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标准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T 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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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

水环境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

6.2分析方法

6.2.1选择分析方法的原则

6.2.1.1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

6.2.1.2当实验室不具备使用标准分析方法时。

也可采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环监[1994]017号文和环监[1995]号文公布的方法体系。

6.2.1.3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美国EPA和日本JIS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6.2.1.4当规定的分析方法应用于污水、底质和污泥样品分析时,必要时要注意增加消除基体干扰的净化步骤,并进行可适用性检验。

6.2.2水和污水的监测分析方法见附表1。

7流域监测

7.1流域监测的目的。

流域监测以掌握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趋势,为流域规划中限期达到目标的监督检查服务,并为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7.2流域断面。

根据流域规划设置的断面,一般分为限期达标断面、责任考核断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断面。

7.3同步监测

7.3.1同步监测是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全流域监测站进行的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对主要控制项目的监测。

7.3.2同步监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点位(断面)认证,监测全程序技术指导,监测资料的审核汇总以及报告编写工作。

在监测期间总站派技术专家到重点地区进行现场技术监督、技术指导。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地区的同步监测工作具体实施。

7.3.3监测频次。

常规监测为每月1次,具体实施时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流域网头单位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

同步监测频次根据需要确定。

7.4监测断面(点位)我国正在制定和实施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源限期达标计划中确定的监测断面是三河、三湖的主要监测断面流域监测以环境管理目标断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为主,根据需要可增加主要城镇的污水总排口、日排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排放量30kg以上主要污染企业的排口,此外,沿江、河、湖、库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宾馆、饭店等污水排口。

7.5省、市(区)交界断面。

重点省、市(区)交界断面,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并指导有关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监测;其它交界断面由所辖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采样监测。

7.6监测项目。

以常规水质监测项目为主,同时根据流域管理需要和区域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特征等适当增减,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每次流域同步监测中,高锰酸盐指数、COD、NH3-N、As、Hg、pH、油类、总氮、总磷为必测项目,湖库监测增加叶绿素α。

7.7流域污染物通量监测。

增加采样频次并进行流量测量,以平均浓度和流量计算出污染物通量,也可用多个瞬时浓度积分计算污染物通量。

流量测量有多种精确和简易方法,如流速仪法,将监测断面分成若干大小区间分别测量后求积,也可将流速仪法简化成2点法进行测量。

根据我国目前的仪器装备情况,这里推荐简易的浮标法测流量(精确测量流量见5.3节):

取一段较规则、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河床,测其平均宽度及水面高度,取一漂浮物,放入流动河水的中央,在无外力的影响下(如风、漂浮物阻塞等),使漂浮物流经被测距离,记录流过时间、重复数次,取平均值。

流量按下式计算:

Q(m3/s)=0.7LS/t

式中:

L-选取河道部分长度,m;t-浮标法通过这段距离的所需平均时间,s;S-河流断面面积,m2。

注:

①河床截面积可用测量杆在选定断面通过测量几个点位的深度计算出。

为避免较大误差,至少要有5个测量点,每个测量点之间不能超过20m,地形较复杂的河床测量点应加密。

②根据增添设备的条件,逐步采用多普勒测流仪测量流量,计算污染物通量。

7.8质量保证。

流域监测的质量保证同第11章。

8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8.1验收监测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测试;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等。

8.2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要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并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8.3监测布点与采样

8.3.1布点

8.3.1.1监测布点应能真实反映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

8.3.1.2监测布点必须符合5.1节的规定。

8.3.2采样

8.3.2.1采样频次

(1)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小化。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次~5次,但不得少于3次。

(3)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测试的采样频次可适当减少。

(4)对非稳定排放源、大型重点项目排放源,必须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

8.3.2.2采样方法及水样保存。

采样方法见第5章,水样的保存和容器选择见表4-4。

8.4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8.4.1监测项目

8.4.1.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并参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录一。

8.4.1.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新污染因子,须经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监测项目。

8.4.1.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增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8.4.2监测方法

8.4.2.1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8.4.2.2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8.5质量保证

8.5.1采样器和监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8.5.2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6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要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8.7总量控制。

在竣工验收监测中要进行污水污染要素中主要污染因子的排污总量监测,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是否符合功能区规划目标作出评价。

8.8数据处理与分析。

数据处理与分析见第10章。

8.9验收监测报告(表)。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监测期间的工况分析、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检查、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及有关附件等,同时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验收监测表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录八"验收监测表"填写。

9应急监测

9.1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事故,往往会对水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并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9.1.1应急监测的目的与原则。

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决策部门提供处理处置的可靠依据。

事故发生后,监测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和采样器材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场。

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立即布点采样,利用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监测结果。

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9.1.2采样。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一般分为事故现场监测和跟踪监测两部分,其采样原则如下:

9.1.2.1现场监测采样

(1)现场监测的采样一般以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为主,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水体的特性布点采样和确定采样频次。

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地点及其下游布点采样,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地点上游采对照样。

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以事故发生地点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园形布点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

(2)事故发生地点要设立明显标志,如有必要则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

(3)现场要采平行双样,一份供现场快速测定,一份供送回实验室测定。

如有需要,同时采集污染地点的底质样品。

9.1.2.2跟踪监测采样。

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后,随着稀释、扩散和沉降作用,其浓度会逐渐降低。

为掌握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在事故发生后,往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直至水体环境恢复正常。

(1)对江河污染的跟踪监测要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和数量及河流的水文要素等,沿河段设置数个采样断面,并在采样点设立明显标志。

采样频次根据事故程度确定。

(2)对湖(库)污染的跟踪监测,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点,但在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由于湖(库)的水体较稳定,要考虑不同水层采样。

采样频次每天不得少于二次。

9.1.2.3现场记录。

要绘制事故现场的位置图,标出采样点位,记录发生时间,事故原因,事故持续时间,采样时间,以及水体感观性描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采样人员等事项。

9.1.3监测方法。

由于事故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当我国颁布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等效采用ISO、美国EPA或日本JIS的相关方法,但必须用加标回收、平行双样等指标检验方法的适用性。

现场监测可使用水质检测管或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半定量的测定数据。

现场无法监测的项目和平行采集的样品,应尽快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检测。

跟踪监测一般可在采样后及时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

9.1.4应急监测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结果,编写现场监测报告并迅速上报有关单位,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9.1.4.1事故发生的时间,接到通知的时间,到达现场监测时间。

9.1.4.2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

9.1.4.3监测实施,包括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方法。

9.1.4.4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及伤亡损失情况。

9.1.4.5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流失量、浓度及影响范围。

9.1.4.6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及处理处置建议。

9.1.4.7附现场示意图及录像或照片。

9.1.4.8应急监测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

9.2洪水期与退水期水质监测

9.2.1监测目的。

掌握洪水期与退水期地表水质现状和变化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靠信息,以便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理对策,为保障洪涝区域人民的健康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9.2.2监测的基本任务与要求

9.2.2.1开展灾区城镇河流、湖、库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9.2.2.2重灾区、淹没区的地表水质监测;对于危险品存放地周围水质重点监测。

9.2.2.3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追踪调查和应急监测。

9.2.2.4开展洪水期与退水期水环境质量的评价与专报。

9.2.2.5各项监测与报告工作要做到快速、及时、准确。

9.2.2.6其它要求执行9.1节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9.2.3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9.2.3.1布点原则。

参照第4章地表水质监测布点与采样,第5章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并根据洪水与退水过程中水体流经区域,把监测重点放在城、镇、村的饮用水源地(含水井周围)、洪涝区城、镇、村的河流,淹没区危险品存放地的周围要加密布点。

9.2.3.2洪水区域的河流主干道和支流流经的城镇加密布设控制断面(不设中泓断面)。

9.2.3.3城镇村的饮用水源地在进水和出水方位加密布点。

9.2.3.4洪涝区域的饮用水水井根据不同水深布设上(水面至水下20mm),中(水深的中部),下(底质上50mm)三个点位。

9.2.3.5淹没区域的饮用水源地和水井周围加密布点。

9.2.3.6洪涝区域和淹没区域的工矿企业周围,在入水方向每20m布1个采样点,出水方向要加密布点,以能够切实监测出污染物泻流浓度和总量为原则。

9.2.3.7以危险品存放地或流经洪水的工矿企业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扇形布点,同时在洪水进流方向的上游设3个~4个对照点位。

9.2.4采样。

参照4.2.3节水样采集和5.2节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执行。

9.2.5监测频次与时段。

为说明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品存放地污染物可能的泻排浓度、总量和泻排时段,自洪水暴发之日起至洪水消退后1个月的时段内,每周至少监测1次。

9.2.6监测项目

9.2.6.1地表水。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挥发酚、油类、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参照地区污染物的特征,并参照洪水区污染源特征适当增加有关项目。

9.2.6.2饮用水源地(含井水)。

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磷、挥发酚、硫化物、总硬度、总汞、总砷、铅、镉、油类、氯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9.2.6.3有污水排放的工矿企业及事业单位参照第6章表6-2污水监测项目执行。

9.2.6.4洪水淹没区的工矿企业和危险品存放地:

根据工矿企业的产品、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存放危险品的种类,以国家控制的污染物为主,并参照国外有关限制排放污染物确定监测项目。

9.2.7监测分析方法。

参照第6章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执行。

对于淹没区的工矿企业和危险品存放地的污染物监测,我国尚没有规定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和统一方法的,可采用ISO、美国EPA或日本JIS的相应监测分析方法。

9.2.8质量保证。

原则上参照第11章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第4章、第5章有关规定执行。

9.2.9数据处理与报告。

洪水期与退水期的监测数据,切实做好计算机存储工作。

每期水质监测结果以专报、快报形式,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监测数据整理、处理与上报

10.1原始记录

10.1.1水和污水现场监测采样、样品保存、样品传输、样品交接、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或专用记录本上按规定格式,对各栏目认真填写。

原始记录表(本)应有统一编号,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用毕按期归档保存。

10.1.2原始记录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园珠笔书写,做到字迹端正、清晰。

如原始记录上数据有误而要改正时,应在错误的数据上划以斜线;如需改正的数据成片,亦可将其画以框线,并添加"作废"两字,再在错误数据的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在右下方签名(或盖章)。

不得在原始记录上涂改或撕页。

10.1.3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

10.1.4每次报出数据前,原始记录上必须有测试人和校核人签名。

10.1.5站内外其他人员需查阅原始记录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10.1.6原始记录不得在非监测场合随身携带,不得随意复制、外借。

10.2测量数据的有效数字及规则

10.2.1有效数字用于表示测量数字的有效意义。

指测量中实际能测得的数字,由有效数字构成的数值,其倒数第二位以上的数字应是可靠的(确定的),只有末位数是可疑的(不确定的)。

对有效数字的位数不能任意增删。

10.2.2由有效数字构成的测定值必然是近似值,因此,测定值的运算应按近似计算规则进行。

10.2.3数字"0",当它用于指小数点的位置,而与测量的准确度无关时,不是有效数字;当它用于表示与测量准确程度有关的数值大小时,即为有效数字。

这与"0"在数值中的位置有关。

10.2.4一个分析结果的有效数字的位数,主要取决于原始数据的正确记录和数值的正确计算。

在记录测量值时,要同时考虑到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和准确度,以及测量仪器本身的读数误差。

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估计值)。

以实验室最常用的计量器具为例:

(1)用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1mg)进行称量时,有效数字可以记录到小数点后面第四位,如1.2235g,此时有效数字为五位;称取0.9452g,则为四位。

(2)用玻璃量器量取体积的有效数字位数是根据量器的容量允许差和读数误差来确定的。

如单标线A级50mL容量瓶,准确容积为50.00mL;单标线A级10mL移液管,准确容积为10.00mL,有效数字均为四位;用分度移液管或滴定管,其读数的有效数字可达到其最小分度后一位,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

(3)分光光度计最小分度值为0.005,因此,吸光度一般可记到小数点后第三位,有效数字位数最多只有三位。

(4)带有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分析仪器,往往根据计算机自身的设定,打印或显示结果,可以有很多位数,但这并不增加仪器的精度和可读的有效位数。

(5)在一系列操作中,使用多种计量仪器时,有效数字以最少的一种计量仪器的位数表示。

10.2.5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数字根据分析方法和待测物的浓度不同,一般只取1位~2位有效数字。

10.2.6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位数不能超过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位数所能达到的位数。

例如,一个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为0.02mg/L,则分析结果报0.088mg/L就不合理,应报0.09mg/L。

10.2.7以一元线性回归方程计算时,校准曲线斜率b的有效位数,应与自变量xi的有效数字位数相等,或最多比xi多保留一位。

截距a的最后一位数,则和因变量yi数值的最后一位取齐,或最多比yi多保留一位数。

10.2.8在数值计算中,当有效数字位数确定之后,其余数字应按修约规则一律舍去。

10.2.9在数值计算中,某些倍数、分数、不连续物理量的数值,以及不经测量而完全根理论计算或定义得到的数值,其有效数字的位数可视为无限。

这类数值在计算中按需要几位就定几位。

10.3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修约执行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

10.4近似计算规则

10.4.1加法和减法。

几个近似值相加减时,其和或差的有效数字决定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

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

在实际运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比各数值中小数点后数最少者多留一位小数,而计算结果则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当两个很接近的近似数值相减时,其差的有效数字位数会有很多损失。

因此,如有可能,应把计算程序组织好,使尽量避免损失。

10.4.2乘法和除法。

近似值相乘除时,所得积与商的有效数字位数决定于相对误差最大的近似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要与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量少者相同。

在实际运算中,可先将各近似值修约至比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最后将计算结果按上述规则处理。

10.4.3乘方和开方。

近似值乘方或开方时,原近似值有几位有效数字,计算结果就可以保留几位有效数字。

10.4.4对数和反对数。

大近似值的对数计算中,所取对数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不包括首数)应与其数的有效数字位数相同。

10.4.5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数值的平均值时,其有效位数可增加一位。

10.5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5.1浓度含量的表示。

水和污水分析结果用mg/L表示,浓度较小时,则以μg/L表示,浓度很大时,例如COD12345mg/L应以1.23×mg/L表示,亦可用百分数(%)表示(注明m/v或m/m)。

底质分析结果用mg/kg(干基)或μg/kg(干基)表示。

总硬度用mg/L表示。

10.5.2双份平行测定结果在允许差范围之内,则结果以平均值表示。

平行双样相对偏差的计算方法:

相对偏差(%)=(A-B)/(A+B)×100

式中:

A,B-同一水样两次平行测定的结果。

当测定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值,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

并加标志位L。

统计污染总量时以零计。

10.6校准曲线

10.6.1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出现非9的一位,如0.99989→0.9998。

如果小数点后都是9时,最多保留4位。

10.6.2校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有时小数点后位数很多,最多保留3位有效数字,并以幂表示,如0.0000234→2.34×。

10.7分析结果的统计要求

10.7.1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值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测定值,即为异常值。

对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参照GB4883-85进行。

较常采用Grubbs检验法和Dixon检验法。

Grubbs检验法可用于检验多组(组数L)测量均值的一致性和剔除多组测量值均值中的异常值,亦可用于检验一组测量值(个数n)的一致性和剔除一组测量值中的异常值,检出的异常值个数不超过1;Dixon检验法用于一组测量值的一致性检验和剔除一组测量值中的异常值,适用于检出一个或多个异常值。

检出异常值的统计检验的显著性水平α(即检出水平)的适宜取值是5%。

对检出的异常值,按规定以剔除水平α代替检出水平α进行检验,若在剔除水平下此检验是显著的,则判此异常值为高度异常。

剔除水平α一般采用1%。

上述规则的选用应根据实际问题的性质,权衡寻找产生异常值原因的代价,正确判断异常值的得益和错误剔除正常值的风险而定。

对于剔除多组测量值中精密度较差的一组数据,或对多组测量值的方差一致性检验,则通常采用Cochran最大方差检验。

10.7.2分析结果的精密度表示。

用多次平行测定结果进行相对偏差计算的计算式:

式中:

Xi-某一测量值;

-多次测量值的均值。

一组测量值的精密度用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时的计算式:

10.7.3分析结果的准确度表示

以加标回收率表示时的计算式:

回收率(P,%)=(加标试样的测定值-试样测量值)/加标量×100

根据标准物质的测定结果,以相对误差表示时的计算式:

相对误差(%)=(测定值-保证值)/保证值×10010.8数据上报。

开发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以实现本规范规定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计算机管理及监测信息上报与相互交流。

为了达到监测信息的相互交流,无论哪级开发的系统都必须符合本规范系统开发的原则。

10.8.1需求分析。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开发首先要进行充分的系统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要以本规范为基础,详细分析本规范全部内容,包括监测分类、监测项目、监测目的、监测分析过程、资料整理等,同时要通过系统调研,分析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科研单位、社会公众等不同用户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信息的各种需求,写出系统分析报告,写出数据流程图、输入表及输出表。

系统分析报告要通过有关专家审定。

10.8.2编码。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的开发要使用大量的信息编码(或称代码),如监测站编码、河流编码、监测断面编码、断面类型编码、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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