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读本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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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读本正文
一、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单位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日程,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作用。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围绕党和国家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修身律己,做文明人”。
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
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培育并推出道德模范,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
互联网企业深入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创建“文明网站”等活动,大兴网络文明之风。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把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积极开展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活动。
发展网络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和国情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
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4、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5、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6、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国同行业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摘自文明委[2003]9号关于印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长抓不懈。
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
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建设全面推进。
(二)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
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广泛深入。
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
(四)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
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窗口行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市民文明素质普遍提高,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迷信邪教,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成为广大市民自觉行动,形成了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社会风尚。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科教文卫体事业投入逐年增加。
义务教育高于国家规定水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项教育成效显著。
科普工作依法扎实开展,科普阵地特色鲜明。
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建立了疫情防治和应急机制。
居民健康水平高于同类城市。
计划生育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文化市场管理有序,繁荣健康。
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得力。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设施配套。
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文明。
社会公益事业得到积极有效扶持。
社会福利设施完备。
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六)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稳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群众有安全感。
有效遏制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坚决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措施得力,制度健全。
黑恶势力和“黄赌毒”得到遏制。
城市管理法规、制度较健全,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落实。
建立健全城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
城市规划体系完备,城市环境清洁有序,绿化美化成效显著,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障碍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齐备,运行稳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
节水工作达标。
城市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八)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增长较快,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效果显著。
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扶贫帮困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到位,再就业工作成效突出。
具体考核工作依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进行。
(摘自文明委[2003]9号关于印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对文明单位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围绕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提高基层单位的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荣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关心和扶持文明单位的成长,维护文明单位的荣誉。
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珍惜荣誉,继续创优争先,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文明委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 文明单位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单位。
文明村镇的评选不在此列。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组织领导好。
单位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进取,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并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2.生产经营(工作)业绩好。
单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知难而进,艰苦奋斗,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位居同行业前列。
3.行业风气好。
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标准,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有序,服务态度热忱文明,服务技能熟练高效,服务设施完善周到,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4.创建效果好。
认真按照省、市文明委的要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从职工到班组、科室开展创建活动,内容丰富,载体多样,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并按照“三个覆盖”的要求,全面实现工厂区(办公室)和家属宿舍区环境的净化、绿化和美化。
5.思想文化建设好。
重视和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坚持开展健康、文明、有益的群众文体活动,移风易俗,扫除精神文化垃圾,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6.综合治理好。
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重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做到无环境污染、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
第七条 各级文明委及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确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并按行业制定考核验收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全省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以及中央驻我省企事业单位、部队独立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别为:
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单位同此级别),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省级各地、市、县可根据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在同级文明单位中设立不同档次,如文明单位标兵或甲级文明单位等。
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原则上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察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及其标兵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一般为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重新申报。
省级文明单位的名额分配,由省文明委根据各地行政区域范围和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确定。
如在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的文明单位,将按1∶1的比例在下届评选时扣减所在地市的名额。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1.向所在地、市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
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委的单位向省直机关文明委提出申请。
2.省文明委委托各地、市文明委和省直机关文明委组织验收初审,经党委或政府认可,并按照省文明委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3.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地、市和省直机关文明委汇总报省文明委。
4.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广而告之,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省、市(地)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便于职工群众反映问题。
张榜公布时间为一个月。
届时地市文明办要逐一检查,省文明办抽查。
第十三条 获得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届)以上的单位,有资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地、市文明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原则上应是连续两届的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含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委审议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匾。
第十五条 地、市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省级文明单位(含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委托所在地、市文明委负责,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委的,委托省直机关文明委负责。
各地、市文明委和省机关文明委定期向省文明委汇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情况。
省文明委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委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制度。
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八条 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监督作用,建立经常性的文明单位考核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文明单位建设中的新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在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有文明单位称号。
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需重新申报命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授予荣誉称号、宣传表彰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办法和政策由各地、市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原则上略高于地市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对省级文明单位在下一轮评选之前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委托地、市文明委和省直机关文明委组织进行,并以文字报省文明委,省文明委同时采取适时方式进行抽查。
地、市级以下文明单位的复查,由各地自行组织。
文明单位工作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四、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和
省直机关“文明处室”考核评分细则
(一)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考评细则
一、组织领导(15分)
1、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计3分。
没有成立的不得分;主要领导未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未担任副组长的扣1分;领导小组成员变化没有及时调整的扣1分。
)
2、设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计3分。
未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不得分。
)
3、制定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计5分。
没有规划的扣1分;没有年度工作计划的扣1分;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少一次扣1分;没有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的扣1分。
)
4、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活动经费有保障。
(计4分。
没有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活动经费的扣4分;经费不足的,视情扣1-2分。
)
二、思想教育(15分)
1、加强理论武装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计6分。
中心组学习人员、时间、内容不落实的,扣0.5-1分;学习无计划、讨论无记录的,扣0.5-1分;未制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规划的,扣1分;未开展读书活动和学习教育的,扣1-2分;学习成果转化不明显的,扣1分。
)
2、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
(计3分。
未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的,扣1分;干部职工有不道德行为的,扣2分。
)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干部职工廉洁勤政。
(计2分。
未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扣1分;干部职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扣2分。
)
4、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计4分。
未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扣1-2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以及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重视不够的,扣1-2分。
)
三、工作实绩(15分)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工作。
(计5分。
未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不得分,贯彻执行效果不明显的,视情扣1-4分。
)
2、制定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计2分。
没有制定年度业务计划或工作要点的不得分。
)
3、全面完成业务工作。
(计8分。
各单位未完成年度业务或未达到政府目标考核要求的,视情扣分。
)
四、文化建设(15分)
1、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计6分。
未开展全民健身等文体活动的,视情扣0.5-3分;工青妇群团组织未开展健康向上、富有时代气息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视情扣0.5-3分。
)
2、加强网络文化建设。
(计3分。
未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未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视情扣0.5-2分。
)
3、加强文化设施建设。
(计3分。
未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党员活动室、文明学校、职工之家等文化体育设施的,视情扣0.5-2分。
)
4、积极开展城乡文明共建活动,为驻地和农村文明创建工作做贡献。
(计3分。
未与街道、农村积极开展结对共建、结对帮扶等活动的不得分;城乡文明共建活动成效不明显的,视情扣0.5-1分;属地管理单位反映问题较多不得分。
)
五、内部管理(15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计3分。
机关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效能建设制度不健全的,视情扣0.5-3分。
)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计6分。
机关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视情扣0.5-2分;效能建设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视情扣0.5-2分;有迟到、早退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工作时间有擅离职守和上网炒股、玩游戏等现象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未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有铺张浪费现象的,视情扣0.5-1分;相关单位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每记录一次扣1分。
本项扣分不超过本项设置分值。
)
3、干部职工遵纪守法。
(计6分。
单位出现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不得分;干部职工违反廉洁自律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现一次扣1分;干部职工违法违纪受查处的,发现一次扣2分;单位公务车违反交规并被合肥市文明委通报的,每违规1次扣0.2分。
本项扣分不超过本项设置分值。
)
六、环境整洁(15分)
1、机关办公室干净整洁。
(计5分。
办公室不够整洁卫生的,视情扣0.5-2分;办公室物品摆放较乱,工作人员着装不得体的,视情扣0.5-2分;办公室招牌不够醒目或无招牌的,视情扣0.5-1分。
)
2、机关办公秩序井然,环境优美。
(计5分。
未做到“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视情扣0.5-2分;办公场所未达到“五净”即门窗四壁净、顶棚地面净、桌椅茶几净、走廊楼道净、厕所清扫净的,办公区院内车辆放置不整齐的,视情扣0.5-2分;未落实卫生防疫制度的,视情扣0.5-1分。
)
3、职工生活区环境卫生。
(计5分。
未坚持绿化、美化、净化、亮化,视情扣0.5-2分;职工宿舍区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以及楼道堆放杂物、乱涂乱画和垃圾没有袋装化等脏、乱、差现象的,视情扣0.5-3分。
)
七、资料查阅(10分)
1、成立或调整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文件,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每年研究精神文明工作不少于二次的原始记录。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2、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计划、制度记录等。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3、加强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措施文件。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4、加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教育的文件、计划。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5、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效能建设制度以及办公、宿舍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文件资料。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6、各类评先评优原始资料。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7、省政府目标考核办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目标责任单位考评材料。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8、普法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青妇群团活动的计划总结等资料。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9、创建工作、道德实践活动的音像图片资料。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10、各种荣誉称号的奖励证书、奖状、奖牌(杯)或上级颁发的表彰文件。
(计1分。
资料不健全的,视情扣0.5-1分。
)
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为警示单位的,以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查处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选。
(二)省直机关“文明处室”考核评分细则(计100分,实行扣分制)
1、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计20分。
处室人员政治信念不坚定的,思想道德败坏的,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扣20分,取消“文明处室”评比资格;)
2、学习风气浓厚。
(计15分。
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没有组织传达学习的,扣4分;处室没有学习记录的,扣2分;个人没有学习资料、笔记的,扣2分,没有撰写心得、体会文章的,酌情扣1-2分。
)
3、处室领导坚强有力。
(计15分。
本处室人员不团结的,扣3分;党支部活动不落实的,扣5分;创先争优活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年活动不落实的,扣3分。
)
4、完成任务出色。
(计15分。
没有工作计划的,扣3分;没有工作制度的,扣2分;效能建设“八项制度”落实不好的,扣3分;年度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少一项扣2分;工作发生差错或重大失误的,扣5分。
)
5、自觉遵纪守法。
(计20分。
出现《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处室”创建和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扣20分,并取消文明处室评比资格。
)
6、环境整洁优美。
(计15分。
办公室脏乱的,扣3分;办公用品摆放混乱的,扣2分;文件资料没有归类整理的,扣2分;处室人员没有使用文明用语的,扣2分。
)
五、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