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知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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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知识讲解.docx

场地租赁合同知识讲解

 

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场地使用

第二章:

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第三章:

租金及支付

第四章:

场地交付

第五章:

甲方保证及责任

第六章:

乙方保证及责任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八章:

特约条款

第九章:

合同提前终止

第十章:

文书送达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唯一合同

第十三章:

其它条款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

附件一:

场地使用平面图、场地所在楼层平面图

附件二:

店招、广告位位置图

附件三:

甲乙方证照文件

附件四:

场地接收标准及场地交接书模板

附件五:

上/进货通道

附件六:

场地计租日确认函(模板)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中未约定乙方何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建议贵公司对该内容进行约定。

2、合同中的起租日以及接收场地日无法确认,规定的过于繁杂,对贵公司不利,建议直接约定具体日期。

3、本合同中律师用黄色突出显示部分请贵公司慎重审阅,该部分大多为对贵公司责任约定过重,建议修改或删除。

4、本合同本是租赁合同,但约定内容类似合作经营合同,且过于复杂,建议贵公司结合实际与对方进行协商修改。

5、合同中未对若双方无法对场地是否达到交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时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建议贵公司进行约定。

6、其他修改内容,律师已直接在合同中进行修改或批注。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法人,在中国【】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区【】街【】号。

法人代表:

【】;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是中国法人,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

法人代表: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场地使用

甲方愿意出租及乙方愿意承租本合同附件一“场地使用平面图”和“场地所在楼层平面图”中标明的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乙方改建并用于开设商店(以下简称“商店”)。

场地位于中国【】省【】市【】区【】路【】号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层的一部分(铺位号:

)。

场地的实用面积【】平方米,面积以最终测量为准,但误差不得超出1.5%。

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承租的场地作为合法零售商店使用。

乙方经营范围:

根据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移交场地之日(以下称“起租日”)起45天的免租期,但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商店在前述免租期结束时仍未开业,则免租期顺延直至乙方商店开业。

免租期结束后,非甲方原因乙方延时开业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交付1500元/天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免租期内不计租金,但乙方需支付实际发生的能源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信费、电费、水费等费用),并履行合同中相关的义务。

计租日期(以下简称“计租日”)以免租期结束次日为准,如乙方商店在免租期内提前开业,则乙方商店实际开业日为计租日,双方按此确定计租日后,签署场地计租日确认函(该确认函模板见本合同附件六)

2.本合同所订租赁期限(以下简称“租期”)为【】(捌)年,自计租日起乙方商店经营满【】(8)年止。

3.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但应于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续约条件双方商议决定。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

1.乙方从计租日起按以下方式缴付以下租金(以下简称“租金”):

租金方式(固定租金与营业额抽成两者取高):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公历年固定租金为人民币【】元/年(若按本款计租的实际租赁日不足一个公历年,该公历年固定租金按比例折算),或乙方按商店的公历年营业额的百分比抽成向甲方支付抽成租金,具体的比例为【8】%,最后的租金取两者高值。

本条中“年”是指公历年,如果该公历年计算租金的实际租赁日不足365天(闰年为366天)的,则根据前述的实际租赁日按比例折算“确定该公历年租金计算标准的分界点”。

对于自计租日起按双方约定乙方可减免支付租金或享受租金优惠的期间,该期间的营业额纳入年营业额的核算以确定当年的抽成比例,但在按上述条款核算该年度租金总额时应扣除乙方可享受的租金减免或优惠金额。

本条中“营业额”是指在店铺经营场所范围内,直接销售给顾客的商品销售额,但应扣除以下项目:

(1)17%增值税销项税金;

(2)销售折扣;(3)退货;及(4)顾客为使用屈臣氏提货券或其他类型的提货凭证而预缴之款项,但顾客使用屈臣氏提货券或其他类型的提货凭证消费时的消费额应计入营业额。

2.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先按月向甲方支付固定租金(元/月),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当个日历月固定租金。

计租日至场地计租日确认函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的到期应付租金,乙方可延至计租日确认函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15号前提供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报表给甲方,并于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20号前向甲方支付上一公历年度抽成租金超出已支付固定租金的部分(如有),甲方在收到各笔租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租金税务发票。

如甲方不能按时提供上述租金发票予乙方,乙方有权延迟支付后期租金直至甲方提供租金发票为止,若甲方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交付1500元违约金。

逾期超过5天(含5天)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后,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在每月15号前提供上个月份的营业额报表,乙方保证前述营业额报表的真实性,并加盖公司财务章确认。

如甲方对乙方营业额报表有异议,须在收到数据信息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函件后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若甲乙双方无法就该异议达成共识,则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聘请双方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营业额进行专项审计,若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供的数据相同或在5‰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审计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并应补足差额部分租金(如有的话);若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供的数据有差异且超出5‰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审计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营业额误差产生的租金差额,按实多退少补。

乙方按甲方指定将租金等款汇入以下账户,款项到达以下账户后,视为乙方已完成付款义务: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地:

甲方如变更收款账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有权顺延支付,因账号变更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合同约定的乙方付款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到期日可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合同约定的乙方报表提供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到期日可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发票: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在商店开业后向甲方提供商店的税务文件。

甲方自乙方提供税务文件之前,对于租金、电费、电话费等因乙方商店产生的费用所提供的全部发票的抬头均为乙方提交的商店营业执照显示的公司名称;甲方自乙方提供税务文件的次月起,对于租金、电费、电话费等因乙方商店产生的费用所提供的全部发票的抬头均为乙方商店税务文件显示的公司名称,否则视为甲方未提供发票。

4.除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和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燃气费、通信网络费、空调费等各项与乙方经营有关的费用)外,其他任何与本场地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须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此等费用。

第四章场地交付

1.甲方于完成本合同附件四中“场地接收标准”约定的应由其完成的事项后,最迟须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进场的书面通知,将符合“场地接收标准”的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在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对场地进行检查,并按附件四模板记录检查情况及结果,双方应在该记录文件上签字盖章。

如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场地,乙方可给予甲方10天的宽限期,逾期甲方仍未能按约定交付场地的,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违约金,每天1500元人民币;如超过约定日期90天,乙方可选择终止合同,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其他款项。

2.在正式交接场地前,甲方应结清场地内所有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

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提出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

第五章甲方保证及责任

1.甲方保证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于本合同后(见附件【】),保证有权按本合同条款将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依乙方之需要提供一切为申请商业使用证照之必要文件。

如因场地权属问题发生与第三方的纠纷,则乙方有权延迟支付租金,直到纠纷解决为止。

2.除非已经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租赁期或任何延期内,不论有否收取报酬,不得通过经营及直接或间接出租、转租或转让建筑物任何其他部分等任何方式以使千色、万宁、Vivoplus(采活)、丝芙兰、莎莎、DHC(蝶翠诗)、妍丽、娇兰佳人、innisfree悦诗风吟、Missha谜尚、名创优品、唐三彩、卓悦、美立购(NE)、亿莎、歌诗玛、CoverGirl封面女郎、OliveYoung、浓妆淡抹(NAZON)等品牌在租赁范围内经营(经营方式包括开设商店或专柜及出售该品牌商品等)。

甲方同意由乙方商店独家经营等品牌。

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乙方有权选择1)租金减少50%,2)停止付租金直至甲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3)终止本合同,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绝对的按其经营范围独自使用场地的权利,甲方保证在乙方租赁范围以外【】米内不能设立对乙方店招有所阻碍的任何物件,【】米内不能设立高于1米的柜台,以及不得在乙方店铺玻璃外墙张贴广告、宣传画及对乙方店铺玻璃外墙进行任何形式的遮挡。

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并在乙方给予书面通知后24小时甲方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租金直至甲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元/天。

甲方须保证提供乙方为经营目的有必要的上货通道和理货空间,同时甲方保证为乙方经营需要的进货通道随时保持通畅(详见附件【】:

上/进货通道)。

4.甲方负责支付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任何税收和费用,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如果乙方遇到税务部门要求提交甲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证明,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因甲方未足额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或未配合提交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证明而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5.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因报批产生的政府职能部门收费由乙方承担。

6.垃圾处理: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指定的地点放置废物和垃圾。

7.甲方将在本合同期限内在场地自费提供基本设施,包括配电设备、电源、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等,并确保该等设施在合同期内正常运行。

8.甲方为乙方提供已开通的4部直线电话及一条网络线,合同期间电话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终止合同后移交至甲方,所产生的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9.甲方自商铺实际交付乙方后,该场地以及以上第7项所述的所有设备、设施由乙方使用、管理、损坏或故障维修、并承担各项维修费用,使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都由乙方承担责任。

10.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等,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1.乙方商店开业后,甲乙双方不论因任何事情发生意见或纠纷,甲方承诺并有责任确保负责管理该场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均不能借用停电、停水、停空调等方式干扰乙方商店的正常营业。

如乙方商店发生任何停电、停水、停空调(政府正常的限电限水或有书面的通知检修除外)等的,则乙方可比照商店上月日均营业额来核算停电、停水、停空调期间营业额降低的损失,并从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乙方无故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约定付款日逾期天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场地使用权,同时乙方应缴纳其使用期间的租金并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12.在合同正常履行中,甲方保证通道畅通,乙方的雇员、客户、供应商可自由进入租赁场地。

甲方如经营时间有所调整将另行通知乙方。

13.甲方保证本场地并无任何抵押、质押、债权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

如因抵押、质押、债权及其它第三方权利而导致乙方无法合法使用该场地,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

14.甲方应保证场地于合同期内供乙方依约依法使用。

倘若因甲方违约或过失而造成本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应于收回场地后七天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预先缴付未实际使用发生之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15.甲方同意在乙方进行通宵盘点或在营业结束后进货时提供必要的及必须的通道并保持畅通,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16.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场地所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租赁备案登记。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该登记,则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有权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暂停支付租金。

此情况下,乙方可自行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且仍有权继续暂停支付租金。

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办妥之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扣除租赁备案登记费用(如有)后向甲方支付前述暂停支付的租金。

17.消防:

17.1甲方必须提供完善及完好的消防固定设施。

(如:

消火栓、水喷淋、烟感报警器及强排烟设施。

)乙方在接收场地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验收意见中出具验收结果。

17.2乙方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由甲方提供的消防固定设施有故障现象,将在第一时间通报至物业保安部门,甲方需在2小时内指派人员至现场察看,并保证在察看后4小时内予以修复,如消防设施的故障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还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有)。

在租赁场地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经过乙方整改过的或因乙方未正常维修、维护,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

17.3甲方必须对乙方租赁场地内所属消防固定设施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测并给予乙方相关的记录,确保乙方在发生消防应急状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18.安全:

18.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营业期间,当店铺内安全状况受到威胁,(如:

职业盗窃团伙入店行窃、外来人员对店员或顾客进行抢劫、外来人员对顾客进行盗窃、店铺内发生火警时。

)乙方提出请求援助时,甲方应当迅速指派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帮助。

18.2到达现场后,甲方人员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共同协力清除乙方的安全威胁。

18.3甲方保安在乙方营业期间不定时地对乙方店铺公共区域进行安全巡逻。

19.联动:

19.1为了便于双方安全方面的交流,甲、乙双方将不定期地进行沟通。

(形式:

电话、会议、书面。

19.2让甲、乙双方互相清楚目前乙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生应急状况可以第一时间及时处置。

19.3由甲方配置给乙方店铺一台对讲机(频率与物业保安联通),当乙方店铺发生紧急情况时由乙方保安迅速通知甲方保安到场处置。

20.在租赁期内,甲方对大厦或者其卖场进行重新装修,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导致乙方商店全面或部分暂时停业,或日历月营业额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

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如果甲方在合约期内改变其商场与屈臣氏相关联部分的现有业态、结构、布局、外立面、楼梯、扶手梯、通道或开门位置等,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因上述改变而可能致使交通、人流、乙方经营环境等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否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如果乙方选择不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减少的营业损失和其他损失。

第六章乙方保证及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房产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保证其在房产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因乙方违法经营或其他违法等行为造成相关部门处罚的,都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3.乙方不得非法使用场地或在场地内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乙方经营期间租赁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管理,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都由乙方负责承担。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乙方须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为经营商铺的财产和自己利益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盗抢险、营业中断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并保证在合同期内该保单持续有效,费用由乙方承担。

经营期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以及其他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使用场地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在保证不损害原有建筑结构、线路、管道、设施、装置等的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装设,但事先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5.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乙方自行安装、改变、更换的设备设施,由乙方定期维修维护,该设施损坏或造成其他损害的都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

6.乙方的日常装修改造方案,不能改变租赁场地房产结构并同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装修所用材料必须符合消防防火规范要求,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相关规范、法规执行。

若在装修施工期间以及后续使用期间造成甲方和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均由由乙方承担。

乙方商铺装修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操作,并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害和损失的,乙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7.合同如提前终止或届满而未提出续约要求的,甲方收回场地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天内清空场地,将场地以清洁良好的状态交给甲方,不影响甲方后续出租。

而无责任将场地恢复至租赁前原状。

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建筑物本身之结构体、线路、管道、设施、装置、墙体等(经甲方同意且合法之变更除外)。

8.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使用的电量(以场地的独立电表度数为准)乘以电力部门核准的单价(含的电损)元/度收取电费。

甲方在收取电费时须向乙方提供电力局发票的复印件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每月10日前开具上个月份电费的发票、缴款通知单及本条约定的其他材料,乙方在收到前述材料后15天内支付该款项。

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电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及相关依据。

若甲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调整电费标准,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电力部门的调价通知、电费核算单及甲方已按新标准向公共事业部门支付电费的发票复印件。

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符合本条款约定的电费发票、缴款通知及上述应提供的材料,或者甲方提供的相关单据存在计算错误、信息不完整等情况,乙方有权延迟支付电费直至甲方进行补充或更正,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此阶段的滞纳金,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9.乙方单独向电话公司支付电话费。

如果电话费由甲方统一缴付的,乙方直接向甲方缴纳,同时甲方需开具合法发票予乙方,并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电话费发票。

10.乙方因营业而产生的税项将由乙方自行支付。

11.在租赁期内,乙方在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对租赁场地进行重新装修。

,但是装修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无论何时进行装修施工均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因装修施工给甲方或租赁物周围第三人造成影响,如噪音太大、阻碍通道等,造成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等情况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2.如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依据法律或本合同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在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从后期租金中将相当于乙方合理判断的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金数额的部分先予暂缓支付,待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金数额得到最终确定后从应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中直接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与后期租金一起支付。

第七章不可抗力

在本租赁合同期间或任何延期内,如发生地震、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在本租赁合同下的义务可在不可抗力发生期内暂时终止履行,双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亦不得要求此期间的租金。

第八章特约条款

1.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范围内屈臣氏店铺各出入口按乙方设计共设有店招【】个,另需免费提供【】块广告位(楼层、位置、尺寸、使用期限详见附件二),以上招牌灯箱制作费及每月灯箱所产生的电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于招牌而产生的除上述费用的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确保有权提供上述广告位并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保证上述招牌、广告位位置可用于发布广告,并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在双方的约定位置上安装乙方广告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擅自撤除乙方招牌灯箱的,乙方每日扣除甲方当月租金的3%作为违约金。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商场内的一切对销售有益的活动,例如派发宣传单等。

2.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照自身经营需要自行装设空调设备并予以协助。

甲方应按乙方需要免费提供空调外挂机的摆放位置(见附件七),并应确保安装空调外机位置不得影响乙方店铺外立面形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移动或人为损害乙方设备,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费、货物损失和营业额损失等)。

3.场地如有产权纠纷、租赁纠纷、或者场地之任何一部分因非乙方原因遭法院查封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乙方有权免付受影响期间的租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如前述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合同正常使用场地超过日或受其他损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预付而尚未使用之租金、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予乙方,甲方并须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亦可选择不向甲方发出立即终止本租赁合同的通知,而此举并不代表乙方放弃对甲方追讨赔偿之权利。

4.乙方应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持有房产内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保险金及投保额由乙方自定自付。

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与甲方无关。

5.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应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持有房产及甲方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6..租赁期内,甲方需保证乙方能在租赁场地内正常营业,具体营业时间可由乙方自行决定,且甲方需保证乙方顾客进入商店的通道的随时畅通。

7.在合同期内,甲方如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有关转让问题。

甲方必须保证第三方将自动成为本合同之当然甲方,并无条件继续执行本合同。

甲方应协调第三方签订本合同出租方变更的相关协议,如第三方拒绝签订或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相关协议签订前,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租金。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可将本合同内所有或部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屈臣氏集团旗下的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如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主体变更等)。

9.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无偿提供给乙方店铺外适当位置摆放乙方可移动DM海报架。

10.在合同期内,甲方及其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给予乙方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员工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及特别折扣等),否则视为甲方严重违约。

若乙方员工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甲方须立即通知乙方。

通知方式如下:

电话:

020–83356869;电子邮箱地址:

jubaorexian@(本合同第十章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条款)。

如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乙方员工存在上述行为,则乙方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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