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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

2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不含现场技术评审的实施)的全过程,即首次认证申请、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批准发证和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变更以及复查。

3申请

申请人在“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监管系统”(简称系统)(http:

//218.76.24.83/)向省局行政许可大厅(简称大厅)或市州、行业评审组递交如下申请材料(共6项)(纸质文件一套):

3.1上级和/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3.1.1编委(办)批文;(适用时)

3.1.2主管部门批文——依法设置的机构。

3.2法人资格证明

3.2.1独立法人实验室

3.2.1.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

3.2.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及其他。

3.2.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只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

3.2.2.1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同3.2.1.1);

3.2.2.2法人授权文件;

3.2.2.3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实验室的批文;

3.2.2.4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文件。

3.3申请书

3.3.1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包括:

3.3.1.1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3.1.2质量手册(1套);

3.3.1.3程序文件(1套);

3.3.1.4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3.3.1.5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3.3.1.6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

3.3.2附表

附表1:

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附表2.1:

授权签字人申请汇总表

附表2.2: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附表3:

组织机构框图

附表4:

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

附表5: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4受理(5个工作日)

省局大厅负责受理由省局评审组负责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市州、行业评审组负责受理由省局委托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

4.1由省局大厅受理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4.1.1省局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填写“受理登记表”;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登记),即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1.2省局认证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认监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接到受理登记表和申请材料后,即时对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登记表”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后,即时交分管处领导签字。

审查重点:

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适用、有效;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是否符合《准则》要求;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尤其是附表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4.1.3对有缺、漏但可即时更正、补充的,可由申请人现场更正、补充;对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补充、更正的,应写明需更正、补充的内容、要求。

申请人再次送交申请材料时,认监处责任人按4.1.2程序办理。

经审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在受理登记表签署“不同意受理”的意见后,及时交分管处领导签字。

4.1.4大厅工作人员办理完结受理手续后,将“受理决定书”和申请材料交认监处责任人。

4.2由市州、行业评审组受理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4.2.1市州、行业评审组按4.1.2、4.1.3的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认监处审核。

4.2.2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州、行业评审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认定项目的专业情况,推荐评审组成员并拟订评审计划。

4.2.3评审组通常由3~4名评审员组成(视项目多少可适当增减)。

每个评审组内只能有1名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

4.2.4评审计划应于每月底前从系统上报至认监处,同时电话与认监处责任人进行确认。

5组织技术评审(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

5.1对经省局大厅同意受理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认监处责任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认定项目的专业情况,拟定评审组成员(要求同4.2.2、4.2.3,对持有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的,应经认监处备案)名单。

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组。

评审组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技术专家应控制在2人之内。

5.2对各市州、行业评审组上报的评审计划,认监处责任人应重点审核评审组成员专业搭配是否合理、频次是否适量。

5.3认监处责任人应于每月底前将评审计划初稿交分管处领导审核。

5.4经处领导审核后,认监处责任人将评审计划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5.5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计划后,认监处责任人应及时将计划在网站http:

//218.76.24.83系统中下达公布。

5.6省局评审组承担评审任务的单位,由认监处责任人负责通知评审组组长领取申请材料。

5.7现场技术评审按《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技术评审指导书》)要求进行。

5.8分管处领导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及工作需要,适时、适量安排观察员观察现场技术评审。

6审批和发证(20个工作日)

6.1评审材料的初审

由认监处责任人负责收取省局评审组组长或市州、行业评审组上报的评审材料。

6.1.1材料目录和要求见《技术评审指导书》6.1。

对于材料不齐的,即时退回,待补充齐全后方收取材料。

6.1.2对于材料齐全的,认监处责任人再审查其正确性。

6.1.2.1对未列入计划的评审材料,不予审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的,评审组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6.1.2.2整改材料应构成完整链条,相关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整改符合要求。

6.1.3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认监处责任人填写审批单,连同审批材料一并整理成档,交分管处领导审核;

6.1.4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认监处责任人应在审批单中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交还省局评审组组长或市州、行业评审组。

评审组组长或市州、行业评审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按要求完成整改。

整改符合要求后,认监处责任人在审批单上签署复审意见,将审批单、审批材料整理成档,分管处领导审核。

6.2处领导审核

分管处领导重点审核整改材料的完整性及“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的准确性。

符合要求的,在审批单上签名,将审批材料交还责任人;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批单上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将审批材料交还责任人。

处领导适时对分管处领导审核的审批材料进行抽查。

6.3分管局领导审批

责任人填写“拟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审批单”(附件1),经处领导签字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通常为每周一次)。

7办结(10个工作日)

7.1印章刻制

认监处责任人凭局领导签字后的附件1交证书打印人员编号、在审批报告上加盖局领导印鉴、打印证书及其附表(在每页加盖“发证专用章”,并盖骑缝章)、加盖省局行政公章(在证书上)。

证书打印人员同时负责获证单位CMA章的刻制。

7.2证书(含附表)、印章领取

7.2.1对于省局大厅受理申请的,证书打印人员填写“移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料一览表”(附件2),连同证书(含附表)、印章和需退还申请人的资料一并交大厅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2.2对于省局大厅受理申请的,认监处责任人应留存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对于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大厅工作人员原因,并留存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回证。

8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8.1纸质文本存档要求1单位1档、且便于查阅。

保存期限为1个评审周期(即下个周期复查完毕后)。

纸质文本包括:

8.1.1申请书;

8.1.2评审报告;

8.1.3整改报告(含整改见证材料);

8.1.4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等证明文件;

8.1.5审批单;

8.1.6局领导签字的“含附表资质认定证书审批单”(可集中存档);

8.2电子文本应每月备份1次,以便信息查询。

电子文本包括:

8.2.1证书附表(项目表);

8.2.2发证单位基本信息一览表;

8.3认监处责任人、证书打印人员应定期(通常每季度)核对资料存档情况,确保资料保存完整。

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分管处领导。

8.4市州、行业评审组保存应参照8.1要求,做好本评审组承担现场评审实验室评审资料的建档工作。

认监处应适时进行检查。

9变更

9.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

9.1.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化,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下称受理人)提交办理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

9.1.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

9.1.1.2新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按3.1、3.2的要求);

9.1.1.3新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9.1.1.4原证书及其附表原件。

9.1.2受理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加盖评审组印章。

9.1.3受理人将审核合格的材料,连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一并报认监处。

认监处责任人对材料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中“资质认定部门意见”栏签署是否同意名称变更的明确意见,并加盖主管局领导印鉴。

9.1.4证书打印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换发新证书及附表、在原证书(含附表)上加盖“作废“印章,并将所有申请材料(8.1.1)与该检验检测机构原档案一并保存。

9.1.5名称变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9.2检测标准变更

9.2.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标准发生变化,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办理标准变更的申请材料:

9.2.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9.2.1.2标准新、旧文本;

9.2.1.3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

9.2.1.4标准变更情况说明,包括:

变更内容,变更后是否需增加检测设备、是否对已认定项目有影响等。

9.2.2受理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属于标准年号变化、内容(如技术指标、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环境、设施等)无实质性变化的,由受理人指派专家(通常应安排原负责该项目考核的技术要求评审员或技术专家)进行文件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分别填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专家审查意见”、“专业技术评价组织”栏,加盖评审组印章。

确认意见包括:

8.2.1.4的内容,建议是否同意变更标准。

若专家认为仅文件审查不能进行确认时,则应按变更(扩项)程序进行考核。

9.2.3各评审组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报认监处。

认监处责任人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资质认定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是否同意标准变更的明确意见,并加盖主管局领导印鉴。

9.2.4证书打印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打印标准变更证书附表、在原项目表相应栏加盖“变更”印章,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增发的证书附表复印件与该实验室原档案一并保存。

9.2.5标准变更文件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

9.2.6属于技术指标、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环境、设施等变化的,按变更(扩项)程序进行考核确认。

9.3人员变更

9.3.1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办理人员变更的申请材料:

9.3.1.1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

9.3.1.2人员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或法人证明文件,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及任职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9.3.2根据变更人员的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9.3.2.1对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受理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即予以备案;

9.3.2.2对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受理人应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派有关评审员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建议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和《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表(《评审报告》之5、5.1)。

9.3.3各评审组将上述材料报认监处。

认监处责任人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中“资质认定部门意见”栏签署是否同意人员变更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分管局领导印鉴。

9.3.4证书打印人员负责上述材料与该检验检测机构原档案一并保存。

9.3.5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备案审核一般应即时完成,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授权签字人变更核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

9.4地址变更

9.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地址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办理变更的申请材料:

9.4.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申请书附表11);

9.4.1.2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

9.4.1.3原证书

9.4.2根据变更情况的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9.4.2.1办公场所搬迁,设备无需重新安装或者办公、实验场所未变,但依法注册/登记证书中所载地址改变:

受理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即予以办理;

9.4.2.2检验检测机构场所搬迁,设备重新安装:

受理人应安排评审组到现场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

9.4.3各评审组将上述材料报认监处。

认监处责任人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中“资质认定部门意见”栏签署是否同意人员变更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分管局领导印鉴。

9.4.4证书打印人员负责上述材料与该检验检测机构原档案一并保存。

9.4.5地址变更事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

9.5法人性质变更

9.5.1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法人性质变更的,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办理变更的申请材料:

9.5.1.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

9.5.1.2法人性质变更的证明文件(法人性质分为: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其他组织须在备注中予以详细说明。

9.5.2受理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即予以办理;

9.5.3各评审组将上述材料报认监处。

认监处责任人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员性质变更审批表》中“资质认定部门意见”栏签署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分管局领导印鉴。

9.6扩项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新增检测项目,进行扩项考核,按复查考核程序进行。

决定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扩项变更项目的证书附表,并将扩项变更考核材料与该检验检测机构原考核材料一并存档。

10.复查

10.1复查的程序、要求同首次认证。

10.2对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提出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按3~7要求进行复查考核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少现场试验项目数量。

10.3复查考核应重点关注:

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情况,检验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检验报告的准确性以及与检验记录的一致性等。

10.4对证书有效期内没有检验经历的项目,应做现场试验。

现场试验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保留该项目。

11.工作情况报告及总结

责任人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送上一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总结(包含各种业务统计数据),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上报当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每年4月底组织辖区内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检验检测服务业务统计数据”,经处领导审核后,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许可)证书审批函

2、移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料一览表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许可)

证书审批函

湘检资质批字[]号

局领导: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已对××等××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评审。

现拟对××家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家拟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

请审批。

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格许可证书一览表

 

经办人:

审核人:

 

局领导审批意见:

批准人:

年月日

附表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览表

湘检资质批字[]号第页共页

序号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产品/参数类别

评审类型

备注

附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一览表

湘检资质批字[]号第页共页

序号

名称

检验范围/限制范围

类型

备注

附件2

移交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资料一览表

序号

检验检测

机构名称

受理决

定书号

移交材料

领证凭证

领证人签名

1、证书及附表;2、印章及其它材料。

1、证书及附表;2、印章及其它材料。

1、证书及附表;2、印章及其它材料。

1、证书及附表;2、印章及其它材料。

1、证书及附表;2、印章及其它材料。

注:

此表为认监处向省局行政许可大厅移交证书资料时使用。

交付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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