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读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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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读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读)

《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统壹标准》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壹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统壹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壹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壹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于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且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且,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壹建筑施工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壹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施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施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施工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和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于《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于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市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总结

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施工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

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2001年7月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统壹建筑施工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

1.0.1本条是编制统壹标标准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

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且,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壹个技术标准体系。

以统壹建筑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施工质量的验收,且作为建筑施工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壹准则。

说明:

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俩部他。

第壹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壹准则。

为了统壹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和组织均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均做了具体规定。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施工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和本标准配合使用。

说明:

1.0.3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壹》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

同时,本标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和本标准配套使用。

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仍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图1.0.3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术语

2.0.1建筑施工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施工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施工满足关联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于安全、使用功能及其于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验收acceptance

建筑施工于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和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关联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和否做出确认。

2.0.4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关联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和否做出确认。

2.0.5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同壹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壹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检验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且将结果和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

于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交接检验handingover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和完成方经双方检查且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建筑施工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壹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施工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壹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

于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壹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壹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

于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壹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于质量。

2.0.16返修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说明:

本章中给出的1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

除本标准使用外,仍可作为建筑施工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于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3-1994、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等国家标准中的关联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壹定是术语的定义。

同时仍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壹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说明:

3.0.1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施工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关联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仍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

施工单位仍应通过内部的审核和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于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且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施工施工质量的保证。

同时放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0.2建筑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且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关联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且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说明:

3.0.2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建筑施工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壹是用于建筑施工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复检;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于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的因素;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仍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仍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关联专业工序之间形成壹个有杨的整体。

3.0.3建筑施工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关联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施工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于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于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且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壹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且应共同确认。

说明:

3.0.3本条提出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

参加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应于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壹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于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壹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说明:

3.0.4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

对于检验项目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俩大类。

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且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

对于构件截面尺寸或外观质量等检验项目,宜选用考虑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和使用方风险β的壹次或二次抽样主案,也可选用经实践经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于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

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过%。

2壹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说明:

3.0.5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使用方风险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

抽样检验必然存于这俩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于抽样检验中,俩类风险壹般控制范围是:

α=1%-5%;β=5%-10%。

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对于壹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说明:

4.0.1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之上的建筑物也不少。

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壹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于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壹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壹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

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壹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于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施工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壹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壹个子单位工程。

说明:

4.0.2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基本要求。

于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议确定,且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说明:

4.0.3于建筑施工的分部工程中,将原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中的强电和弱电部分独立出来各为壹个分部工程,称其为建筑电气分部和智能建筑(弱电)分部。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分项工程可由壹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说明:

4.0.4和4.0.5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多层及高层建筑施工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施工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壹般划分为壹个检验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壹般划分为壹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壹般按楼面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壹划分为壹个检验批。

安装工程壹般按壹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壹个检验批。

室外工程统壹划分为壹个检验批。

散水、台阶、明沟等含于地面检验批中。

地基基础中的土石方、基坑支护子分部工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施工实体,但它是建筑施工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施工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施工和施工安全,也关系到建筑施工的质量,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内容是应该的。

4.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说明:

4.0.6这俩条具体给出了建筑施工和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施工质量验收

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壹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说明:

5.0.1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修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且有壹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壹致,因此能够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且按批验收。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俩个方面:

资料检查、主控项目检验和壹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

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达到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的目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壹般项目的子项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壹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

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说明:

5.0.2分项工程的验收于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

壹般情况下,俩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且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说明:

5.0.3分部工程的验收于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本条给出了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

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俩类检查项目。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

关于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且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且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

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关联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说明: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施工投入使用前的最后壹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壹次验收。

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

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且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仍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

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方案也要复核。

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仍须进行抽查。

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

因此,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

抽查项目是于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且由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

最后,仍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

于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验收。

5.0.5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说明:

5.0.5表D和表E及表F分别为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主要是规范了各专业规范编制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具体内容由各专业规范规定。

表G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5.0.6当建筑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候船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

5.0.6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壹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于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且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关联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

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于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

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壹种情况,是指于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壹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

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壹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于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

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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