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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东帝汶劳动法资料

第4/2012号劳动法

2012年2月21日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

(UNTAET)的第2002/05号法规于当年5月1日批准通过。

从那时起,在国内的劳动关系应受该法律制约。

本国在过去十年中的社会和经济进步需要新的法律以

适应当前劳动和劳务市场的需求,因此批准修改此法律,从

而使企业活动的投资和发展得以和谐开展,同时亦保护和发

展劳动者的利益。

因此,起草新的法律框架以规范劳动关系,为东帝汶社

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组织提供了参考意见。

因此,根据共和国宪法第95.1条,国会批准以下条款

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引言条文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对象和范围

第1条对象

1.该法律确立适用于个人和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制

度。

2.个人劳动合同或集体协议不得抵触本法律中的条

款,除非其目的是为职工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3.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

第2条适用范围

1.在本国领土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各自组织的活

动,均适用本法。

2.此法既不适用于公务员,也不适用于军队或警察。

3.此法不适用于目的是为维持家庭生计的小型家庭农

业或手工业企业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3条应用的时间范围

在本法生效前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协议亦须

遵守本法的规定,除非上述合同中的条款在本法生效前已执

行完毕。

第4条最后期限的计算

除另有明文规定,本法规定的天数应算作连续自然天。

第5条定义

本法中这些概念规定如下:

a)工作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或劳动者在其居

所和工作场所之间往返过程中,发生造成身体损伤、功能障

碍或疾病导致死亡永久或临时降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的事

故;

b)集体协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的

之间达成的主要目标是设定一批劳动者或一个专门行业的

工作条件的协议;

c)工龄是指工作合同开始执行之日起直到其终止的时

间长度;

d)专业类别指按照劳动者所执行工作的描述的工作职

位;

e)终止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的

终止;

f)学徒合同是指劳动者订立合同后接受培训课程或专

业资格课程,或劳动者订立的第一个劳动合同;

g)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下承

担用人单位指派他们的活动,以换取报酬的协议;

h)根据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小于17岁的人;

i)用人单位应当是指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中包括自由

职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对他们来说,另外一个人,即劳动者,

在他们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一定的活动,以换取报酬;

j)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应当工作时

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

k)工作时间是指每天正常工作期间的开始和结束的时

间,其中包括用于休息的时间间隔;

l)工作场所是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进行活动的

场所,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地方;

m)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建立

集体协议的讨论过程;

n)用人单位组织是指一个由个人或私法规定的法人,

公司股东组成的永久组织,通常有为他们服务的劳动者;

o)工作时段应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日常活动的开始和结

束之间的时间段;

p)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每天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劳

动者必须进行的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由用人单位决定的活

动;

q)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中最初含报酬的一段时间,在

此期间,合同当事人可评估自己维持合同的意愿,以及劳动

者的工作表现和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任何一

方有权力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另行通知或说明原因,也没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

r)薪酬是指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协议,或

对其的使用,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获得包括基本工资及其他

定期或不定期的货币补助或实物形式补助;

S)基本工资是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

低金额;

t)部门的活动,是指在这方面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开展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u)工会应指一个永久的自发组织,其目的是促进和维

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v)夜间工作指每个自然天21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这

一时间段内的工作;

w)轮班工作是指组织工作组时,劳动者先后在不同时

期占据相同的工作职位的工作模式;

x)季节性工作是指发生在一年中特定时间段的周期性

工作;

y)加班指超出正常工作时段的工作;

z)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下从事活动以

换取报酬的自然人;

aa)外籍劳动者是指在东帝汶居住并工作的非东帝汶公

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6条平等原则

1.所有劳动者,男性和女性,在获得就业,培训和能

力建设,工作条件和报酬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2.任何劳动者或求职者,不得因肤色,种族,婚姻状

况,性别,国籍,优越或民族出身,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

政治或思想信仰,宗教,身体或精神状况,年龄或健康状况

直接或间接获得正面或负面影响,亦不可剥夺任何权利或豁

免任何责任。

3.根据工作执行需要特定资质产生的区别、排除或偏

向不构成歧视。

4.任何临时性有利于某些弱势群体,尤其是因性别、

工作能力或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的,为确保其就业,在本法规

定的平等条件下,不得被视为歧视。

5.当惩罚以客观标准区分劳动者的成绩、产量、纪律

性和资历而有所区别时,不构成歧视。

6.认为受到歧视的劳动者有义务证实其所受的不公正

对待,用人单位有责任证明其有区分的安排不是根据以上第

2款中规定的任何因素。

第7条骚扰

1.骚扰求职者或劳动者,均应予以禁止。

2.骚扰是指任何影响了女性和男性的尊严的对方不希

望的行为,或认为是冒犯的无论是口头,非语言的或物理的

行为,或对被骚扰者进行含恐吓,敌意,羞辱或造成不稳定

工作氛围的行为。

3.性骚扰是指任何影响到女性和男性的尊严的不受欢

迎的涉及性的行为,或者说,以口头的,非口头或身体的方

式,如接触或影射,进行与性有关的评论,展示色情物品或

提出性要求,或对被骚扰者进行含恐吓,敌意,羞辱或造成

不稳定工作环境的行为。

4.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骚扰的发

生,尤其是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8条禁止强迫劳动

1.强迫或强制劳动,均应予以禁止。

2.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劳动者受到威胁或胁迫时非自

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特别是:

a)劳动以支付个人或第三方的债务;

b)劳动作为胁迫或政治教育,或作为表达某些政治或

思想理念的惩罚;

c)劳动作为动员和利用人力资源进行经济开发目的;

d)劳动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

3.下列项目将不构成强迫或强制劳动:

a)根据义务兵役法完全军事个体进行的工作或服务;

b)作为正常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c)作为法庭判决的任何工作或服务,任何人提供上述

工作或服务是在公共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的,该人

由私人,公司或社团所雇用或制约;

d)在紧急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战争或灾难的事件,

如火灾,水灾,传染病,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危及全体或

部分公众安全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e)作为小型公共服务的一种,由社区成员以本社区直

接利益为目的实施,应认为是社区成员作为公民应尽的责

任,该社区成员或其直接代表有权对此类公共服务提出质

询。

第二部分个人的工作关系

第一章劳动合同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9条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指个人,即劳动者,同意向另一个人,

即用人单位,并在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下提供服务以换取

报酬或补助的协议。

2.劳动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若违反本法中强制规定或

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无效。

3.劳动合同中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有效性,

除非无效的部分使该劳动合同无法生效。

4.无效的条款应被视为已被适用的法律条款中相关规

定所替换。

第10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相关要求

1.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官方语言之一以书面形式写成,

应经双方签字,并应至少包含以下条款: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

b)劳动者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c)工作场所;

d)正常的工作日程和休息时段;

e)报酬的形式、数量及发放时间间隔;

f)劳动者的专业类别;

g)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后者须与前者不同;

h)试用期的持续时间;

i)合同的持续时间,若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须注明相应理由;

j)如存在适用的集体协议,应一并注明。

2.在不妨碍以上第1款的情况下,缺乏书面形式劳动

合同不得影响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并须推

定缺少劳动合同归因于用人单位,应自动承担所有的法律后

果。

3.如果合同中无明确规定,开始执行的日期须推定为

合同签订的日期。

第1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劳动合同可订立为:

a)无固定期限的;

b)有固定期限的。

2.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3.劳动合同内未规定合同期限的,应推定为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证明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

的周期性或临时性反对这一推定。

4.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续约,不得超过三年。

第12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可在用人单位临时需要,特别

是处于以下情况时订立:

a)代替因故缺席的劳动者;

b)开展季节性的活动;

c)开展特定和临时性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活动。

2.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订立该合同的理由并说

明该理由与合同期限的相关性,否则该理由视为无效且该合

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在不影响上述第1款的情况下,学徒合同可订立为

固定期限合同。

4.与同样的劳动者以同样的理由并且在第一份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到期后90天之内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被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合同期限超过最大时间长度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

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与参加培训、专业资格课程的人订立的学徒劳动合

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7.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认定为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的工龄应从其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

第13条延长合同

1.第12条第1款中的规定的情况下,双方以书面方式

同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理由依然成立,则该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第11条第4款规定的最长

期限。

2.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到达规定时间时失效,除非

当事各方同意延长合同。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其延长合同应视为同一份劳动

合同。

第14条试用期

1.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一段试用期,在此期间合同双方

不需提前通知及告知正当理由即可终止合同,且无需支付赔

偿,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规定。

2.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试用期可长达一个月,

但劳动者从事高科技或需要高度责任感的工作,或需要建立

信任基础的工作时,试用期可延长至3个月。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长度:

a)固定期限等于或少于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8天;

b)固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4.劳动者的工龄应从试用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15条暂停合同或减少正常工作日程

1.当市场、技术或结构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严

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时,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劳动合

同或减少正常工作时段,以保证用人单位的存续和维护劳动

合同。

2.暂停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不超过2个月。

3.暂时减少的工作时段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时段的40

%,也不应持续3个月以上。

4.用人单位必须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

有受暂停合同或减少正常工作时段影响的劳动者、相关工会

组织和调解处,并说明正当理由。

5.在暂停合同或减少正常工作时段期间,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前述理由影响的,应当予以保

留。

6.在暂停合同或减少正常工作时段期间,应当正常计

算工龄,工资和假期均不受影响。

7.在暂停合同期间,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的一半。

8.在减少正常工作时段期间,劳动者有权获得的报酬

应符合减少后工作时间与原工作时间之比。

9.暂停劳动合同时段结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

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根据第55条的规定获得相

应的赔偿。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16条更改劳动合同的对象

1.劳动者应在合同规定的职位或更高职位上工作,不

得被降职使用,除非出于用人单位的必须需求或劳动者本人

的迫切需求,且劳动者本人接受。

2.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

知的迫切需求,用人单位可以在必要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合

同中没有规定的活动,但不得减少劳动者的报酬或任何其他

的权利和保障。

3.劳动者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高于合同原本规定的职

位所承担的工作,应享有该职位相应的报酬和其他权利。

第17条劳动者工作场所的转移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除

非出现以下条款中的情况。

2.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用人单位在转移劳动者

工作场所时须证明此为用人单位的正当需求,且原工作不得

被另一人顶替,工作场所的转移亦不得对劳动者造成任何损

害。

3.若工作场所的转移对劳动者产生损害且被确认,劳

动者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获得第55条规定的赔偿。

4.任何转移劳动者工作场所产生的花费,无论是确定

的或是临时的,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承担此花费。

5.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到工作场所的转移被视为劳动合

同对象的变更,因此须遵守第16条的相关规定。

第18条公司或业务的变更

1.一个公司或企业的所有权变动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

同,之前所有者与相关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权利和

义务,应转移到新的所有者。

2.新的所有者须承担直至用人单位所有权变更前两个

月的所有义务,即使这些义务相关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

到期。

第二章工作部分

第一部分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9条共同义务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尊重和执行适用于他们的

法律和集体协议,并应协作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推动劳动

者个人和社会发展。

2.任一缔约方因不尊重其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20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不与法律,集体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相

抵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

a)为劳动者提供物理和精神层面均良好的工作条件,

特别注意劳动者的健康,卫生和安全;

b)为促使劳动者的生产力得以提高,为劳动者提供与

其岗位适应的本单位内部或外部的职业培训机会;

c)定期支付与劳动者绩效成正比的报酬;

d)允许劳动者在劳动者组织和工会中担任领导职务,

而不因此惩罚相关劳动者;

e)预防疾病,降低工作事故的风险,为劳动者提供信

息和认为有必要的设备;

f)永久保持更新在用人单位注册的劳动者情况,包括

他们的名字,入职日期,劳动合同的类别,职位,报酬,休

假和合理以及不合理缺勤;

g)尊重和公平对待劳动者,而不是试图损害他们的荣

誉,名声,公众形象,个人生活和尊严。

第21条劳动者的义务

在不与法律,集体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相

抵触的情况下,劳动者应:

a)准时和勤勉地参加工作,工作中要热情努力;

b)遵守用人单位或其代理人的命令和指示,包括所有

对工作和纪律的要求,除非此命令和指示违背其权利和保

障;

c)除非另有原因,应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培训活

动;

d)保持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不以自己或者第三方的名

义参与对用人单位产生竞争的活动,不泄露有关用人单位组

织、生产方式或经营活动的情况;

e)保管且合理使用用人单位交付使用的生产工具、器

械;

f)促进和执行所有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生产力水平的活

动;

g)协同促进职业安全、卫生和健康领域的改善,遵守

法律和集体协议确定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在相关领域

的指示;

h)对用人单位、上级和同事保持尊重,不损害其荣誉、

名声、公共形象、私生活和个人尊严。

第22条对劳动者的保障

在不与法律,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情况

下,应禁止用人单位:

a)以任何方式,包括解除合同、实行惩罚、不公平对

待等,反对劳动者行使其权利,

b)不正当地阻止劳动者有效行使其职能;

c)降低薪酬,除非法律和集体协议另有规定;

d)降低劳动者的职位,除非法律和集体协议另有规定;

e)强迫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指定的单位处获

取商品或服务。

第23条用人单位的权力和纪律处分权力

1.在法律、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权限内,用人

单位或其代理人有权利设立工作必须依照的规定。

2.只要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执行纪律

的权力。

3.根据由用人单位建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代表可

以行使纪律处分的权力。

4.如劳动者违反法律、劳动合同或集体协议中的相关

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执行以下的纪律处分措施:

a)以劳动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进行口头训诫;

b)以劳动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进行书面训诫,并说明理

由;

c)三次书面训诫之后,可以对劳动者停薪停职不超过

三天;

d)根据第50条,以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

任何补偿。

5.纪律处分措施必须根据劳动者违纪的严重程度和劳

动者本人的责任确定。

6.前款c项和d项处分措施须在建立并完成相应纪律

处分程序后方可执行。

7.对于每一次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只能执行一项纪

律处分措施。

8.违纪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9.用人单位必须在纪律处分程序做出决定后30天内

执行纪律处分措施。

第24条纪律处分程序

1.纪律处分程序必须在用人单位或其拥有纪律处分权

的代表知晓违纪情况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启动。

2.若纪律处分程序启动6个月后劳动者仍未接到其最

终决定,纪律处分程序自动失效。

3.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违纪并说明违

纪行为的详细情况。

4.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天内,劳动者有权进行申辩。

5.劳动者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其申辩,可以提交文件及

要求听证会,及其他可以证明的方式。

6.若劳动者拒绝接受纪律处分的通知,该拒收行为应

当记载于以上通知内,并由两名其他劳动者签字确认。

7.如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况或纪律处分程序的对象缺席

或身处于未知地点,应发布公告传召该劳动者接受纪律处分

通知并给予特别警告,且劳动者申辩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

计算。

8.不得通过公共媒体传召劳动者接受纪律处分通知或

提交申辩。

9.用人单位须在a)劳动者提出申辩之日或未提出申

辩10天后b)劳动者要求执行的举证程序完成后10日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最终决定,必须证明违纪行为并说明明确的处

分措施。

10.劳动者可以在纪律处分措施执行时立即向用人单

位或其上级提请复议,在这种情形下,不触犯相关权利时可

以请求调解机构介入解决冲突。

第二部分工作持续的时间

第25条正常工作时段

1.正常工作时段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4小时。

2.劳动者连续工作5小时后,有权享有至少1小时的

休息时间。

第26条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法律、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

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27条加班

1.加班工作的薪酬须比每小时正常薪酬增加50%。

2.在每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须在每小时正

常薪酬上增加100%。

3.在每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每天不得超过8

小时。

4.每名劳动者每天不得加班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加

班超过16小时。

5.当不可抗力因素或为防止用人单位遭受严重损害或

影响其运转而必须要求劳动者工作时,第3款和第4款不适

用。

6.用人单位须备存一份记载每名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开

始和终止时间的文件。

第28条夜班工作

每天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的工作应视为夜班

工作,在此时间段内每小时薪酬应在正常薪酬基础上增加

25%。

第29条轮班工作

1.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段超过第25条规定时,应组织不

同的劳动者进行轮班工作。

2.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最高

限额。

第三节休假条款

第30条每周休息

1、劳动者有权每周带薪休息至少24小时。

2、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除非相关服务在星期日不得

中止或者必须提供,为保证上述服务的连续性,劳动者必须

进行工作。

第31条法定节假日

1、法定节假日指法律规定的节假日。

2、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暂停工作,不得克扣其劳动报

酬或者削减其任何其他权利。

第32条带薪休假

1、劳动者有权因每年提供的工作而享受带薪休假。

2、带薪休假时间不得少于12个工作日。

3、如果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之前终止,劳动

者有权根据其工作时间按比例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计算方

法为:

劳动者每工作一个月享受1天带薪休假。

4、带薪休假时间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

同中阐明,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阐明。

5、如果在劳动者获得带薪休假权之日起12个月内,用

人单位故意阻止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劳动者有权获得双倍

于其未休带薪休假期间劳动报酬的补偿金。

第33条缺席工作

1、缺席工作分为两种情况:

因故缺席与无故旷工。

2、因故缺席应提前或立即向用人单位通报。

劳动者因

故缺席工作时,不得克扣其劳动报酬或者削减其任何其他权

利。

3、在遇到家庭成员结婚、去世,或者社区、宗教活动

时,劳动者有权每年因故缺席工作3天。

4、在遭遇疾病或者事故,并提交相应的医疗证明时,

劳动者有权每年因故缺席工作12天,其中前6天应得全额

劳动报酬,后6天应得全额劳动报酬的一半,按日计发。

5、无故旷工违背劳动者勤奋工作的义务,劳动者无故

旷工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应予扣除,其无故旷工时间应从其

工作时间中扣除。

根据第50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无故旷工

可构成废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6、劳动者因故缺席工作不影响其获得带薪休假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因故缺席工作时声明理

由的证据。

第四节职业安全、卫生与健康

第34条总则

1、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全、卫生、健康、

有尊严的环境下工作。

2、对于在劳动者正常履职期间,以及因用人单位未能

向劳动者提供相关信息或适当设备而造成的工作事故或者

职业病导致的损害,劳动者有权就此获得赔偿。

3、如果前一条款所规定的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

动者死亡,赔偿应付至该劳动者的配偶,或者其后代,或者

其父母,如果后者不存在,则付至其兄弟或姐妹。

第35条用人单位一般义务

1、用人单位应确保提供工作安全、卫生、健康、有尊

严的工作环境,防止因工作导致事故与危险,无论其是否与

工作相关或在工作期间发生,并将工作环境固有的危险因素

降至最低。

2、为实现前一条款的目的,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

施:

a)辨别并评估工作风险;

b)消除导致风险或事故的因素,如无法完全消除,则

应降低上述因素;

c)规划并组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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