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招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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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招标管理规定
集团总部招标管理规定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为规范集团总部及全资分子公司的采购招标管理,加强采购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及透明度,实现增收节支。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全资分子公司、集团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2.2集团控股分子公司(上市)、参股分子公司可根据公司独立性原则制定适合本公司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
2.3本规定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程项目建设、土木工程建设、机器设备采购、材料采购、非生产性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物资处置等。
3.招标责任部门及职责
3.1招标承办单位
3.1.1供应链管理本部为集团总部采购招标承办单位,同时负责集团全资分子公司、集团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采购招标归口管理工作。
3.1.2集团全资分子公司、集团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供应链资源开发部门为本公司采购招标承办单位,同时负责本公司下属全资分子公司、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未设立供应链资源开发部门的公司由采购部门承办。
3.2招标监督单位
3.2.1集团审计管理本部为集团总部采购招标监督单位,同时负责集团全资分子公司、集团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采购招标监督归口管理工作。
3.2.2集团全资分子公司、集团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审计部门为本公司采购招标监督单位,同时负责本公司下属全资分子公司、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的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立审计部门的公司由财务部门负责。
3.3招标承办单位职责
3.3.1采购招标承办单位负责对整个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每次招标活动,采购招标承办单位要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写、报审采购招标技术标和商务标文件;拟定评标专家小组和定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并履行报批手续;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评标办法和细则;组织开标、招标文件答疑、基建项目现场踏勘;拟定评标报告和定标报告和履行报批程序;下达中标通知书。
3.3.2招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
招标工作小组一般包括:
招标主管1名,专业技术人员1-2名、法律和财务人员各1名、办公室人员1名。
3.3.3评标专家小组人员构成
评标专家小组(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
供应链或资源开发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或需求部门人员1-3名,财务人员1名。
评标专家小组对采购招标物资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可靠性以及品质承担第一责任。
3.3.4定标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⑴集团总部定标领导小组(总人数为单数,由3-5人组成)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
供应链管理本部第一负责人、财务管理本部第一负责人、法务管理本部第一负责人、需求部门第一负责人、集团总裁。
⑵集团全资分子公司、集团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定标领导小组(总人数为单数,由3-7人组成)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
公司总经理、供应链分管副总经理、技术第一负责人、财务第一负责人、法务第一负责人、质量第一负责人、工程项目第一负责人。
3.4招标监督单位职责
3.4.1采购招标监督单位负责对整个采购招标全过程监督工作。
3.4.2标前监督——参加标前预备会议,了解掌握招标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或意见;招标文件的备案。
开评标监督——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严密性和纪律性。
定标中标监督——评估定标报告合理性和真实性,验证中标通知书与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招标领导小组意见是否一致。
投诉与处理——受理招标投诉和通报投诉处理结果。
4.实施细则
4.1招标形式及其选择
4.1.1招标形式分类
4.1.1.1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成交易。
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即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包括委托公开招标和自行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4.1.1.2谈判招标:
又叫议标,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
由招标人寻找几家供应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
4.1.1.3两段招标:
是指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
对创意、设计项目及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组织单位根据投标单位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组织单位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商务条件与报价的投标文件。
4.1.2招标形式选择
适用本制度范围的招标单位按照下表选择具体招标形式,但是国家法律强制招标采购的依照法律执行。
招标人分类
项目分类
标的物价值范围V(RMB:
元)
招标形式
集团总部
全资分子公司(非上市)
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
固定资产
购置或处理
V≥50万元
公开招标
10万元≤V<50万元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V<10万元
邀请招标/议标
工程建设
V≥500万元
公开招标/两段招标
50万元≤V<500万元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V<50万元
邀请招标/议标
服务采购
V≥50万元
公开招标
10万元≤V<50万元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V<10万元
邀请招标/议标
全资分子公司(非上市)
控股分子公司(非上市)
生产经营性
材料
年度原料采购计划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独采购V≥50万元
邀请招标
单独采购V<50万元
议标/谈判招标
集团总部
办公劳保福利或
低值易耗品
年度采购计划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次采购V≥10万元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次采购V<10万元
邀请招标/议标
备注
其他根据集团或公司要求需要组织招标采购的物资、项目或服务,以及非固定资产物资处理,单列方案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4.1.3不宜招标
不适宜招标采购的情形,供应链管理本部承办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需要报审计管理本部备案;集团全资分子公司或控股分子公司承办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需报供应链管理本部审批和审计管理本部备案。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购非招标形式采购。
(1)经公告和邀请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
(2)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资源的。
(3)涉及企业秘密不适合进行公开及邀请招标的。
(4)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5)已经采购的设备或项目类,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如设备配件)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因时间紧迫,不能按照公开及邀请招标要求进行的。
4.2招标作业规程
4.2.1招标前准备工作
4.2.1.2承办单位收到采购计划后根据本管理规定第4.1.2和4.1.3条判断是否需求招标和确定招标形式。
需要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设备、服务类采购,立项报告评审务必获得通过。
4.2.1.3对于需要招标的,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召集招标工作会议,研究拟定招标方案和工作细则,编制评标专家小组(开标前名单保密)和定标领导小组(定标前名单保密)名单并报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总裁或总经理批准。
4.2.1.4招标工作小组召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聘请技术专家对拟招标的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标准、主材品牌等进行确认,组织询价,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价格表单独密封分离)构成,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分别密封。
4.2.1.5招标承办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资料发送给投标人前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另行商定)向招标管理单位报审和监督单位备案。
4.2.1.6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在适宜的网站或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
4.2.1.7投标单位购买标书:
各招标单位可根据招标标的物情况自行确定标书发售方式。
4.2.1.8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技术答疑,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4.2.1.9资格预审
招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未达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招标人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资格。
(如有需要)开标前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供应链、技术、质量、工程、设计等人员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并编写考察报告。
4.2.2开标
4.2.2.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单位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以及监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有法律顾问或公证人员见证。
4.2.2.2开标时,应该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唱标单中的所有内容。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暂停开标,与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备查。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唱标。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的,在开标前应审查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未随投标文件递交的,应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开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2.2.3开标监督
招标承办单位应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招标监督单位提报附件1中的材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提供)。
附件1中的材料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标。
开标监督包括但不仅限于:
(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
(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
(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
(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
4.2.3评标
4.2.3.1评标应在封闭环境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
4.2.3.2评标专家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实名签字。
4.2.3.3评标专家小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4.2.3.4评标专家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专家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2.3.5评标中,评标专家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3.6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评分制,按得分高低推荐不少于三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4.2.3.7评标专家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定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投标人名单、资质、资信情况及主要业绩);
(2)开标记录表;
(3)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4)废标情况说明;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6)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4.2.3.8评标监督
(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
(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评标纪律情况。
(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评分是否合规。
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
(4)监督会场纪律,防止泄密。
(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4.2.4定标
4.2.4.1定标领导小组听取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的评标报告,评标专家小组负责人列席会议(若非定标领导小组成员则定标前退席);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监督定标。
4.2.4.2定标领导小组应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由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依次定标。
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的,应当在定标报告中载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依据资料。
4.2.4.3定标会议应形成书面的定标报告,并经参加会议的定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再根据相关流程办理批准手续。
4.2.4.4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定标报告,编制中标通知书并履行相关手续后送达中标人。
4.2.4.5定标监督
验证中标通知书与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招标领导小组意见是否一致。
4.3风险控制
4.3.1投标保证金
为控制招标项目风险,招标项目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可按项目大小由各招标人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如果通过项目风险评估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也可根据项目特点不收取,但应确保招标完成后项目履约性。
投标保证金需在开标前缴纳,预算500万以上的项目保证金应在开标5天前缴纳;若未中标,保证金应无息全额退回。
虚假投标,中途自动放弃,中标却又不能履约、签订合同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处理。
4.3.2议价风险
对于非国家法律强制招标且需多轮议价项目,招标文件需注明:
本次招标投标的有关名称仅为了区别一般技术和商务交流,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实际属于一般商务活动中技术、服务和价格等评比,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名称有所区别。
招标人为了保证公平有序和有效竞争,有权依据开标情况做出是否再次或多次竞价的决定,投标人对此决定若在开标前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接受和同意。
5.罚则
5.1招标工作纪律
5.1.1招标承办单位,独立行使招标采购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干涉招标活动。
5.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
5.1.3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招投标活动,进行串标、抬标。
5.1.4所有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有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代理等活动的招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5.1.5严格保密招标信息,不得向投标方泄露中标信息、标底等内容。
5.1.6严禁私自拆看投标文件。
5.1.7严禁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扰招标工作。
5.1.8严禁向投标方索取经济利益。
5.1.9严禁提前向投标方私自许诺。
5.1.10严肃开标会场的场内、场外纪律,参会人员手机调到“静音或振动”,严禁投标人之间串通消息。
5.2违规处罚
5.2.1不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1000-3000元罚款)。
5.2.2违反招标纪律的,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经济处罚,严重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5.2.3违反本规定,擅自决定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责任单位总经理3000-10000元罚款,在集团内部通报批评,严重者提请集团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6.附则
6.1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供应链管理本部。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颁发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开标前需提报的材料(参考模板)
①立项审批文件(按照集团《项目管理规定》要求格式执行)
②设计文件(需进行优化设计的项目需提供优化后设计文件,不需要优化设计的提供证明材料)
③招标方案
④招标文件
⑤工程量清单(基建项目由专业造价机构或具备相应能力的部门严格按照清单规范编制。
主材由项目主体单位或部门指定三个以上同档次品牌,无法指定品牌的可指定暂定价格,参考模板见附件2.3-1)
⑥主材询价表(含材料、物资名称、单位、数量、品牌、市场价格、厂商联系方式,参考模板见附件2.3-2)
⑦招标控制价,标底(密封)
⑧入围投标单位考察报告
注: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标,未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标底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