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局 窗 口 服 务 事 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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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局 窗 口 服 务 事 项.docx

建设局窗口服务事项

建设局窗口服务事项窗口电话:

5226013投诉电话:

5226667

类别

事项

设定依据

条件

办事

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受理

审查

颁发

《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

1、建设单位选址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相应发改委部门的有关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固定项目,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发或备案报告;

3、有相应资历的测绘部门提供的项目拟选址1:

500~1:

2000现状地形图;

4、拟选址地址有可能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6、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受理

审查

需听证的组织听证

核发《规划许可证》决定,后制作《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下发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

3、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报告。

4、符合资历要求的设计部门绘制在质量合格的1:

500(线状设施可为1:

500-1:

1000)现状地形图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图(有条件的应提供电子文档)、县级以上城规委对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5、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书。

6、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个人自用住宅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原规划设计批准文件。

(3)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和原规划批准文件。

(4)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经营性用地还应当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招、拍、挂出让用地的中标通知等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类别

事项

设定依据

条件

办事

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工程竣工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受理

审查

发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2、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

4、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址勘察报告,有相应资历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及勘察、设计单位的资历证书复印件。

5、有关计划批文或核准(备案)报告。

6、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7、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个人自用住宅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

(2)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原规划设计批准文件。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

收费标准:

经营性房屋每平方米30元,其他房屋20元。

类别

事项

设定依据

条件

办事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提交申办资料

经办人收齐资料,并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颁发施工许可证

1、项目登记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基建计划文件;

7、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许印件;

8、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9、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1、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程序性审查的合格证明文件(报省、州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

12、有消防审查意见书;

1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

14、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扩缴费证明。

15、已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6、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银行资信证明);

17、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8、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9、有由劳动部门发出的已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文件;2

20、已交纳劳保费(工程造价的3.8%);

21、已交纳墙体改革专项基金(10.00元/平方米)。

收齐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发证。

1、劳保费:

黔建施通[2005]424号①通用工程(包括土建、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量总价的3.8%收取;②水电、设备、管道等安装工程,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的20%收取;③土石方工程,按人机费的12%收取。

2、墙改基金:

黔财综[2009]79号第八条规定,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0.05元的标准预缴。

3、安全措施费:

工程造价的2.5%。

类别

事项

设定依据

条件

办事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许可

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

《关于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贵政发[2001]44号)和《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贵府发[2007]15号)、《贵定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贵府发[2008]8号)文件。

《关于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贵政发[2001]44号)和《关于印发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贵府发[2007]15号)、《贵定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贵府发[2008]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1、补交土地收益金程序:

确定住房面积(县房管所)

原产权单位意见(县房改办审核)

核算土地收益金(县财政局、县房改办)

职工到银行住房资金专户缴纳土地收益金(县政府住房资金专户)

核发房改房市场准入证(县房改办)

缴纳有关税费(县地税局、县房管所)

办理过户手续领取商品住宅确定住房面积

(县房管所)

原产权单位意见(县房改办审核)

核算土地收益金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县房管所)。

2、住房保障: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

县房改办审核

县民政局复核

反馈到县房改办

县房改办公示

符合条件纳入保障范围

建立档案

每年定期走访复核

《关于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贵政发[2001]44号)和《关于印发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贵府发[2007]15号)、《贵定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贵府发[2008]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贵府发[2007]15号)文件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的予以优惠,2008年1月1日后的不予以优惠。

《贵定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贵府发[2008]8号)文件规定,60个工作日办完。

收费依据:

《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贵府发(2007)15号文件。

收费标准:

1992年前的8元/平方米;1993年后的12元/平方米;2008年的每平方米加收5元。

类别

事项

设定依据

条件

办事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许可

房地产登记与发证

房地产交易管理

《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凭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登记

受理

审批

收费

发证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批(5个工作日);

3、收费和发证(1个工作日)。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房屋产权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1、2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黔价房(2008)92号);

3、房屋产权验证费:

100㎡内10元,每增加100㎡加收5元(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办[97]42号)。

行政服务

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房地产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

受理

审批

收费

发证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测绘调查成果等

2个

工作日

1、测绘费:

住宅用房1.36元/㎡,商业用房2.04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

(根据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

2、住房转让手续费:

住宅类6元/㎡,非住宅类(商品房)24元/㎡,办公用房18元/㎡,其他用房12元/㎡,存量住房6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2002)121号);

3、租赁手续费:

住房100元,商品用房400元,办公用房200元,其他用房150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2002)

121号);

4、档案利用整理(保护费):

解放前40元/卷次,解放后20元/卷次(根据省物价局黔价(2006)336号)。

行政服务

房改单位及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77号);

《贵定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贵府[2007]1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

贵定县地域内的所有单位(含省、州驻县部门)和企业已购并取得全产权的房改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须满五年)的职工

确定住房面积(县房管所)

原产权单位意见(县发改局审核)

核算土地收益金(县财政局、县房改办)

职工到银行住房资金专户缴纳土地收益金(县政府住房资金专户)

核发房改房市场准入证(县房改办)

缴纳有关税费(县地税局、县房管所)

办理过户手续领取商品住宅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县房管所)

1、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全产权复印件;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审批意见;

4、房改办审核意见。

15天

根据我县实际,并结合外地的先进经验,土地收益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1、1992年1月以前修建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含集资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缴纳土地收益金。

2、1992年1月以后修建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含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缴纳土地收益金。

3、下岗职工、转业军人、残疾人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按以上各类标准相应减少2元缴纳。

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时间规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自愿补交的,以套内面积作为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计缴面积(共用[公摊]面积不计价),并享受10%的优惠。

(2)、2008年1月1日以后补交土地收益金的,以建筑面积作为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计缴面积,共用[公摊]面积计入购房面积),同时,每平方米加收5元,并加计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执行),计息时间从2008年1月开始执行。

(3)、2003年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达到购房满五年的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三个月内缴纳土地收益金(缴纳标准按购房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逾期不缴纳的,每平方米加收5元,并加计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执行),计息时间从规定时限的次月起执行。

国土资源局窗口服务事项窗口电话:

5226067投诉电话:

5226667

类别

事项

设定

依据

条件

办事

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审批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占用审核(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符合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须通过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可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用地单位申请

完善资料

会审

领导审核

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8、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批复文件或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表;

9、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占用林地的提交省林业厅《使用林地批准书》;

11、土地复恳方案、批复文件;

12、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1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审查意见书;

14、所征土地现状调查表;

15、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通过确认意见;

16、征地补偿款预存及社保经费缴纳凭证;

17、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协议出让)。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征地管理费。

征地总额×(1.5%—4%)。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元/平方米(第13等)。

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597号文件;2、财综字(1999)117号、(2006)48号文件。

行政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窗口受理

地籍初审

逐级审核

审批

窗口(发证)

1、申请书;

2、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

审查原件,提供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

审查原件,提供复印件;

5、土地登记委托书;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审查原件,提供复印件;

7、《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8、还贷证明:

注明土地证号和他项证书号;

9、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审批

注销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

注销登记;《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窗口受理

地籍审查

逐级审核

签发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注销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4、申请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

6、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权利证书;

8、注销证明材料;

9、注销土地登记。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审批

土地估价备案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窗口受理

地籍审查

逐级审核

审批

备案

1、土地评估价格备案申请表;

2、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明;

3、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4、土地估价报告。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类别

事项

设定依据

条件

办事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审批

小型普通建筑用砂石、页岩粘土矿采矿权审批

《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具备开采技术和相应资金、设备的自然人或企业、公司

窗口受理

现场勘测定界

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

缴费

颁发采矿许可证(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需经招拍挂程序)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3、部门征求意见书;

4、工商部门矿山企业预登记手续;

5、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地质检测报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及图件;

7、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合同及缴纳价款凭证。

40个工作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70个工作日)

1、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证

(2)中型矿山300元/证

(3)小型矿山200元/证

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2、工本费

(1)采矿许可证50元/证

(2)矿产品经营许可证100元/证

3、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范围面积或尾数低于或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缴纳,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000元缴纳);

4、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按招拍挂办法确定价款;未经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计算,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

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建(2006)694号

行政审批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窗口受理

地籍审查

地籍调查

权属审核

领导审批

土地登记公告

注册登记

颁发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地籍调查表。

4、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宗。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元/宗。

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5、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6、必须利用土地详查资料登记发证,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以图幅为单位收取资料复制费10元/幅。

收费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1、普证书:

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

2、国家特制证书:

个人20元/证;单

位20元/证。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黔价房[2006]126号。

行政审批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窗口受理

地籍审核

地籍调查

权属审核

领导审批

注册登记

颁发证书

1、申请;

2、原土地权利证书;

3、土地使用权转移相关证明材料;

4、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其他证明文件。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同“土地权设定登记”

类别

事项

设定依据

条件

办事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三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1条

县内建筑单位或矿山企业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的评估报告

窗口受理

审核

备案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4、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5、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评审专家资质证书复印件。

6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审批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补充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符合建房条件;

2、具备资源。

申请

现场勘探

审查

会同农业局验收

核发证书

1、申请书;

2、村、国土所、乡(镇)审查意见。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审批

采矿权延续登记(县级发证)

《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采矿许可证到期符合延续条件的矿山企业

提交资料

审核

办理变更登记

缴费

颁发新采矿许可证,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的矿山企业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交以上资料,向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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