合同”是指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加条款、合同双方补充的协议、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等。

(15)“合同价款”是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监理人为完成监理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6)“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8)“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交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提交的、以委托人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履约担保。

(19)“设备安装”是指本工程有关设备、系统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以及为验明合同设备和系统的性能和功能,对单台设备和系统设备分部试运行。

(20)“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

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

(21)“不可抗力”是指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本地气象部门、地震部门或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22)合同工期:

指委托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23)开工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日期。

(24)实际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委托人组织完工验收通过,并在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载明的日期。

(25)工程完工验收: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由委托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26)工程竣工验收:

指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委托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本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违反此规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查和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由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应事先口头请示委托人,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委托人报告。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在向对方提出时均必须同时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经由司法途径解

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它主要监理机构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整改,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直到解除合同,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人有权在将付或应付给监理人的款项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当应付给监理人的酬金不足以扣除时,则形成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负债,委托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暂定监理费总额的20%(含20%),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中约定对约定有违约金上限的,具体的金额以委托人书面通知的金额为准。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相应延长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监理人一般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但监理人重大过失、恶意或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受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限制。

第二十七条 在监理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合同履行了职责的情况下,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在不超过14日的时间内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履行了保修期间的责任,保修期满且无遗留问题,并履行了竣工验收的责任、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各自应负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即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9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十二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或在14日内,监理人未进行有效整改,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监理人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委托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及现行水务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因支付程序的原因导致的支付拖延,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根据情况可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

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本委托监理合同;

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建设管理人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

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8、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监理人员、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

一、监理人员:

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并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

监理人员的资质、配额见合同附件7、8、9。

2、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应该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名单需经委托人按投标文件复核、确认)、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及各有关单位提供监理机构名录及联系方式,并同时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4、为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监理人需委派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理人应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变更预算的审核、结算价款的审核、调整,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原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因疾病、身故、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职务时,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申请更换并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非突发情况应提前14天提出申请,突发情况下,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天内提出。

监理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必须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

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扣除5万元违约金,并有权选择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

如非前述原因一般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如监理人坚持更换,虽经委托人批准,委托人有权扣除10万元违约金,并有权选择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

更换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按本条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规定执行。

6、经委托人同意,除合同约定或依法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委托人和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7、经委托人同意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负责。

被授权代表在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

8、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9、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派驻造价人员驻委托人总部(或二级机构)配合委托人进行审价工作,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二、监理范围:

包括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控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

(1)工程施工监理:

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结算期间的质量、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

(2)工程项目管理:

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

协调各进驻单位(包括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

三、监理业务内容:

具体监理服务的内容,详见附件4.

第五条监理人违反通用条款第五条规定的罚则:

1、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经委托人批准,否则委托人将有权以离开的天数计算,对总监理工程师扣除每天0.5万元违约金,对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扣除最多每天0.3万元违约金。

离开的天数累计超过5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2、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委托人有权扣除每人每次0.5万元违约金。

累计未到会超过5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管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