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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查核表

附件8-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

(查核小組專用,106.07版)

列管計畫名稱

標案名稱

查核日期

一、品質管理制度Q:

   說明:

為區別大、小型工程之查核重點事項,針對「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小型工程,以標有小符號之缺失項目者列為查核重點,惟查核項目仍依契約約定查察。

A、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1、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QA1)

□4.01.01[-1,-2]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品管人員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未以人月量化編列,或□以百分比法編列之比率不符規定,或□未編列廠商材料設備之檢驗或系統功能運轉測試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或□未編列環境保護相關經費,或□未規劃臨時照明及臨時給排水設施

□4.01.02[-1,-2]契約內,未明定監造廠商提報監造計畫與應含之內容

□4.01.03[-1,-2]工程契約□內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規定,明定廠商提報品質計畫與應含之內容,或□二千萬元以上工程,未規定品管人員資格、人數及更換規定

小□4.01.04[-2,-4]□無品質督導及查驗紀錄,或□未落實,或□記載不完整

□4.01.05[-2,-4]□無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確實、不完整

□4.01.06[-2,-4]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或□未確實審查

□4.01.07[-1,-2]□機關委託監造,未於招標文件明訂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要求其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或□未明定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或□未規定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或□未規定建築師或技師於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到場之處理規定

□4.01.08[-1,-2]符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點規定之附表之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範圍者,或□符合「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者,契約內未規定實施監造簽證

□4.01.09[-1,-2]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2年7月23日工程管字第09200305600號函,於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

□1.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2.於工地現場陳列使用材料樣品及安裝工法展示;

□3.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

小□4.01.10[-1,-2]□工程契約內未明定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督察,並於查驗或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4.01.11[-1,-2]未將核定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或廠商品管人員或其他工地相關人員,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4.01.12[-1,-2]未將執行不力之品管人員或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予以撤換並調離工地,並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小□4.01.13[-1,-2]□未於開工時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或□內容不確實、不完整

小□4.01.14[-1,-2]發現工程缺失,未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小□4.01.15[-1,-2]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以及工程會98年10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規定項目(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土壤夯實、土壤工地密度、AC壓實度、CLSM抗壓強度、鋼筋續接器、高壓混凝土地磚、普通磚)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未於契約明定由符合CNS170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或□前開檢驗或抽驗報告,未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4.01.16[-1,-2]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未編列設置竣工銘牌費用

□4.01.18[-1,-2]使用飛灰混凝土,未依「公共工程使用飛灰混凝土作業要點」,於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相關規定

□4.01.19[-1,-2]未依工程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將「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納入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中,或□工程契約未依營造業法第33條或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設置技術士及未規定人數

■4.01.20.00專案管理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技服辦法-9)

□4.01.20.01[±1,±2]有無協調及整合各工作項目界面

□4.01.20.02[±1,±2]□有無審查或複核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或□有無審查或複核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

□4.01.20.03[±1,±2]□有無督導或稽核施工品質管理工作□有無督導或稽核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

□4.01.20.04[±1,±2]有無辦理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

□4.01.20.05[±1,±2]有無協助機關辦理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4.01.20.06[±1,±2]有無協助機關辦理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4.01.20.07[±1,±2]有無協助機關辦理給排水、機電設備、管線、各種設施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及建議

□4.01.21[-1,-2]未依行政院核定97年1月23日起實施「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之規定,□辦理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公有建築物,應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

□4.01.22[-1,-2]□未將維護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或□未編列維護經費

□4.01.23[-1,-2]□未依工程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180300號函,依工程規模於契約內訂定「施工查核小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罰款額度,或□契約內,未納入「施工查核小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4.01.24[-1,-2]機關辦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未依工程會104年3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訂定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規定,於招標前檢核、開標前覆核機關應辦事項完成情形,並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請廠商於開工前查填。

□4.01.25[-1,-2]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執行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及維護管理相關工程以外之新建工程時,未依工程會106年4月25日工程技字第10600124400號函訂定之「公共工程落實生態檢核機制」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作業。

□4.01.99[-1~-5]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其他缺失:

 

2、監造單位:

(QA2)

小□4.02.01[-2,-4]□未提送監造計畫,或□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提送監造計畫

■4.02.01.00監造計畫內容(本項內容若未達公告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2.01.01[-1,-2]□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或□遺漏重要項目工程

□4.02.01.02[-1,-2]□未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現場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品管要點規定基本項目),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3[-1,-2]□未訂定對廠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時限,或□未符合需求

小□4.02.01.04[-1,-2]□對廠商之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送審情形未訂定管制辦法,或□未符合需求

小□4.02.01.05[-1,-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未符合需求

小□4.02.01.06[-3,-5]□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7[-1,-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求,或□未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

□4.02.01.08[-1,-2]□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9[-1,-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或□未符合需求

□4.02.01.10[-1,-2]□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抽查標準、抽查紀錄或監造報表等相關表單項目不完整,或□未符合需求

□4.02.02[-1,-2]無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認可紀錄

■4.02.03.00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品管要點-11)

小□4.02.03.01[±1,±2]有無落實執行監造計畫

小□4.02.03.02[±1,±2]有無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小□4.02.03.03[±2,±4]□有無審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或□有無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或□有無檢驗施工品質,並於契約約定之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小□4.02.03.04[±2,±4]有無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或□製作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管控,或□對檢(試)驗報告判讀認可,或□落實執行

小□4.02.03.05[±1,±2]□發現缺失時,有無立即通知廠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或□有無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境保護等工作,或□是否確實

小□4.02.03.06[±1,±2]有無督導、審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或□是否確實

小□4.02.03.07[±1,±2]有無協調及整合履約界面,或□是否確實

小□4.02.03.08[±1,±2]有無依契約規定填報監造報表,或□有無落實記載

小□4.02.03.09[±1,±2]有無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或□是否確實

□4.02.05[-1,-2]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不符規定,或□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表(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小□4.02.08[-1,-2]施工品質或材料設備不符規定,未依約要求廠商處置

■4.02.13.00建築師(建築師法第18條)

□4.02.13.01[±1,±2]有無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4.02.13.02[±1,±2]有無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4.02.13.03[±1,±2]有無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4.02.14.00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之技師(技師法子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結構與設備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之技師(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4.02.14.01[±1,±2]□有無審核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或□未審查施工圖說,或□未簽認監造計畫

□4.02.14.02[±1,±2]□有無辦理材料與設備檢驗、抽查、施工查驗與查核,或□未辦理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

□4.02.14.03[±1,±2]有無親自執行簽證

□4.02.14.04[±1,±2]涉及現場作業者,有無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4.02.99[-1~-5]其他監造單位品管缺失:

 

B、承攬廠商:

(QB)

小□4.03.01[-1,-2]□未提送施工計畫,或□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提送施工計畫;或□施工計畫內容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小□4.03.02[-1,-2]□未提送品質計畫,或□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提送品質計畫;或□品質計畫未落實執行

■4.03.02.00品質計畫內容(本項內容若未達公告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3.02.01[-1,-2]□品質計畫架構未含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或□遺漏重要項目工程

□4.03.02.02[-1,-2]未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品管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4.03.02.03[-1,-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或□未符合需求

□4.03.02.04[-1,-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或□未符合需求

小□4.03.02.05[-1,-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時機(含清楚標示監造單位訂定之檢驗停留點),或檢驗頻率

□4.03.02.06[-1,-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測試、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或□無試運轉及測試計畫書

□4.03.02.08[-1,-2]未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4.03.02.09[-1,-2]未訂定矯正與預防措施執行時機或流程

□4.03.02.10[-1,-2]未訂定內部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

□4.03.02.11[-1,-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

小□4.03.03[-2,-4]施工日誌□未落實執行,或□未依規定制定格式,或□記載不完整

小□4.03.04[-2,-4]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或□檢查標準未訂量化値、容許誤差值,或□未確實記載檢查值

小□4.03.05[-3,-5]□對材料檢(試)驗未落實執行,或□對檢(試)驗報告未予判讀;或□未製作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或□未符合工程需求

□4.03.06[-2,-4]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履約事項□無缺失矯正預防措施,或□缺失未追蹤改善,或□未落實執行,或□未符合需求

□4.03.08[-2,-4]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品管人員□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登錄表,或□設置人數不符規定,或□品管人員未專職(不得兼職其他職務)

■4.03.08.00品管人員(品管要點-6)(本項內容若未達新臺幣2,000萬元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3.08.02[±1,±2]有無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4.03.08.03[±1,±2]有無做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

小□4.03.08.04[±1,±2]有無依據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4.03.08.05[±1,±2]品質文件、紀錄管理有無妥適管制

□4.03.10[±1,±2]不合格品之管制有無依約處置

■4.03.11.00專任工程人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品管要點-7、營造業法第35、36條)

小□4.03.11.01[±1,±2]有無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小□4.03.11.02[±1,±2]有無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小□4.03.11.03[±1,±2]有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小□4.03.11.04[±1,±2]有無於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小□4.03.11.05[±1,±2]有無督導現場施工人員及品管人員,落實執行契約規範及品質計畫

小□4.03.11.06[±1,±2]有無填具督察紀錄表,或□有無落實記載

■4.03.12.00工地主任、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營造業法第32、36條)

小□4.03.12.01[±1,±2]有無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小□4.03.12.02[±1,±2]有無按契約規定填報施工日誌

小□4.03.12.03[±1,±2]有無管理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

小□4.03.12.04[±1,±2]有無辦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4.03.13.00技術士、技術員及技工(營造業法第29、33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4.03.13.01[-1,-2]□未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合格工地主任,或□未到場執行法定工作

□4.03.13.02[-2,-4]未依營造業法規定,在專業工程施工期間設置符合規定之技術士。

□4.03.13.03[-1,-2]□未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或□未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或□未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等

□4.03.13.04[-1,-2]□未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等規定,設置技術員或技工,或□未到場執行法定工作

■4.03.1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營造業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未執行下列事項:

■4.03.14.00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

小□4.03.14.01[±2,±4]有無交付承攬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小□4.03.14.02[±1,±2]有無對高空工作車、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等實施定期檢查、使用高空工作車、起重機、假設工程設備前之檢點、擋土支撐構築、露天開挖、施工構臺構築、建築物拆除等實施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小□4.03.14.03[±1,±2]有無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小□4.03.14.04[±1,±2]有無辦理職業災害調查處理

小□4.03.14.05[±2,±4]有無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

小□4.03.14.06[±2,±4]有無常駐工地執行職務

小□4.03.14.07[±2,±4]有無辦理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4.03.14.10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除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之查核事項外,尚包含下列事項):

□4.03.14.11[±2,±4]有無於工地環境或營造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依主要危害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4.03.14.12[±1,±2]有無對高空工作車、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等機械、施工架、施工構臺、模板支撐架等設備或器具之安全管理

□4.03.14.13[±1,±2]有無辦理機械、設備安全衛生之採購管理

□4.03.14.14[±1,±2]有無辦理個人防護具管理

□4.03.14.15[±1,±2]有無辦理緊急應變措施

□4.03.14.16[±1,±2]有無虛驚事故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4.03.99[-1~-5]其他承攬廠商品管缺失:

二、施工品質W:

   說明:

A1:

「專案管理廠商」應負施工品質缺失之連帶責任者,請勾選本項,未勾選者不予扣點。

      A2:

「監造單位」應負施工品質缺失之連帶責任者,請勾選本項,未勾選者不予扣點。

(一)強度Ι-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等:

(W1)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應列為丙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8)

5.01混凝土施工

A1A2□5.01.01[-3,-5]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冷縫、蜂窩或孔洞產生

A1A2□5.01.02[-2,-4]混凝土養護不合規範,塑性收縮造成裂縫

A1A2□5.01.03[-2,-4]混凝土完成面垂直及水平度不合規範

A1A2□5.01.04[-2,-4]混凝土表面殘留雜物(如鐵絲、鐵件、模板)

A1A2□5.01.05[-2,-4]□施工縫及伸縮縫(含填縫材料施作)留設不當,或□施作不當,或□未設置

A1A2□5.01.06[-2,-4]混凝土澆置爆模或爆管

A1A2□5.01.07[-2,-4]高流動性混凝土灌漿後流動性變差,造成析離及泌漿

A1A2□5.01.08[-2,-4]自充填混凝土骨材沈澱

A1A2□5.01.99[-1~-5]其他混凝土施工缺失:

5.02鋼筋施工

A1A2□5.02.01[-3,-5]□主筋或箍筋未綁紮固定確實,或□箍(繫)筋、彎鉤綁紮不合規範要求

A1A2□5.02.02[-3,-5]□鋼筋號數不符,或□數量不符,或□間距不符規定,或□未繪製施工大樣圖

A1A2□5.02.03[-3,-5]□鋼筋搭接長度不足,或□柱筋搭接集中同一斷面

A1A2□5.02.04[-3,-5]□彎鉤角度不符,或□延長度不足

A1A2□5.02.05[-2,-4]□未使用間隔器、墊塊,□保護層不符規定

A1A2□5.02.06[-1,-2]□預留鋼筋長度不足,或□未設置,或□間距過大

A1A2□5.02.07[-3,-5]鋼筋配置過度緊密(小於25mm),影響混凝土澆置

A1A2□5.02.08[-1,-2]□開口,或□角隅未設補強筋,或□設置不合規範要求

A1A2□5.02.09[-3,-5]樑柱接頭錨定彎曲位置未超過柱中心線

A1A2□5.02.10[-3,-5]大小樑交接處,小樑主筋錨定之彎曲位置未深入大樑15公分,或□不符規定

A1A2□5.02.11[-1,-2]□鋼筋表面浮銹嚴重影響截面積,或□有油圬或混凝土殘渣

A1A2□5.02.12[-1,-2]鋼筋籠焊接不合規範

A1A2□5.02.13[-1,-2]□鋼筋續接器裝設不良,或□鏽蝕嚴重

A1A2□5.02.99[-1~-5]其他鋼筋施工缺失:

5.03模板施工

A1A2□5.03.01[-3,-5]□模板使用過度,品質不良破損、翹曲,或□模板規格不符契約要求

A1A2□5.03.02[-1,-2]□模板未整理,□未塗模板油或塗黑色劣質油

A1A2□5.03.03[-3,-5]□模板不緊密,漏漿,或□固定間距之隔件設置不良

A1A2□5.03.04[-3,-5]□模板支撐間距過大、歪斜、基底不穩,或□水平繫條、斜撐等設置不良,或□未設置

A1A2□5.03.05[-1,-2]模板組立歪斜

A1A2□5.03.06[-1,-2]未預留開口處及預埋物固定不當(如電梯按鈕、穿樑套管、水電配管)

A1A2□5.03.07[-2,-4]□模板內殘留雜物(如木屑、瓶罐)未清理,或□未設清潔孔

A1A2□5.03.99[-1~-5]其他模板施工缺失:

5.04鋼構施工

5.04.00鋼構廠內製作

A1A2□5.04.01[-2,-4]鋼板於進料後未依契約規定預塗底漆

A1A2□5.04.02[-2,-4]鋼板表面劃線後,在鋼板上遺留痕跡未修補、銲接前切割斷面粗糙度或凹陷深度不符規定

A1A2□5.04.03[-3,-5]抽查合格之螺栓孔邊緣仍無勻整、有破裂及凹凸之鋸齒形痕跡或孔徑、孔邊距、間距及數量不符規定

A1A2□5.04.04[-3,-5]構件銲接前之組合位置或銲接方式不符規定

A1A2□5.04.05[-3,-5]銲材保管方式不當,施工前未確實乾燥,銲接時被銲接面有鬆屑、碴銹、油脂等物,或銲縫兩側規定寬度範圍內防銹底漆無刮除

A1A2□5.04.06[-3,-5]□抽查合格之銲道仍有缺陷,或□非破壞檢測方式不符規定

A1A2□5.04.07[-3,-5]抽查合格之剪力釘錘擊彎曲試驗仍有不符規定

A1A2□5.04.08[-3,-5]抽查合格之構件尺寸或組合後情形仍有不符規定

A1A2□5.04.09[-3,-5]抽查合格之構件試拼裝精度仍有不符規定

A1A2□5.04.10[-3,-5]抽查合格之塗裝仍有膜厚不符規定

A1A2□5.04.11[-2,-4]塗裝後之構件儲存不符規定

5.04.50工地現場組裝

A1A2□5.04.51[-1,-2]工地接合部分之空隙不符規定

A1A2□5.04.52[-1,-2]螺栓接合情形不符規定

A1A2□5.04.53[-1,-2]構件安裝完成位置不符規定

A1A2□5.04.54[-1,-2]構件安裝完成高程不符規定

A1A2□5.04.55[-1,-2]構件銲接前之組合位置或銲接方式不符規定

A1A2□5.04.56[-1,-2]銲材保管方式不當,施工前未確實乾燥,銲接時被銲接面有鬆屑、碴銹、油脂等物,或銲縫兩側規定寬度範圍內防銹底漆無刮除

A1A2□5.04.57[-3,-5]抽查合格之銲道仍有缺陷或非破壞檢測方式不符規定

A1A2□5.04.58[-3,-5]抽查合格之剪力釘錘擊彎曲試驗仍有不符規定

A1A2□5.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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