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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docx

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送项目预审;

(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

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

)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 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

(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

(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

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

1、申报程序

(1)向市港口局申报;

(2)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

复,出具行业意见;如属交通部审批的,省交通厅(港航局)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2、申报材料

)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 1份;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

份;

)项目预审批复文件。

(二)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

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证明书;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涉及用地项目);

)政府或有关上级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1:

500或1:

1000用地规划蓝图或地形地貌图。

(三)用海预审申请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省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预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1、申请程序:

(1)用海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2)用海预申请报告先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和地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域使用预申请后,将派员到现场踏勘,并在收到申请后 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见。

2、申请材料

港口建设项目申请海域预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批复的项目预审意见;

)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项目拟用海平面图(用海坐标);

(4)用海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投资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港口工程应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申报程序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呈报省环保局;

(2)建设单位收到省环保局的受理单后 ,与省环保工程评估中心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3)评估中心对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在委托评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环境评价单位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编工作;

(5)建设单位将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送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将

重新审查并在收到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

估,评估中心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技术评估工作;

(6)评估中心技术评估合格后,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

告;

(7)省环保局根据评估报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3、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有行业主

管部门)。

(5)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海岸工程项目)。

)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

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应具有海洋工程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2、申报程序

(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申请报告(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地市级海洋渔业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和相关的申报材料;

(2)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

(3)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批复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

出审核或核准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审核或核准决定的,经其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

)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用海预审通知书;

)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式三份(报批稿) ;

)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震安全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品码头及 2 万吨级以上码头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2、申报程序

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局审定 , 省地震局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15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

3、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及合同书;

)工程场地地形图,地质勘探等有关资料。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联合颁布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委托持有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并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1、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2、安全预评价评审或备案程序

安全预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预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3、评审或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评审或备案的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核准报批

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即可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

项目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申请核准。

(一)核准权限

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有关规定,水运工程项目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1、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2、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不属于新建的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

)其他泊位:

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 5000 吨级及以上泊

位;

)通海航道:

1万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

)内河航运:

100至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

3、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 5000吨级以下泊位;

)通海航道:

1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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