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建设标准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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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建设标准范文

家庭农场建设标准

1、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即为非城镇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

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分别达到50亩和30亩以上;从事林果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常年水产养殖面积在100亩(大湖200亩)以上,牛、猪、羊、家禽的常年存栏量分别在30头、100头、200只和5000只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生产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熟悉本产业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7、对同业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

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省级示范社建设标准条件

省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构健全

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主要管理和监督人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二)管理民主

3.合作社依法制订章程,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4.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记录。

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依法按章讨论通过。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三)财务规范

6.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

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

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

10.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时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信誉良好

11.合作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省级示范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一)服务能力强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150人。

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

2.合作社能够通过建立网页、网上展厅或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

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超过8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90%。

专业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服务的统一提供比例达到80%以上。

3.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以上。

4.成员增收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二)带动作用大

5.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县域或更大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或特色产品;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发展生产,带动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员总数的50%,非成员农户生产经营水平明显提高,收入明显增长。

(三)产品质量优

6.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专业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其他经营活动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7.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8.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

(四)经营水平高

9.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10.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鲜活农产品通过“农超对接”等方式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1.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12.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市级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准入登记

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各证登记事项真实,并报县级经管部门备案,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公章、牌子,有固定办公及服务场所,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必需的办公设施。

3、成员总数50个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社员数占60%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4、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情况真实清晰,有成员出资清单及相关的出资凭证,单个成员或同一户家庭成员的出资额不超过总出资额的20%,同一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出资。

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

(二)建章立制

1、有依照《合作社法》、《条例》规定,经社员共同制定的合作社章程,且符合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

2、有经社员共同制定的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决策议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权利明晰的产品收购及销售制度等,并能贯彻落实。

其中重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开。

3、实行独立建账核算,会计资料完整、会计帐目健全,记帐及时、规范,核算准确。

4、设立专门的可供长期保存的会议记录簿,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会议人员(代表)签名,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对社员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等。

(三)民主管理

1、向社员颁发由合作社统一印制的规范的《社员证》,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应与成员帐户相一致。

2、内部组织机构健全。

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单独设立。

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等。

3、“三会”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三会”有书面决议和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4、合作社每年组织社员培训不少于1次,做好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提供授课人员签名、参训人员签名等。

5、有保障社员查阅有关会议、决议记录情况的条款或办法;有保障社员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的条款或办法;合作社财务公开每年不少于1次。

6、社员代表占社员总数的1/3以上,向社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社员均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总票数的20%。

7、向农经部门及时报送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8、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四)经营服务

1、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鲜明的合作产品或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

2、主产品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成员标准化生产(服务)面积占总面积的40%以上。

3、统一采购配送农用物资30%以上,有统一的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的商标,统一销售成员产品50%以上、或为成员开展农业生产作业环节的统一服务。

4、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粮食和服务型合作社10万元以上)。

(五)盈余分配

1、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要为每一个社员设立规范的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成员帐户记载的内容应该与《社员证》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4、按《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盈余的40%。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5、有详实可行的可分配盈余分配方案,并经过社员大会通过。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有成员分配清册。

6、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7、政府扶持资金及形成的财产要量化到每一个社员,记入成员帐户和《社员证》。

(六)社会贡献

1、年收支平衡,有盈余。

2、社员人均年纯收入比本县市区平均(年报)数高20%以上。

3、所有者权益10万元以上。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

本级示范社应达到“四有”标准:

1、有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 

(1)规范章程和制度。

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制度,且具有可操作性。

(2)规范组织管理机构。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成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

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3)规范成员管理。

合作社要根据章程规定规范成员入退社手续,进行成员登记,健全成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

成员原则上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4)规范民主管理。

合作社应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不超过基本表决权20%的附加表决权。

2、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

(1)依法登记设立。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并拥有一定的资本金。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

(2)明晰股权关系。

成员应当自愿向合作社出资。

成员出资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合作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3、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

(1)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

合作社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

(2)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供应。

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且占成员投入品总量的一半以上,努力降低成员生产成本。

(3)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

合作社要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定、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以此来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要及时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

(4)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要,统一开展成员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5)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

合作社要积极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

要积极开拓市场,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应占成员产品总量的一半以上。

(6)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

合作社应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4、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1)规范财务管理。

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

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切实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和收受规范的票据,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严格工作回避制度。

(2)规范农业投入品供应价格。

合作社向成员供应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的价格,原则上以统一采购价加运杂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

(3)规范盈余分配。

当年合作社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2014年4月14日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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