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直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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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直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贵安新区直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管理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贵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颁发以来控规调整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贵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直管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条控规调整应遵循功能优化、公共优先、支持产业、集约用地、风貌提升的原则。

调整控规要符合总体规划对区域的定位要求,以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有对应的实施空间,避免以控规调整来改变总体布局。

控规调整必须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具体表现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市政设施、水系等不得被侵占作为其它用地。

第三条以下情况不予以调整:

(一)已划拨或以有偿使用方式已经供地的地块;

(二)不符合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四线”、“三线一单”及其他强制性内容和严重影响城市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安全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三)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取消或调整涉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公共安全等相关设施;

(四)经论证不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

(五)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用地,或因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建筑;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二章控规调整分类

第四条控规调整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大调整(或修编)、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或修编):

(一)设立或涉及重大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具有邻避效应、重大交通枢纽等的相关设施),对控规核心地块或多个地块的功能、布局、交通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上位规划的目标定位发生改变或对空间布局产生结构性调整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确有必要修改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单元主导用地性质、总体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五)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标志性城市节点地区的地块进行调整的;

(六)控规调整涉及的人口规模达到一个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或以上规模的;

(七)控规调整的建设用地面积占原控规建设用地面积50%以上,或总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

(八)规划调整涉及到五个及以上单元的;

(九)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或新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单一用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性质的,由其他用地性质调整为兼容居住用地的除外;

(二)居住用地以外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

(三)居住用地以外的地块容积率调整,地面以上计容总建筑面积增减不超过30%;

(四)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用地指标的调整;

(五)同一单元地块内市政设施用地的位置调整,且调整后面积不变,并能满足城市功能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重点地区(地段)以外的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调整,且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七)单一地块(非公益性用地、非居住用地)的用地面积增减不超过30%,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对交通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八)一、二类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互相调整、兼容的。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一般调整:

第八条上述重大调整及微调情形规定之外的,均属一般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属单元控制,采用刚性与弹性并重的管理方式。

对于同一控规单元内属弹性管控内容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

但因地块实际建设存在困难时,应在总量不减少,配建要求不改变的前提下,在单元地块内进行相互调配,可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予以明确。

第三章控规调整程序

第九条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开展控规调整工作。

调整地块所在镇(乡)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或与调规主要内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控规调整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向调整地块所在镇(乡)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或与调规主要内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规调整申请,由受理申请单位作为控规调整申请单位。

属本办法第五条重大调整(或修编)类的,按照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或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控规调整申请单位按程序进行控规调整(或修编)。

第十条控规调整申请单位须向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含具有甲级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草案。

第十一条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调整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属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应当书面回复不同意调整。

第十二条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内容,判断规划调整所属的类型(见本办法第二章),并报控规原审批机关同意进入调规程序。

第十三条控规原审批机关同意进入调规程序后,新区直管区内各类型控规调整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重大调整:

1.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草案进行审查,同时征求与规划内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控规调整相关内容应当在涉及调整的地块现场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同步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涉密内容除外),征询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3.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反馈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方案修改完善形成控规调整初步方案。

公众对控规调整初步方案提出异议的,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修改控规调整方案。

4.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在报送管委会联席会审议前,应由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

5.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经修改完善的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调整图则,专家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提交贵安新区规划建设联席调度会审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并附专家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6.经联席会审议通过,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修改完善的控规调整初步方案及联席会审议意见报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审定。

如不通过应修改后重新报联席会审议。

7.控规调整初步方案通过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新区管委会予以批准实施。

如不通过应修改后重新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二)微调: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审查内容,视情况征求专家或公众意见,审查通过后由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期30日满后,由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三)一般调整: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草案进行审查,同时征求与规划内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控规调整相关内容应当在涉及调整的地块现场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同步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涉密内容除外),征询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3.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反馈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方案修改完善形成控规调整初步方案。

公众对控规调整初步方案提出异议的,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修改控规调整初步方案。

4.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在报送管委会联席会审议前,应由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

5.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经修改完善的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调整图则、专家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提交联席会审定,并附专家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如不通过应修改后重新报联席会审定。

第十四条控规调整经控规原审批机关批准后15日内,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在政府规划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控规调整的批后公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示:

通过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或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新闻媒体公示:

在贵安新区报进行公示;

(四)展览公示:

通过在规划展览馆、办公场所、规划地段的主要街道及其它展览场所公示;

(五)微信、微博等其他新媒体方式公示。

第四章控规调整内容及成果

第十五条申请控规调整应提交书面资料,应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函、调整草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控规调整前后对比图及对比说明;

(三)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

(四)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书面意见;

(五)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调整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报告。

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区位和现状情况评述,控规调整前后的全方位对比,包括人口、交通、公建、市政、公共绿地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以及城市空间的影响等;调整后对周边地块的影响分析;控规调整的优化建议;论证结果;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法定图则。

包括原批复图则,调整图则。

第十六条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调整档案,包括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有关部门意见、批准文件、相关会议文件等内容,以及有关电子文档,须进行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安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可由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维护,所需经费在当年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贵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图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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