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含畜牧、水产、农机等单独建制的局)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
(五)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三)群众举报或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四)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访的;
(八)违法行为涉及数额或财物价值较大的;
(九)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十)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一)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二)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十三)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低幅度范围为:
罚款额下限至[下限+(上限-下限)*30%之间;
3
(二)中幅度范围为:
罚款额[下限+(上限-下限)*30%]至[下限+(上限-下限)*70%]之间;
(三)高幅度范围为:
罚款额[下限+(上限-下限)*70%]至上限之间。
第十三条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可在低幅度范围实施。
第十四条对具备依法应从轻处罚情形的,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具备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情况下,减免后的罚款额不低于下限的50%,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需要低于以上额度的,须经集体讨论、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施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高幅度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15日。
第十六条本省农业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述选择确定处罚幅度的酌定情节。
第二章种植业
第十七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适用责令恢复原状或并用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的,适用警告或并用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的,适用警告或并用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4
第二十条捕捉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适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或并用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并用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的,适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或并用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证书、标志,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适用警告,责令限期治理,或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罚款可以选择高幅度范围上限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未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的,或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适用罚款,罚款可以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罚款处罚,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5
第二十五条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并处罚款,责任人不进行除害处理的,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适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处罚,罚款的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七条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的,适用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的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适用收缴,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适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肥料;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适用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适用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6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适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适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适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上限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适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适用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适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适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7
第三十八条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适用责令停止试验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适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适用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上限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适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适用警告或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上限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适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适用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决定),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上限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适用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8
生产、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适用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适用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适用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适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四条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适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适用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七条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八条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适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9
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四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适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适用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试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适用责令停止试验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适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四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适用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0
未标明标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并未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适用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六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适用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和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七条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适用责令停止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八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适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五十九条条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适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适用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罚款的处罚,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