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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

  民事诉讼的含义:

  1.指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与人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民事权义关系,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2.当事人请求的开始。

  3.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诉讼法律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内容。

  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关系。

  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级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法:

  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民事诉讼与相邻的实体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孪生姐妹

  静态的,形式的动态的,内容。

  民事诉讼与公证法:

  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第六十七条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

第二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仲裁特点:

1。

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2.民间性,准司法性质。

  3.终局仲裁。

  4.不具有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学:

  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特点:

  1.便利人民群众2.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

  3.程序公正A.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徇情枉法,有所偏私。

  B.正确适用实体法的规定,秉公处理争议。

  民事诉讼地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纪律。

  民事诉讼对人效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2。

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3。

征人,鉴证人,翻译人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题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案情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而展开的。

  2.人民法院与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包括:

行为(人为)事件(自然)

  

  第四章诉:

  从微观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从宏观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

  诉的种类:

  一是客观事实。

一是法律根据

  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分: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旅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或者提出给付请求付款,交货,赔偿损失,返还财物或者要求对方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

  1.诉讼当事人:

实体法律上确定的权利是主体的权利。

  2.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

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诉权:

  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

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诉讼的具体表现形式。

  诉讼权利:

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诉权的保护:

  1.从立法上健全和完善诉的法律制度。

  2.从司法上坚持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监督制度。

  3.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利益。

  

  第五章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根据:

  两个因素:

1。

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2.公民的民主权利平等。

  同等与对等原则:

  1.同等:

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2.对等:

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

  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的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辩论的方式:

  书面,口头。

  法院对当事人辩论的保护:

  1.接受诉讼文书和证据,听取陈述,辩论和质证。

  2.正确指挥辩论。

  3.正确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

  

  支持起诉形式上的条件:

  1.支持者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2.必须是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基于某种原因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持起诉实质条件:

  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必须是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支持他人起诉的问题。

  2.被支持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

第六章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的制度。

  合议制度特点:

  A广泛的适用性

  B较强的适应性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原则上是合议制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一律实行合议制。

  合议制度的内容:

  A合议庭的构成

  B合议庭的权限

  回避制度的概念:

  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法定回避情形:

  1.审判人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只能是一种身份,如果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诉权,而不能以审判人民的资格行使审判权。

  2.民事关系错从复杂。

  3.审判人员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与一定社会成员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回避的范围:

  记录工作,翻译工作,鉴定人,勘验人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材料。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独任制,由审判员决定。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的内容:

  1.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

  2.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

  3.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区别: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等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联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

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管辖权与审判权:

  审判权:

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力。

  管辖权:

法院系统内某一级人民法院或某一个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审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

  确定管辖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按不同标准分类;

  1.法院管辖和裁判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管辖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的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受诉法院。

  不就被告的原因: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E.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的不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

  3.专属管辖:

  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协议管辖:

  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五条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十六条

  2.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管辖权的移转: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第三十八条

  管辖恒定原则:

  不以产级和行政规划而改变。

  第八章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3.重审或者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论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因而其合议庭组成与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上一样,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应另行组成。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

  外:

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内:

合议庭本身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

  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审判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却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意见审判组织应当参考。

但合议庭对审判组织有不同意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九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原告:

  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

  被告:

  传唤应诉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

  也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第十章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特点:

  1.一方为两人以上。

  2.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

  3.共同诉讼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

  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厉害关系。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特点:

  1、共同诉讼5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2、共同诉讼行为的一致性。

  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

  一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全体同意,一般应以明确表态也有默示,要看是否有利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必要与普通诉讼差异:

  1.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与同类性。

  2.相关性与独立性。

3.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

  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

  一、掌握概念:

  1.民事诉讼,形式上“活动加关系”,实质上“审判制度”。

  2.诉讼标的,“一定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实践中的标的额。

  3.民事诉讼法

  二、了解民事诉讼的三个特点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一般了解。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四项,大家结合关键词来记忆,比如第三项的关键词是“作出公正裁判”。

记住民事诉讼的任务,对回答一些论述题,例如某个具体程序的意义,是有帮助的。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分为:

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时间上的效力。

对人效力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适用,不管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也不管是公民个人、法人还是非法人团体。

对事效力是适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各类案件。

空间上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都适用。

时间上的效力,记住1991年4月9号,以及一些相关条文。

  第三章民事审判权

  一、了解权能的内容。

相关的权能:

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

诉讼指挥权,是法院根据享有的审判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指挥诉讼的权力。

诉讼处分权,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诉讼程序或者和案件裁判相关的问题,法院有权作出处分,比如当事人请求担保、申请扣押、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诉讼费用的减交、免交、缓交。

  二、审判组织比较重要。

了解两种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和独任制。

各个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何不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在一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形式有两种,一种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还有一种是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

二审程序中,都是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

再审程序中,有适用一审的情况,有适用二审的情况。

适用一审的按照一审的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二审的按照二审的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下,陪审员都不参加。

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有何不同,比较重要,大家可以从主体、具体程序、条件、法律后果上比较。

对独任制,大家要掌握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时适用独任制。

另外,独任制在特别程序中适用。

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独任制。

  第四章诉与诉权

  由于本章争议较多,作一般了解。

  一、记住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二、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的理由,包括事实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

诉讼标的比较重要。

大家掌握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的不同。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两者的关系,两者是有联系有区别的。

后者是原告对被告的实体请求,但这种实体请求的提出,是以一定的法律关系作为根据。

  三、诉权是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

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

诉权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如果论述对诉权的理解,在这些要点基础之上,还要具体解答。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三个:

主体、内容和客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法院一方的主导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离的,又是相结合的。

分离是法院分别与各类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上的联系,相结合是各类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服务于一个目的:

为法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服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统一性、内容的同质性和区别性一般看一下即可。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这是最突出的特点。

  三、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

  第一篇中重要的问题有:

对诉的认识。

诉的种类和对诉权的认识。

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六章民事诉讼原则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如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

掌握这些原则的概念、法律根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对当事人和法院的要求。

  第七章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见前)

  二、回避。

掌握回避情形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陪审员、鉴定人,不包括证人,需要特别注意。

  三、公开审判。

掌握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四、两审终审一般了解。

  第八章管辖

  一、掌握管辖概念。

  二、重点掌握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级别管辖。

掌握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掌握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2.特殊地域管辖掌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掌握三类案件。

  掌握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关系:

级别管辖是法院纵向上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同一级法院中不同地域的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的分工,是横向上的分工。

两者结合在一起,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基础,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进一步落实,两者使管辖权具体化、确定化。

掌握指定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五、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

对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管辖恒定的概念。

  第九章当事人制度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十章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其他的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是个人的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对其他的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诉讼代表人

  一般了解。

  第十二章诉讼中的第三人

  两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三章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掌握代理权的产生、谁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何时消灭。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的标准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本证和反证:

原告提出的证据不一定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也不一定都是反证。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要注意直接证据不一定都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都是传来证据。

  二、了解各类证据的概念。

  三、一般了解待证事实和举证责任。

  四、一般了解证据的搜集与调查。

  五、一般了解证据的判断。

  第十五章期间、送达

  一、期间分为期限和期日。

期间的计算:

当天不计算在内;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掌握送达的方式有几种。

  第十六章法院调解

  一、掌握调解原则。

  二、一般了解调解程序。

  三、了解在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

  第十七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适用的条件。

  二、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国内案件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涉外案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十八章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强制措施

  了解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何适用。

  第十九章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

由败诉方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原告撤诉的,由原告负担。

离婚诉讼由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章普通程序(所有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

  一、掌握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二、起诉应符合的条件和受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审理前准备程序的6项工作。

  四、开庭的过程和阶段及各阶段的任务。

  五、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围绕当事人的陈述展开,是各种证据在法庭展示的过程。

  六、审理期限是6个月,不够可申请延长,经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

  七、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分别适用的情形。

  八、撤诉和视为撤诉的情形。

  九、缺席判决适用的情形。

  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一、概念、适用范围。

  二、掌握简易程序特点。

  第二十二章第二审程序

  一、提起上诉符合的条件:

上诉人、上诉期间、上诉法院。

  二、上诉案件的裁判和调解。

裁判的形式有哪些。

  第二十三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重点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比较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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