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常用保险条款详述doc 59页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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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常用保险条款详述doc59页正式版

货运险常用保险条款汇编

注意:

●报价单或保单明细表内注明之条款方为适用。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适用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的业务人员或致电:

400-820-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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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A)-1/1/82

承保危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危险条款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而产生的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理算确定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

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双方过失

碰撞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

一般除外条款

4.1.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本条款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或底盘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不适航不适运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底盘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除外条款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适运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

许的保证,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危险除外条款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

6.2.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罢工除外条款

7.1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

所致者。

7.2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

保险期间

8.

8.1.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正常之运送过程,于下述之一情况时为止。

运送条款

8.1.1.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所属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途中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

8.1.2.1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8.1.2.2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8.1.3.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但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8.3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及船东或船舶租用人依据运送契约授权自由裁量所作的任何航程变更期间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第9条之限制)。

9.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定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8条之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运送契约

终止条款

9.1.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港或该地届满6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9.2如货物在上述6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

所定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8条之约定

终止。

10.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确定保险费及条件。

航程变更条款

理赔

11.

11.1.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赔偿。

保险利益条款

11.2.依上述11.1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保险标的物之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

12.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航程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转运费用条款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4、5、6、7条除外约定之限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之费用。

13.除非保险标的物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恢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的地之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推定全损条款

14.1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之货物投保增值保险时,该货物协议价值应视为本保险与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增值条款

14.2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之增值保险,该货物协议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二者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保险之利益

14.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妄用本保险之利益。

不受益条款

损失之减轻

15.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之可赔损失,应尽下列义务:

被保险人义务

条款

16.1应采取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之适当措施。

16.2一切对抗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之权利应予适当保留及行使。

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之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16.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物所采取之措施,不得视为对委付之放弃或接受,或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之权益。

放弃条款

迟延之避免

17.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法律及惯例

18.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及惯例。

注意:

当被保险人知悉本保险「暂予承保」之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是享有本保险项下之权利之先决条件。

合理处置条款

法律及惯例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B)-1/1/82

承保危险

危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下列危险,但以下第条4、5、6、7条文另有规定者除外:

1.1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2船舶或航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之翻覆或出轨。

1.1.4船舶之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体之碰撞或接触。

1.1.5在避难港卸货。

1.1.6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

1.2.1共同海损牺牲。

1.2.2投弃或浪击落海。

1.2.3海水、湖水或河水浸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货柜、货箱或储存处

所。

1.3在装船或卸时、货物整件落海或掉落之全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而产生的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理算确定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及其它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

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双方过失碰撞

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

一般除外条款

4.1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款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或底盘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4.8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不适航不适运

除外条款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底盘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适运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示保证,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危险除外条款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

6.2捕获、扣押、拘管、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罢工除外条款

7.1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乱、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因罢工、停工、劳工骚乱、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任何人因政治目的之行为所致者。

保险期间

8.8.1.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

效,经正常之运送过程,于下述情况之一时为止。

运送条款

8.1.1.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交付收货人运送至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途中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

8.1.2.1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8.1.2.2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8.1.2.3.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8.3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

船,以及船东或船舶租用人依据运送契约授权自由裁量所作之任何航程变更期间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第9条之限制)。

9.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定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8条之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倘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运送契约

终止条款

9.2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港或该地届满6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9.2如货物在上述6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定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8条之约定终止。

10.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确定保险费及条件。

航程变更条款

理赔

11.11.1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赔偿。

保险利益条款

11.2.依上述11.1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保险标的物之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失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

12.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运输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转运费用条款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4、5、6、7条除外约定之限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之费用。

13.除非保险标的物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恢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的地之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推定全损条款

14.1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之货物投保增值保险时,该货物协议价值应视为本保险与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增值条款

14.2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之增值保险,该货物协议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二者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金额之比例分担之。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保险之利益

15.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妄用本保险之利益。

不受益条款

损害之减轻

16.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之可赔损失,应尽下列义务。

被保险人

16.1应采取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之适当措施。

义务条款

16.2对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之一切对抗权利应予适当保留及行使。

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之任何损害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17.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物所采取之措施,不得视为对委付之放弃或接受,或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之权益。

放弃条款

迟延之避免

18.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法律及惯例

19.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及惯例。

注意:

当被保险人知悉本保险「暂予承保」之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是享有本保险项下之权利之先决条件。

合理处置条款

法律及惯例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C)-1/1/82

承保危险

1.本保险承保下列危险,但以下第4、5、6、7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危险条款

1.1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体之碰撞或接触。

1.1.5.在遇难港卸货。

1.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

1.2.1共同海损牺牲。

1.2.2投弃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而产生的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理算确定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后者得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

一般除外条款

4.1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款4.3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或底盘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承保危险所致者。

4.6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4.8.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不适航不适运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除外条款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底盘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适运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示保证,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危险除外条款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

6.2.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罢工除外条款

7.1.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乱、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因罢工、停工、劳工骚乱、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任何人因政治目的之行为所致者。

保险期间

8.8.1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正常之运送过程,于下述情况之一时为止。

运送条款

8.1.1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交付收货人运送至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由被保险人选择在交付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途中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

8.1.2.1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8.1.2.2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8.1.2.3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但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8.3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及船东或船舶租用人依据运送契约授权自由裁量所作之航程变更期间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第9条之限制)。

9.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定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8条之约定交货前被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倘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是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运送契约

终止条款

9.1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港或该地届满6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9.2如货物在上述6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定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8条之约定终止。

10.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确定保险费及条件。

航程变更条款

理赔

11.11.1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赔偿。

保险利益条款

11.2依上述11.1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保险标的物之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

12.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运输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转运费用条款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4、5、6、7条除外约定之限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之费用。

13.除非保险标的物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恢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的地之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推定全损条款

14.14.1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之货物投保增值保险时,该货物协议价值应视为本保险与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增值条款

14.2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之增值保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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