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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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7/17/2019,动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协定、协议、规范性文件,第一层次:

现行动植物检疫法律,专门法律: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共8章50条。

其他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第二层次:

现行动植物检疫法规,专门法规:

1996年12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章68条。

其他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层次:

现行动植物检疫规章,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规章很多,其中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近年出台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章有28个:

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发布的管理办法个。

以质检总局令发布的规定、管理办法个。

第3号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4号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5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13号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14号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第17号第26号第27号,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号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3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1号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7号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40号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41号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47号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5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层次:

协定、协议、规范性文件,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动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国与南非政府动植物协议等,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在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协议?

),一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现行原动植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下发的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构成动植物检疫执法依据的一部分,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体系主体框架的必要补充。

目前黑龙江检验检疫系统在用的各类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约多个。

第一部门分动植物检疫发展概述,动植物检疫工作是人类同病虫害进行长期斗争总结出来的经验。

早在14世纪,当时的威尼斯规定,外国船只抵达口岸后,必须停泊40天,与岸上隔离,以观察船上人员是否带有传染性疾病,如当时流行的霍乱、疟疾等,经观察无此类传染病的才允许登陆上岸。

此后,许多国家效仿这种做法。

检疫一词“Quarantine”即产生于拉丁文40天词义。

19世纪后期,在农林业方面世界上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因外来病虫传播而造成灾害的事例。

人们为了保护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防止动物疫病和病虫杂草的扩散造成损失,就产生了检疫。

公元1660年,法国鲁旺地区提出铲除小蘖植株并禁止传入,以防治小麦杆锈病的法令。

这是首次利用法律手段防治病虫害。

19世纪30年代,由于从南美洲的秘鲁引进种用马铃薯,马铃薯晚疫病传入爱尔兰并于1845年引起毁灭性的灾难,造成历史上著名的大饥荒,死于饥荒者达100万之众,另有200万人逃忘。

1866年英国签署一项法令,批准采用紧急措施,扑杀因进口种牛带进的牛瘟所传染的全部病牛,这是最早的动物检疫。

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

如今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896年,清政府允许沙俄在我国东北修建中东铁路。

为解决修路人员的食品安全,1903年在中东铁路局建立了铁路兽医检疫处,检疫来自沙俄的各种肉食食品。

这是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

1928年,为防止棉铃虫从美国传入,农矿部于1928年12月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条例,并在上海、广州、天津先后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

1929年1月工商部成立中国第一个商品检验机构上海商品检验局。

1949年10月,人民政府接管了商品检验机构。

中央贸易部国内贸易司设立了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商品检验机构和业务,在上海、重庆、天津等地设立商品检验局。

1981年8月25日,国家农委同意成立“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统一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检疫业务和人、财、物。

1991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方该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动植物检疫法的颁布,在中国检疫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检疫工作进入依法施检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动植物检疫的应检对象、审批和检疫程序、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

第二部分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要求,动植物检疫法的立法目的: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一节总则,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及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是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机关。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部代表中国政府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商谈签署双边政府间动植物协议、协定。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双边动植物检疫合作协议及具体动植物协议。

动植物检疫职权范围:

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亨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依法实施检疫。

禁止进境物:

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国(境)外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处理措施国:

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国(境)外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处理措施:

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各进境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海关依法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

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节检疫审批,检疫审批范围: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审批程序及要求:

输入上述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境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意见。

审批程序及要求: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或其授权机关负责。

审批条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过境审批: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后,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需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情况: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三)变更进境口岸的;(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第三节进境检疫,检疫程序:

(出国检疫)报检、检疫(现场检疫、指运地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等。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报检: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日报检。

凡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报检所需资料: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在报检时还应当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检疫基本要求:

输入的动植物、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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