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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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表

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要求,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治污保洁工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总任务,针对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政府引导、社会联动,以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为载体,以削减污染物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珠江等全省重点流域水质保护为重点,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全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2002年的838%提高到2005年的95%以上,2007年达到98%以上。

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2002年的2115%提高到2005年的45%,2007年达到55%。

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由2002年的2816万吨提高到2005年的500万吨,2007年达到700万吨以上。

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低于70%。

认真解决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问题。

到2005年,全面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2007年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80%以上。

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控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削减全省排污总量。

到2005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管理。

加快火电厂的脱硫工作步伐,强化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到2005年,建立完善的酸雨监控网络,全省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生态保护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加强,山区生态屏障的战略地位得到强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各地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对辖区内的各饮用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

在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流中,划定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拆除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饮食店。

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要坚决搬迁或关闭。

对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坚决取缔。

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采取一切措施实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重点解决好水质性缺水地区的“饮水难”问题。

加快供水工程建设,保证水量,保障水质。

城建和水利部门要制定全省各乡镇、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

在各级国土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

对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影响水质的项目,要制定计划,限期搬迁。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

  2、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国家与省有关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促进市场化、企业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珠江流域各市要按照珠江整治要求,制定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珠江整治责任书目标任务的完成。

其他各市要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的要求,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严防病菌扩散。

  3、推进河流两岸生态与景观整治工作。

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大力推进内河涌整治,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结合河道清障、清淤、堤防建设等,加强河涌两岸的净化、绿化和美化,2005年底前河涌水质和景观得到明显的改善。

认真整治临江采石场、沿江窝棚等违章建筑及露天垃圾场,加强对已关闭的采石场点和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

清理河岸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对经限期治理污水仍不达标的养殖场要停业或关闭。

加强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流域地区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和保护,划定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保护区,加快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进程。

各地要加强城市及其周围山体、水体和农田的保护,建立“环城绿带”,在“绿带”范围内严禁从事建设和开发活动。

  

  

(二)强化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

  1、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

加强燃煤、燃油电厂的环境管理,严格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项目的审批。

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燃煤和燃油机组。

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燃油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

调整电力布局,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大中城市建成区,除已上报国家规划建设的项目及热电站外,原则上不再布点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减轻酸雨污染;适当在东西两翼沿海布置一些大型骨干电厂。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燃煤燃油电厂烟气脱硫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编制脱硫计划方案,采取措施保证按时完成脱硫工作。

否则,将依法采取限期治理甚至停产治理措施。

各电厂在脱硫工程建成之前,要严格控制燃料含硫量。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厂的脱硫工作,在电厂脱硫征地、关键设备进口、电价政策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加强我省能源规划,注重能源与经济、环境的关系,加快发展核电和液化天然气发电,研究外购电计划,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行节能行动。

  2、加强机动车尾气和噪声污染防治。

要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与环保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工作。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尤其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加强城市道路改造,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市交通网络,降低交通噪声污染。

加大对城市机动车违反禁鸣喇叭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城市禁鸣喇叭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1、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进程。

各地要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进程,促进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要统筹规划辖区内城市和农村的垃圾处理,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和规模,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应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2005年,我省基本建立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环境监控体系。

各地要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要求,认真落实“规划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

  2、全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到2005年,全省要基本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地级以上市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监控体系。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达到90%。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以及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意见的通知》(粤环〔2003〕234号)的要求,到2005年前,我省要分期基本建成一批危险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具体工程项目见附件2);各有关市要力争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并建设好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建成大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相关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4年6月16日前,建成过渡性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在设施尚未建成期间,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3、抓好农村环境卫生,控制和减少污染源。

强化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示范村镇和园、场的建设。

村镇垃圾处理应纳入村镇规划。

认真研究解决中心镇与周边村镇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问题。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造农村厕所,加强农村禽畜、化肥、农药污染等的控制,改善农村环境。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农产品和土壤环境的安全。

  4、全面推进生态保护工作。

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农业示范市(县、乡镇)活动。

到2007年底前,肇庆、江门、广州、东莞、佛山、茂名等市要分阶段争取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

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红树林、珊瑚礁等多元化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确保全省人民享有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对“十五小”(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合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新五小”(小火电机组、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予以淘汰。

严肃查处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偷排污染物的不法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各有关部门联动作用,将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坚决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案件。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重视环境污染及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尽快处理。

东西两翼和山区在加快工业化的过程中,要严格项目环保准入标准,防止重污染企业向东西两翼和山区转移。

新建项目原则上集中入园,现有企业也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鼓励现有企业结合技术改造加快向园区聚集。

  2、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控制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

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通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新上项目的把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要规范污染源排污口的设置,建立污染源管理档案。

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实施在线监测,实时动态监控,以及时掌握污染源排污情况,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3、强化重点污染行业的重点控制。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的要求,加快电镀、化学制浆、化工、制革、纺织印染、冶炼、发酵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

凡新建项目一律进入定点工业园区,实施集中监管控制。

实施源头控制,加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要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简政放权,加强服务指导。

  4、大力推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实施生产全过程控制和废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治污保洁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协调,明确目标与任务,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治污保洁工程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治污保洁工程顺利进行。

  1、建立监督检查、咨询机制。

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

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环境影响程度和相应环保措施,起草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要建立健全治污保洁监督检查机制。

各有关市、有关单位每季度要将贯彻落实本方案的有关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存在问题、需协调事项等)书面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

  2、结合实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容量调查制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补偿机制,从开发强度大、经济较发达但环境污染负荷重的地区调剂财力,对因保护环境而在经济上作出牺牲的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3、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在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的基础上,要将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新闻媒体要经常报道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有益环境保护的行动和对环境的监督管理。

  (三)拓展资金渠道,保证治污保洁工程项目的实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落实。

要强化对财政环保资金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评价、项目的后续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2、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

省财政在原有环保专项资金基础上,按照粤发〔2002〕16号文件的要求,落实珠江整治和治污保洁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工程项目的实施,重点补助欠发达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

各地每年可根据当地的财力适当安排一定的治污保洁工程专项资金,确保治污保洁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

  3、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认真贯彻落实火电厂脱硫政策,切实有效地促进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

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尽快开征。

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必须在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三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鼓励企业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通过招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金。

加快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

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按照保本微利,促进企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制定,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土地无偿划拨、财政资金补助等扶持手段,发展固体废物处理产业。

在经营管理体制上采取招标、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等形式,保证固体废物经营企业长期规范经营。

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改变过去无偿开发、使用资源后,由国家投资恢复的不合理做法,恢复生态平衡,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积极鼓励和发展环保产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招投标或BOT、TOT、BL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

  4、积极利用外资。

围绕当地重点环境问题,确定重大环保项目,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建立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对环保的赠款和优惠贷款,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努力增加城市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

充分利用环保项目为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条件,积极与国际著名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合作,吸收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环保产业的技术水平。

  

  (四)落实工程项目计划,改善环境质量。

  各地要根据治污保洁工程项目计划(见附件2),积极筹集资金,明确责任分工,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确保治污保洁工程目标的实现。

  (五)结合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加强治污保洁工作监督检查。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治污保洁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将目标进一步分解,明确各地工作目标与任务,在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年度检查中,加强对治污保洁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附件:

  1、落实治污保洁工程各部门工作任务

  2、广东省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表

附件1

落实治污保洁工程各部门工作任务

  省环保局: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置,推动城乡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公布治污保洁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协助政府制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等。

  省经贸委:

负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省农业厅:

指导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禽畜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控制农药和化肥等污染,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省建设厅:

在城镇规划和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减少环境污染,监督各市组织编制市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负责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和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审查和技术指引工作。

  省水利厅:

负责水资源调配,有计划实施优质供水,协助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组织安排好流域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加水环境容量,进一步抓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省委宣传部:

积极做好治污保洁的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主要新闻媒体(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广东电台、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南方网)及时报道全省各地治污保洁工程的工作动态和成效,依法及时发布城市大气、流域水环境、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相关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

要将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并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全省火电厂脱硫工程的实施,并牵头制定鼓励火电厂脱硫的相关政策。

  省公安厅:

严格车辆管理制度,配合政府实施限制摩托车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

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路检和放射性废物、剧毒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协调落实区域综合整治资金,加强省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及对企业环保资金投入的政策指导,促使企业加大治理投入。

会同物价、环保、水利等部门制定流域水质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加大火电厂脱硫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研究开发的力度,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省国土资源厅:

严格把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和审批关,关注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按规划进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大力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区工程建设。

  省物价局:

制定电厂脱硫补助电价、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和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管理办法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

  省林业局:

负责组织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尤其是加强水土流失生物治理工作。

 

附件2

广东省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表

(共12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性质

建设内容

建设起

止年限

责任单位

一、流域综合整治项目(24项)

1

珠江(广州-虎门)两岸综合整治工程

在建

沿岸(广州/东莞/番禺)重点污染源治理、城区、开发区、旅游区、港口污水处理厂建设,水源开发和东莞运河整治工程等。

完成赤岗涌、乌涌、员村涌、石井河、卫生河综合整治;开展市区110条河涌的整治工程,重点对荔湾涌、司马涌、沙基涌、马涌、东濠涌、新河浦涌、沙河涌、猎德涌等主要河涌的截污和整治工程,采取清淤、固堤、固底措施,除少数缺乏条件的河涌外,所有河涌在整治时必须进行两岸截污。

完成荔湾湖、流花湖、东山湖和麓湖湖水变清工程,使湖水水质达到景观要求。

完成流溪河综合整治工程。

-2010

广州市政府

东莞市政府

2

深圳河治理三期工程

在建

对深圳河罗湖桥以上河段拓宽、疏浚、河堤铺筑

-2005

深圳市政府

3

深圳水库污水截排工程

续建

将深圳水库流域60.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污水截排出水库流域外

-2004

深圳市政府

4

深圳龙岗河坪山河水污染治理工程

在建

建设5座污水处理厂和完成横岗、坪地污水厂配套的截污干管建设

-2005

深圳市政府

5

深圳观澜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

在建

建设3座污水处理厂、1座水质净化应急工程

-2005

深圳市政府

6

练江综合整治工程

在建

河道清淤拆障,重点污染源集中处理,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厂等。

-2010

汕头、揭阳市政府

7

汕头西港内河整治工程

新建

清污截流,修整堤围,沿岸绿化

-2005

汕头市政府

8

佛山水道综合整治二期工程

在建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及沿岸重点污染源治理,河道整治,路堤合一,绿化,引水冲污,沿岸截污和城市污水厂建设等。

-2006

佛山市政府

9

佛山市城区碧水工程

改建

市区城南片内河涌整治

-2005

佛山市政府

10

河源东埔河综合整治工程

新建

沿河两岸污水截流、砌防洪墙、绿化,河道清淤等

-2005

河源市政府

11

韩江水质保护工程

新建

污染源治理、污水厂建设、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河道整治等

-2010

潮州市政府

12

惠州西湖整治续建工程

在建

企事业污染源治理,环湖截污管道建设,湖泊清淤、湖面清理,开辟新水源增加库容等。

-2005

惠州市政府

13

东莞运河综合整治工程(一期)

新建

漳村水质净化水厂能力260万吨/日

-2004

东莞市政府

14

岐江河综合整治工程

续建

河道疏浚、清淤,一河两岸整治,河道堤围及岸墙整治,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能力22万吨/日,西河水闸改造,引西江水进岐江河增加河流水环境容量及水体自净能力,恢复岐江河水生生态环境

-2005

中山市政府

15

江门天沙河整治工程

在建

河道清淤、疏浚,裁弯取直,修建水闸,引水冲污等。

-2009

江门市政府

16

江门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1期)

新、改建

河道疏浚、清淤,水利设施建设,河堤改造及景观建设,沿岸“城中厂”搬迁改造

-2005

江门市政府

17

漠阳江(春城—江城)综合整治工程

新建

河道整治、污水截流、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等

-2005

阳江市政府

18

阳江市鸳鸯湖综合整治

新建

环湖污染治理、湖泊清淤、环湖绿化、环湖护坡工程及污水处理等

-2005

阳江市政府

19

小东江综合整治工程

在建

污染源治理,沿岸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河道整治和修筑水坝等。

-2005

茂名市政府

湛江市政府

20

鉴江综合整治工程

新建

沿岸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

-2005

湛江、茂名市政府

21

肇庆星湖综合整治工程

续建

包括北岭山南麓截污管道建设、鼎湖山排污工程

-2005

肇庆市政府

22

枫江综合整治工程

新建

污染源治理,污水厂建设,河道整治,引水冲污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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