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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情况说明范文

违反广告法情况说明范文

1.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恪守社会私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平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阻碍社会公共次序和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卑视的内容;(八)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爱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晰、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供应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材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精确     ,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品种。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运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旧事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会。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平安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抽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需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点下使用的医治性药品广告中,必需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别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平安性的肯定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平安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竞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需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需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求一个违反广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

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托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造广告。

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扬该去斑霜的效果。

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

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实行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赔礼,消退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点评:

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

“广告主或者广告运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抽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名义、抽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运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抽象的;(五)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害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

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抽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

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

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托付某广告公司制造广告。

广告公司将制造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白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

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

后发觉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INCHINA”(中国制造)。

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哄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

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担任为由拒绝。

刘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供应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点评:

本案涉及到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

《广告法》第24条规定:

“广告主自行或者托付他人设计、制造、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供应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运营资历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质量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27条规定:

广告运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运营者不得供应设计制造、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

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供应广告中商质量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造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形成了哄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因而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

《广告法》第3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哄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恳求于法有据。

文摘报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处理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案例三案情摘要:

某制药厂重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引见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状况下,擅拘束某印刷厂采纳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扬品,并托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

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扬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觉这种药品不只没有广告所说的医治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点评: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常常进行广告宣扬,因而,广告法实行了特别的管理措施。

《广告法》第34条规定: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需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43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

2001年7月,依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

3.请列举一两则违法广告,并说明它们违反了哪条法律或法规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05-12-14

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

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掌握,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扬对疾病医治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

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

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扬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

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扬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抽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

曲靖开发区唐乐舒运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扬,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

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

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呈现高科技医学(西医医治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

云南西医学院附设西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讨论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

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消失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

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消失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9、“新电解导融技术胜利医治前列腺疾病”医疗广告(广告主:

航空门诊部),该广告中宣称的“在全国三百余家大中型医院临床应用,已让数万例患者得到康复”、“数小时达到医治目的”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10、“华佗银屑王”药品广告(广告主:

吉林省银诺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宣扬治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

4.求一个违反广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

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托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造广告。

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扬该去斑霜的效果。

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

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实行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赔礼,消退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点评:

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

“广告主或者广告运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抽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名义、抽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运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抽象的;(五)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害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

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抽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

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

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托付某广告公司制造广告。

广告公司将制造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白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

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

后发觉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INCHINA”(中国制造)。

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哄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

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担任为由拒绝。

刘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供应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点评:

本案涉及到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

《广告法》第24条规定:

“广告主自行或者托付他人设计、制造、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供应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运营资历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质量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27条规定:

广告运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运营者不得供应设计制造、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

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供应广告中商质量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造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形成了哄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因而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

《广告法》第3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哄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恳求于法有据。

文摘报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处理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案例三案情摘要:

某制药厂重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引见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状况下,擅拘束某印刷厂采纳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扬品,并托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

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扬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觉这种药品不只没有广告所说的医治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点评: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常常进行广告宣扬,因而,广告法实行了特别的管理措施。

《广告法》第34条规定: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需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43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

2001年7月,依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

5.征求违反广告法的广告实例,重谢

药品、医药器械类广告:

冒牌的"专家""医师"与所谓的"患者"沟通互动,宣扬产品功效。

依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使用医疗机构、专家或患者的名义证明产品功效。

假如含有这些内容,则属违法广告。

医疗服务类广告:

自行印制印刷品,宣称隆胸手术"30分钟完成,24小时恢复,出血量不到1毫升"。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方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允许宣扬诊疗技术、诊疗方法和诊疗效果。

凡医疗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构成违法医疗广告。

训练培训类广告:

培训机构谎称为上海机场集团、东方航空公司等知名企业定向培育人才,"入学等于就业"。

广阔毕业生、家长应以平常心对待训练培训类广告宣扬,谨慎对待广告中类似"保证就业"的承诺。

珠宝饰品类广告:

所谓的"奥地利顶级水晶钻""顶级两克拉美钻",其实是合成立方氧化锆,即"仿钻"。

此类广告经常隐瞒珠宝饰品的真实性质,哄骗、误导消费者。

投资理财类广告:

用"绝版""升值潜力无限"等字眼,吸引消费者购买。

对于各类价格昂扬的保藏品,无论是爱好还是投资,消费者都应当具备肯定的鉴赏和辨别力量,不能轻信广告宣扬。

化妆美容类广告:

"七天美白肌肤""十天强韧发质",奇妙的功效缺乏科学的依据。

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效果因人而异。

此类广告非但不能宣扬对疾病具有医治或帮助医治作用,而且应当标明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提请消费者留意。

房产物业类广告:

广告宣称可以"零首付",实际上却要购房者以原有的房屋申请抵押贷款。

目前,对房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规划进展、购房优待、投资报答等作虚假宣扬,是房产违法广告的典型表现。

不良文化类广告:

按摩服务广告语言文字极具撩拨性,示意供应"性服务"。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良好风尚。

格调低下的涉性广告、不良文化广告,以及炫富广告都不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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