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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几点看法》
《对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几点看法》
一、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管理职能,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从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
一是主要表现在少数掌握实权领导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倾向,利用职务之便置党性于不顾,拿公款大肆吃、喝、玩、乐。
群众敢怒不敢言,即使有人直谏,便让其“靠边”。
这样堕落得很快,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
二是表现在金融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业务上比较精通,由于思想观念扭曲错位,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滥用公款或他人资金,作案后总侥幸认为自己业务熟,不会被发现。
这种形式的犯罪,往往发生在储蓄、出纳等重要岗位。
三是受有关领导或同事唆使,由于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上级说了,虽不想办但又不敢不办,继而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二)从的年龄看,呈低龄化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金融机构的人员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进”口把关不严,特别是对中层干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用上失察或不当,只注重年轻化、知识化,缺乏科学性,一些年龄小、学历高的职工担任领导职务,或占居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
但是,由于他们涉世不深,缺乏应有的社会经验和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诱发个人投机心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私欲膨胀,利用工作间隙炒股、经商,一旦亏本,债台高筑,便萌生了“借鸡生蛋”的想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后血本无归,构成犯罪。
此类犯罪的概率比较大。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智能化,技术含量高。
金融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机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把计算机作为作案的工具和对象疯狂作案,他们利用计算机伪造变造凭证、单据,空存骗支、偷改记录盗支储户存款,偷转资金进行挪用,使职务犯罪由非法型向“表面合法型”转变,犯罪更加隐蔽,犯罪活动暴露慢,成为预防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突出题。
还有一部分人往往自从事金融职业起始,就带有不健康的思想因素,隐藏在某一个角落里,伺机作案,甚至与外部不法之徒徒互相勾结利用,这种犯罪的后果严重,对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威胁较大。
(四)从金融机构的监督惩处力度上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金融系统内部监督普遍缺乏针对性、时效性,“三多三少”问题十分突出,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金融系统内部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重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没有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
以纪代法,以罚代纪,在宽严幅度上打“擦边球”,对违法违纪者往往罪错与处罚失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照“从重或加重”的条款则取“下限”,就低不就高;对照“从轻或减轻”的条款则取“上限”,就高不就低。
有案不报,有案不查。
为保住“乌纱帽”和政绩,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往则保,保不住则拖,这种执纪不严、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做法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和大案要案发生的祸根。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个乡的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挪用侵占储户存款150余万元,历时4年才案发,这足以说明监督督察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从犯罪的过程和目的看,计划周密,作案后潜逃者居多。
由于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心理表现,一度认为有了钱便能够拥有一切,所以他们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得那么心安理得。
为此,他们从小做起,事隔数日风平浪静,便肆无忌惮,犯罪速度变快、数额变大,由过失走到故意,大多犯罪都经过周密的谋划、深入细致的规避准备,加上票据兑付的方便、快捷性,给窃取资金潜逃提供了可逞之机。
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在作案时就具有密取资金潜逃的明确动机,有的还早已准备好他国护照,案发后,抓获难、追赃难、造成损失大。
二、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自律”和“他律”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自律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构筑员工的思想防线,金融单位要注重发挥党团组织政治工作优势,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好金融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培养,要经常组织员工观看“现身说法”专题片,吸取反面教训。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好“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享乐关、朋友关”,使广大员工在金融活动中增强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上筑牢阻遏和防范职务违法犯罪的屏障。
要建立和完善扎实有效的他律机制,要系统地宣传和普及金融法律法规,通过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制度等措施,进一步依法规范各项金融活动,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法制化,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安全。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用人机制。
把好用人关。
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让有事业心、责任感,严格按法办事、按金融政策办事,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的优秀同志担任“一把手”,不能仅用得分多少,完成指标多少衡量“一把手”,杜绝任人唯亲任用“一把手”。
要配好班子,我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部领导班子,既是“立法”机构,又是“行政执行”机构,还是“监督”机构,集“三权”与一身,如果选配不好,就会产生不利因素。
再次,是选好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
把好进人关。
把好进人关是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基础,在人行人员的选拔上,要公开选拔,公布最低选拔比例,防止有恶行的人混进银行。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是有效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加强控制,必须强化自身风险能力,推行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审贷分离、离岗审计、岗位轮换等制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实现内部监控的全方位和系统化,以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一是要完善健全制度,规范职工的行为。
根据金融业务不断变化的新特点,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全行的各项经营行为全部纳入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下,保证各项业务操作起来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要经过科学论证、集体研究,规定程序办理;(3)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明确同级监督权力和程序,保障同级党委、纪委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4)建立健全行务公开、民主评议、职工群众参与管理的民主监督机制。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工作激励机制。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重奖重罚,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一方面实行个人利益与从业人员效益挂钩,多付出必将多回报,激励他们按规章制度办事。
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进行曝光,做到不姑息迁就,及时处理。
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要单独列入考核日程,要采取上级单位考核测评与民主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一把手”不游离于群众之外,凌驾于组织之上。
通过严明的奖惩机制,形成良性工作氛围,使从业人员不敢触“电”,不愿触“电”。
三是抓好落实。
制度再好不落实等于零,安排布置工作不检查等于零,检查发现问题不处理等于零。
金融系统在规范各项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强调对事不对人,实践中杜绝以领导口头答复,“特事特办”为借口,而不按章行事。
不准越权,即使特急事,也要在事后及时上报。
只有这样,才能在员工中形成执行制度是天职的观念。
(四)建立和完善防治结合机制。
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做到以防为主,以教为本,依法治行,依德正人。
各金融机构在自身加强防范案件的同时,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建立联系制度、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制度,金融部门要及时向政法部门通报,互通信息,联手工作,政法部门在从严惩处的同时,针对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金融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注重司法宣传,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路子,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达到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社会要共同参与,政法部门要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有罪必惩,谨慎使用缓刑,加大罚金刑适用,营造浓厚的肃贪惩腐氛围,震慑犯罪,建立法律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金融部门要抓好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严格制度,“阳光操作”,便于群众监督,要动员和发动员工和人民群众检举犯罪,警醒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使职务犯罪无机可乘,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通过“三早”,即早教育、早发现、早预防,达到“三不”,即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最终降低职务犯罪率,确保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篇: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及其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xx/5/16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
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xx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
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xx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
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
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门指
1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的犯罪。
严格来讲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所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说它既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
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观点也是多种多样,从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来看,我们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目前我国《刑法》来看,涉及职务犯罪的内容主要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几个主要的罪名和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贪污罪(邹三水案)(318“南海神话”林裕行案,原工行南海支行行长。
因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死缓。
以收取贷款户“利息差”、“赞助费”的手段私设“小金库”,总额高达7080余万,其中林以各种名义先后数次拿走了318万。
)
2、挪用公款罪(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三个共同点:
鄱阳人、辩护人都是余湘明、挪用手段基本一致,都是利用从其他行拆借来的资金,打到私人账户上,胡永春挪用了8353.7375万元,并有692.1万元未归还。
)
3、受贿罪(广丰顾慧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2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5、滥用职权罪(309中行温州分行烂尾楼事件,xx年4月央视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谁来为中银烂尾楼埋单”。
3500万元的国家投资打了水漂。
该行行长叶征因受贿判xx年,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3年零6个月,执行xx年。
叶的失职有三:
一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工程管理人员;二是未按国家规定委托监理公司;三是审批工程把关不严,超进度付款、提前付款和重复付款)
6、玩忽职守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应当看到,这几年经过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与各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和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发势头。
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
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的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
这表明,在严厉
3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
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
在近几年立案查处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犯掠夺钱财的贪婪性。
(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
2、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随着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林裕行案,工行南海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9.14亿元、美金500万元,造成贷款全部无法收回的特大损失。
)
3、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并向高级管理人员蔓延。
从近年情况看,呈现出上升并向处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蔓延的趋势,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4、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
随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
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5、案犯年龄结构呈下降趋势,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
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
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
这些新的犯罪手法诡秘,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查处和防范工作的难度。
6、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
金融系统的
4支行(公司)及分理处、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其中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金融职务犯罪的诱因。
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
(294寇君宝案: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临柜储蓄员,10个月贪污437万判死缓)
三、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
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具体说来,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是诸多因素和问题的综合作用之结果。
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价值目标。
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也必然产生一种异化,这就是对利益特别是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逐,随之而来的是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在侵蚀和影响着人们。
而在金融队伍中,有的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就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与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一拍即合,同流合污。
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于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寇君宝案,找三陪女做情人,花3000元买1000朵玫瑰送给三陪女,一夜风流之后又送给三陪女1.2万元的钻戒)(295陈新案,原工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
因贪污4000万,挪用368万,判死刑。
“我错在太放纵自己的欲望了”)
2、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
从金融行业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有直接关系。
(318林裕行案:
工行南海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是8000万。
而冯明昌却在一天之内从南海支行骗贷2.4亿。
而林严重违反审批制度,越权审批贷款,却并没有受到及时追究。
上级行对这一违规行为采取了默许态度,于是又有了第二次,第三次。
。
。
加之林的拉拢腐蚀,使上级行的某些关键人物,与其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成为“同一条船上的人”,共同规避制度、屏蔽监督,无疑助长了林的非法行为)
3、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从而使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忽视对某些权力的监督,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
(295陈新案,工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
因贪污4000万,挪用368万,判死刑。
“我错在太放纵自己的欲望了”,“921”科目大帐,聚集了支行各网点所有的资金,工行规定每年1月1日同时扎帐)
4、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
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从而也使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为适应这种状况并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
还有的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下属单位领导存有“三怕”:
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
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
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5、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
(322林裕行案,林在担任三水支行行长期间,以虚假繁荣蒙蔽上级、笼络下级,使该行呆坏账达80%,但却被视为“有能力”,得到重任。
他到南海支行后,故态复萌,重复作案,造成更大损失。
)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这就使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也进入金融队伍。
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
由于用人把关不严,也为一些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惩治提供方便,有的单位对一些“带病”跳槽的人往往顺水推舟,推送出去了事,致使这些人的“病根”未除,在金融队伍中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
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选调进来的人员重使用、轻管理,只看重业务工作能力,不顾及思想品行和作风表现,甚至对有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人员偏信过宠、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
四、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既然职务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和因素的综合反映,既然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预防之策必须是紧密联系金融行业的实际,实施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
针对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共性原因,防范对策措施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
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必须在金融领域里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腐墙”,保持金融队伍的健康肌体。
(303潘广田案,原农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31次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送的钱物,收受贿赂153.9万余元,判无期。
由请吃饭——送土特产——贵重财物,由简到繁,逐步深入。
案发后,潘忏悔说:
“从一名高级领导干部到一个阶下囚,是由于我私欲膨胀、追求享乐造成的。
7其实我家里并不缺钱,我和妻子都在银行工作,每月收入上万。
我的生活早就超过了小康水平。
我为什么还要受贿。
为什么要犯罪。
一年来,我的头发全变白了。
我真正体会到后悔欲绝的滋味,肠子都回青了。
”潘终于明白:
那些行为人送来的不是钱,而是定时炸弹。
因此潘德案子告诫我们,必须正确对待人生的荣辱进退,不断加强人生观的修养,坚定信念,淡薄名利,保持乐观、进取、平和、健康的心态,才能抵得住各种诱惑,才能不被“富贵名禄遮望眼”。
这也告诫人们,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确保权力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而不能向林裕行“权为你所用,利为我所谋”。
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走上邪路,避免发生从公仆沦为罪人,由领导沦为罪犯的可能。
)
因此,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一传统的政治优势,着力抓好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规制度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弘扬“三铁”精神,切实提高金融队伍素质。
要着重加强对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这不仅在于领导干部的行为示范作用可以带动和影响广大员工,还在于领导干部本身需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反腐蚀能力,以防自身变质或被不法分子拖下水。
要不断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既要抓对人心有震撼力的警示教育,也要抓日常中的和风细雨式的思想工作,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控制金融行为的有效机制。
深化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这既是对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化解和防范因金融体制“脱节”、“失控”而产生的各种金融犯罪的强有力措施。
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金融调控监督体系和现代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推进金融法制化、市场化进程,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作为金融调控监督部门,要强化宏观调控,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合规的宏观控制机制,同时要切实履行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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