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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史上最全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2.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

5.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6.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7.共同危险行为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8.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9.产品责任:

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0.医疗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11.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2.物件损害责任

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及论述

1.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

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

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

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

第三,过错推定原则。

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

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6.简述侵权责任法中几种归责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 

(1)过错责任: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过错原则的适用: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一般由受害人举证或证明,加害人无须证明无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损害行为人可以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7.简述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侵权责任、 正当防卫、受害人的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第三人过错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具体: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为条件。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行为人对扩大之前的损害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说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受害人过错包括两种类型: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和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

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是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现实性。

即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二,必要性。

即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三,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第四,合理性,即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危险的紧迫性。

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第二,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第三,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是对侵害人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

受害人的同意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也可以通过与侵害人达成免责条款的形式作出。

但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除以上五种之外,有学者认为依法执行职务、自助等亦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8.简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

  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即民法上所谓的自己责任原则。

例外的情形为:

其一,在民法中,因物件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以及物品的逃逸致人损害等,所有人或占有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和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侵权行为。

其二,现在侵权法普遍承认了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它可以说是自己责任原则的扩展。

  再次,侵权行为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

  并非所有的权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侵权法所保护的绝对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私权,而非公法所确认的权利。

其次,此种权利是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权利。

再次,侵权法所保护的不限于权利,还包括利益。

(3)侵权行为是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非难。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任情形。

9.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也称为主体的多人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错的主体是多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但随着对受害人保护的强化,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现代各国法律大多认为共同侵权可以包括共同过失,而不限于共同故意。

  (3)行为的共同性。

一方面,在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

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

另一方面,从因果关系上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因而由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4)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并且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行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侵权。

(5)责任的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将产生连带之债或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中任何一个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10.简述《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1.列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1)监护人责任

(2)用人者责任

(3)产品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2.归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情形。

适用范围: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3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1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3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87条)

13.简述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各要件作用。

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

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

是确定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

因果关系:

在于确定责任的范围

过错:

在于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

14.简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

都是抗辩事由;

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

都是为了保护公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实施

(2)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侵害人。

针对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施加于无辜第三人;正当防卫则施加于侵害人本人。

15.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责任承担规则:

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危险行为;数危险行为是在同一时空下;共同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16.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意义。

是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

同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个小的一般条款与第二条规定的大的一般条款互相搭配,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鲜明特色。

1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用人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8.简述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

(一)归责原则特殊:

以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二)适用法律特殊:

没有一般条款作为裁判依据,通常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构成要件特殊: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通常是“三要件”;

(四)免责事由特殊:

免责事由须依据具体条文的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

19.简述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因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

20.简述用人者责任的类型和责任承担规则。

(一)用人单位责任

在用人单位责任中,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过错的直接行为人,可以依法追偿。

(二)劳务派遣责任

1接受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接受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派遣劳务的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有过错的,则在用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

1.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接受劳务一方有追偿的权利。

2.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规则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即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21.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提示规则”。

违反“通知规则”(避风港原则)

即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告知其网站上的文章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经过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实已经明知,其接到该通知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2.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明知规则”。

违反“明知规则”(红旗原则)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施,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就损害后果应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3.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种类及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学生受到由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4.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1)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5.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产品缺陷的类型。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种类型:

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跟踪观察缺陷;

26.简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7.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8.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9.简述医疗产品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侵权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30.简述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特征: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3该种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使用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31.简述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与建筑物缺陷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

(1)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造缺陷)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缺陷)

32.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高空抛物行为是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而言,确定抛掷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责任是适当的补偿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而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33.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简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1)“致伤”赔偿范围=误工费+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致死”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医疗费、与抢救治疗有关的交通费等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致残”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残疾辅助器具费

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4.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自然人人格权遭非法侵害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精神性人格权

(2)自然人身份权遭非法侵害

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此外,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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