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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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doc.docx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doc

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

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发布日期:

2000-11-21

执行日期:

2000-11-21

生效日期:

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见附件一),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近年来,国内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被贩运、走私出境用于生产、加工毒品现象日趋严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堵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上的漏洞,打击非法制造毒品和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我国在国际禁毒领域的形象和地位,现就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设立生产、经营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

备案时需注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主要销售方向等内容。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2000年12月15日以前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二、购买使用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但包括科研、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购用证明。

 

使用单位购买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后不得擅自出售和转让,确需调剂的,应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

 

严禁个人购买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三、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经营企业时,应查验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并复印该执照、备案证明及如实登记销售品种、数量等留存备查;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使用单位时,需查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了解购买用途。

每一笔购销业务完成后,销售企业要将购用证明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留存两年备查。

 

严禁向无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单位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

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七、各级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承储、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附件一: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一类

 

1、麻黄素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1-苯基-2-丙酮

 

4、苯乙酸

 

5、胡椒醛

 

6、黄樟脑

 

7、异黄樟脑

 

8、醋酸酐

 

二类

 

9、三氛甲烷

 

10、甲苯

 

11、乙醚

 

12、丙酮

 

13、甲基乙基酮

 

14、邻氨基苯甲酸

 

15、N-乙酰邻氨基苯酸

 

16、麦角酸

 

17、麦角胺

 

18、麦角新碱

 

19、吸啶

 

20、高锰酸钾

 

附件二: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编号:

 

生产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种

 

年生产能力或经营数量

 

年计划产量

 

主要销售方向

 

公安机关公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

该表一式二份,公安部门存档一份,生产经营单位持有一份。

 

附件三: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编号:

 

销售单位名称

 

购用单位名称

 

购用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购买数量用途

 

经办人签字公安局印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

 

1、该表一式三份,存档一份,报省公安禁毒部门一份,购用单位持有一份。

 

2、购用必须使用原件,复印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30天。

 

4、销售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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