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租赁经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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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租赁经营合同模板
煤矿租赁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实现公司平稳过度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达成煤矿租赁经营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出租方:
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董事长
营业执照号:
****************
采矿许可证号:
C****************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赣)MK安许证字【(2016)184】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
采矿许可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第三章租赁标的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总则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精神,经协商,甲方同意将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鸣西矿井现有系统,包括生产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安全自救系统、检测监控系统等以及其矿井中所有的井上、井下机械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井上井下所有(不含办公楼)基础设施、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用品等(详见资产交付清单)出租给乙方经营;如需其他配套设施和设备,由乙方完善并承担全部相应费用。
第三条租赁煤矿的名称为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鸣西矿井,煤矿企业类型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乐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占股份51%、自然人叶烈灯占股份49%)。
第四条租赁煤矿的资产还包括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重要文件和资料只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乙方租赁后,应以乙方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及义务,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办理相关证照或变更登记等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给予协助,不得使用甲方证照。
出租前甲方因煤矿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处理承担。
租赁期间因煤矿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章租赁经营期限、履约保证金、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零五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五个月为恢复生产准备期,用于设备检修、井巷维护、办理相关恢复生产手续等,不计算租赁费。
但进矿恢复生产准备期生产、安全等一切事宜,按《煤矿租赁经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纳72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和购买及更换钢丝绳费用9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对可能给甲方造成意外风险的应急处置备用金。
履约保证金的正常退还时间为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办理完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甲方拟出租的资产经依法评估并通过产权交易,确定租赁价格为7255.35万元(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租赁费中不含增值税金额,发票由甲方按法定税律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额由乙方承担。
一、租赁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次性交纳租赁费7255.35万元(以实际成交价为准)的,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租赁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分5年支付的,第一年为1892.86万元;第二年为1856.53万元;第三年为2093.52万元;第四年为2372.56万元;第五年为2420.35万元;共计10635.82万元(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第一年租赁费1892.86万元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二年租赁费于上一个年度结束前15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度的租赁费交费时间以此类推。
若出现溢价,则溢价部分按照年度均摊。
承租方租赁费及支付方式选择种方式。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约定
为加强对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和省能源集团《关于加强对公司负有安全监督责任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国家及集团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由甲乙双方认真执行。
第九条甲方职责:
一、甲方及其上级有关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乙方租赁经营期间的煤矿实行安全监督监察,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和服从管理。
乙方还须无条件接受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矿井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及其它监察、监管部门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停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移交前,甲方具有煤矿证照并齐全。
三、甲方安排人员负责对乙方租赁甲方资产的经营情况和矿井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乙方职责:
一、乙方必须依法依规负责租赁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组织、技术管理、机电运输和一通三防等矿井安全与生产全过程的一切管理工作。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有关人员。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规,必须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实施井下安全管理和生产。
二、乙方必须承担租赁煤矿的一切与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费用(包括工亡、工伤、职业病等以及与之相关的抚恤、丧葬、误工、营养、护理、治疗、补偿及其各种费用、安全罚款等),工伤(亡)事故必须一次性补偿到位。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矿井停产、关闭,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和远景计划进行开拓和开采,不得进行掠夺性开采,保证矿井的“三量”符合国家规定,维护、完善管理好矿井“六大系统”和现已有的系统。
四、采掘方案必须经甲方控股股东(即乐矿集团)审查同意;若遇地质条件等原因变化需要变更,也必须经甲方控股股东(即乐矿集团)审查同意。
五、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采煤、使用非正规支护工艺。
六、严禁乱采滥掘,破坏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回收率符合国家规定,采区回采率:
中厚煤层不小于80%,薄煤层不小于8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
中厚煤层不小于95%,薄煤层不小于97%。
七、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乙方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以下技术基础工作:
(1)完善矿井防治水5项图件,建立好15种防治水基础台帐;
(2)填绘、修编井工必备的11种图纸。
九、乙方必须做好地面防排水、井下防治水工作,出现事故负全责。
十、甲方经对勘探资料研究及11采区试生产采后总结分析,认为鸣西井田勘探程度不足,矿产资源储量采出量存在减少的风险,由此原因产生的一切租赁经营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乙方租赁经营期间用电,由乙方同供电方另行签订用电结算协议,甲方予以协助。
十二、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启动12采区的开工建设,20个月内,完成12采区安全、生产系统,并形成回采能力,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因乙方违约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十三、乙方必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乙方公司的名义对其所招录的员工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按时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如乙方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四、乙方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甲方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资产管理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根据合同附件资产清单进行资产的清点工作,资产清点工作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8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
第十二条甲方将井上、井下所有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移交给乙方使用(办公大楼及楼内办公用品不移交),但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乙方应维护地面办公楼、食堂、调度室、仓库及地面各场所的完整和整洁。
凡列入移交的各种安全生产系统、所有的设备、设施等资产的最终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乙方只有租赁期内的使用权,不得对外抵押。
乙方不得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立永久性建筑物和改变土地现状和性质,并负责租赁土地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租赁经营期间,乙方对煤矿原有的各个系统、各个环节中的机械设备、机电设施要进行妥善管理、正确地使用和保养维修。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对移交的设备设施(见资产交付清单)进行转租、转让、入股、合伙、变卖、抵押、质押、出租、出借、挪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对签订合同时移交的设备设施(见资产交付清单)进行全面清点,乙方必须按资产交付清单完好交还给甲方,资产可使用状况不低于正常使用和折旧状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对毁损、丢失的设备、设施根据该设备折旧年限折旧后的余值进行赔偿。
对于乙方在合同期内投资的所有巷道、固定设施等不动资产,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投资的爬渣机、喷浆机、掘进机、风钻、风镐及自己购买仓储的备用材料归乙方所有。
鉴于租赁期限较长,乙方应建立机电设备台帐,每年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一次对租赁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于当年丢失、损毁的资产,乙方必须及时予以赔偿。
第七章履行约定
第十五条甲方对租赁煤矿资产的使用享有监督权,但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中涉及煤矿的证照年检、年审或换发,涉及上述事项需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对租赁煤矿的资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并对生产中的人事任免、管理机构设置和财务支配等行使权力。
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租金,保证租赁财产的不受损害(自然使用和损耗除外),保证矿山秩序。
同时,租赁中的一切资金投入和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租赁经营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依法属地缴纳税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只按租赁经营合同收取租赁费和租赁保证金,不承担任何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陈述与保证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移交明细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合法真实,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
第十八条关于甲方出租的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乙方已真实、全面、准确的了解甲方出租资产状况,保证诚信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对于本次租赁煤矿经营的资产产权,双方获取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确保出租的资产、产权和证照全部合法真实,如由此发生有关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赁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租赁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赁费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没收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二十三条如因乙方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矿,导致采矿权许可证等证照被依法吊销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交采矿权价款)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安全生产管理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均有权在乙方交纳的应急处置备用金中扣除,如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在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交齐应急备用金。
第十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有关煤矿资产、证照、文件的清点、移交清单或列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公平协商解决,合同可提前终止。
合同履行期满,自动解除。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签订地为:
江西省**市。
双方同意发生纠纷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末页所注明的公司住所,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执份,有关部门份。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
1、《资产交付清单》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XXX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