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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缺失与对策研究

本科生学年论文

题目:

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缺失与对策研究

 

作者:

皮敏学号:

20084171041

所属院(系):

法学院

专业年级:

08级法一

指导教师:

杨佶职称:

讲师

完成时间:

2010年8月

 

吉首大学教务处

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缺失与对策研究

摘要:

目前社会上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现象,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第三者的介入破坏婚姻关系,成为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甚至破裂的首要因素,但纵观现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具体的相关的条文来约束和调整。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在社会,家庭等方面造成的后果的分析并对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

第三者婚姻后果法律缺失

婚姻,这个众所周知的词汇有着他漫长的历史。

在人类数百万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历经了从“前婚姻社会”到“群婚制时代”再到“对偶制”最终形成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夫一妻“单偶制”之漫长发展历程。

中国,作为世界发展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制度的发展也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中央立法机关制定之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原则,根本上否定了长达数千年之久的一夫多妻、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之束缚。

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得到腾飞,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回避,婚姻领域也同样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非法同居、婚外恋、姘居、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等社会现象直接向法定之一夫一妻制度为难。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概念和造成的后果探析

“第三者”目前在我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第三者”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家对其的定义是:

“第三者”是指已有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人。

近几年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趋势愈烈,不但产生风俗败坏影响,也对社会和谐秩序早成了影响。

据调查,在离婚原因中,婚外情竟然占80%。

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率比10年前增加了30倍。

不论从概念还是现实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三者的介入使得婚姻关系支离破碎,名存实亡。

据调查显示,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紧张,夫妻分居,夫妻双方又不愿意离婚,第三者也不要求婚姻名分,这种家里糟糠妻,外面娇艳情人的三角现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默认和接受,正当的法受到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人的观念的变化,道德已经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这种变相的一夫二妻或一夫多妻的现象,人们虽然谴责,但是却对婚姻关系的改观没有任何成效,第三者的介入使得家庭关系支离破碎,特别是有孩子的家庭,使得孩子在教育上缺乏了一个安定稳定的环境,第三者介入必定会给婚姻带来冲突,而婚姻冲突对儿童的心理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父母间冲突,包括冲突的强度,冲突的内容,持续事件长短,以及最后的解决情况或方式都会影响儿童,儿童的行为反应常随着冲突的发展情形而改变,其结果会影响儿童对自己应对能力的评价,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发展。

第二.第三者再婚适应难度更大,更不利于新的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的冯晓燕的关于再婚家庭中原“第三者”婚姻适应问题之探讨中,我们同样看到了这种特殊婚姻形式中的弊端,从情人到夫妻,他们在角色转换和角色适应上出现了不适应,加上夫妻双方相对对立的索取心态,使得他们的婚姻生活曾一度岌岌可危。

社会舆论的丝毫不放松以及社会支持网络的严重不足更使得原“第三者”在婚姻生活中孤立无助。

婚外情中的女性远较男性沉重。

在婚外情中,女性要付出远比男性多得多的心力和体力,她们普遍承受更多的精神负荷,比男性体验更多的沉重。

而这一切,是由文化造成的。

我们可以看到“第三者”对婚姻存在太多的憧憬,期待婚姻能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慰藉。

他们容易只看到日后家庭生活美好的一面,没考虑婚姻中的隐患。

盲目再婚导致在婚姻生活中再度遇到瓶颈,再婚者离婚几率高达百分之九十,迅速结合又迅速离婚的婚姻,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通过这些分析可以警戒那些已经进入婚姻的原“第三者”或目前还徜徉在别人婚姻中的“第三者”,对再婚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前景有一个充分的心理准备,促使他们思考并把握自己在两性关系中的定位。

第三.第三者的介入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日趋严重,也增加了我国的诉讼压力。

1、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案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目前几乎占离婚总数的l/2。

2、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

从这些我们不难发现,第三者对婚姻的介入,不论第三者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还是半推半就,对原本正常和谐的婚姻关系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还能导致刑事犯罪,因此,在道德已经无法规范这种行为的时候,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和完善。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立法缺失

关于立法缺失现在社会中出现的婚外情,包二奶,甚至包二爷现象已是司空见惯,有些家庭发生矛盾、破裂的罪魁祸首就是因为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出现了“第三者”,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那么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就能否追究民事责任而言:

 

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要求停止侵害、解除不正当的第三者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但就目前来说,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我国已有过判例:

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该案的案情是:

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一般情况下,第三者的问题主要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就是说第三者只是违反了道德标准,而没有违反法律。

其次,就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来说:

刑事责任,根据目前的《刑法》,也就是能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

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中,只要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进行追究的。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

这无疑构成重婚罪。

    2、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而长期同居,双方公开以夫妻自居,形成事实婚姻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况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构成重婚罪,是可以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事实,则只是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

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得出结论: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对第三者行为规制的不足。

三、规制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立法建议

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都对夫妻的配偶权做了明确规定,保证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予手处罚,维护婚姻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对配偶权的侵害。

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上并未规定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而使得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制。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我们在强烈谴责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破坏他人家庭的同时却容忍着无视法律的优越性,承认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因此,我建议可以作出以下几项修改:

首先,对第三者与他人建立的非法同居关系进行严厉打击,规范社会风气。

一般来看,与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保持的这种非正当的关系的行为,与卖淫嫖娼没有什么典型的差异,现今社会上的“小三”越来越精明化,不要求名分,只要与你保持那种非正当的关系,保持神秘感,一旦结婚,反而婚姻不会幸福,这是一种严重危害婚姻稳定的行为,造成社会上不稳定的增多,如若对建立非法同居关系进行约束,对婚姻家庭的稳固性会有一定的益处。

其次,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在思想上树立对婚姻忠贞的看法,不要盲目结婚,也不要意气用事离婚。

一段婚姻能否长久的关键是责任心,现代婚姻的特点是结婚快,离婚率也高。

很多的人选择婚前同居,美其名曰提前适应婚姻生活,但是婚前同居者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分手的概率更高。

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既然那么轻易就把自己交给对方住在一起,婚后一旦出现矛盾也会轻易提出分手。

专家指出,婚前同居的夫妻遇到困难时缺乏解决问题的锐气。

未婚同居的女人比结婚的女人面临更大的遭遇家庭暴力的风险。

同居时,女人更容易遭受她们男友的暴力,这个百分比要比已婚家庭中的女人高得多。

结婚后,男人更多地投入到家庭和社会中,社会准则无形中纠正了他们的行为。

第三者,相对而言,要面临更大的压力,首先,本来是社会舆论不赞同的一段婚姻,一旦结合,家庭矛盾更加容易激化,所以,面对日后第三者插足,婚姻恶化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必要从根源上,思想上打好预防针,做好面对婚姻的准备。

如果你没有勇气对你爱的人忠贞,那么就不要结婚,因为婚姻是神圣的,“小三们”也应该看到,就算勉强抢过去的婚姻也多是不会幸福的,也要为掠夺行为付出代价。

再次,过分强调离婚结婚的婚姻自由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部分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试行在婚姻的建立时设立一个两年的婚姻适应期。

二年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离婚,这对保证婚姻的稳定有一定的成效,在两年的磨合期中,可以使得婚姻关系即使破裂也会有转圜的余地。

设定这一期限本不一定非常的合理,但是有试行的可行性,并且这也并不像大众所认为的那样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要知道太过于自由,等于没有自由。

卢梭曾经说过:

“人都是被迫自由的。

”在稳定的婚姻关系上,各种法律关系尚且需要强调被明确,如果第三者介入会使得原本就复杂的社会家庭关系更加复杂,更加难以处理,让一个期限来限制过分的自由,可以使得婚姻关系稳固,社会更加的和谐。

第四,明确第三者侵权责任,让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受到法律的惩处和制裁。

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造成侵权的,首先要在善意和恶意上进行区分,善意“第三者”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但因为其明知道对方有配偶或者虽然不知道,但依照普通人的观察力,应当能够察觉到对方有合法配偶,根据民法原理,仍然具有过失。

但是,在某些层面,由于过错方的隐瞒造成第三者成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对象并且自身受到损害的有向过错方的追偿权。

对恶意“第三者”的侵权责任追究方法:

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承担并列连带责任。

第五,鉴于立法上的缺陷,建议在婚姻家庭法中加入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设立一个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

此罪针对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人,也包括恶意诽谤破坏夫妻关系的第三人,更包括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中的“新小三”们,她们只求男人养着,不求名也不求分,家里有糟糠之妻可以忍受,虽然表面上并没有对实质性的婚姻关系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是已经变相危害到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的那一类人。

客体是由国家婚姻法保护的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合法的婚姻关系。

确立这一罪名在立法上是一个突破。

“第三者现象”产生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

首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

其次,“第三者”破坏了传统的一天一妻制的家庭模式。

一夫一妻是人类文明的理性产物,也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原则。

一夫一妻,是顺应自然法则的体现,是人类长期选择的结果,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

最后,“第三者”破坏了婚姻和谐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确立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用一个新的罪名来惩治那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匡扶正义。

结语:

结合法婚姻为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繁衍不息创造了极大的价值,合法婚姻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又是国家婚姻家庭立法调整提倡的社会观念,都是人类社会自产生文明以来不断追求和不变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理念。

第三者行为不仅仅侵犯了人类真实情感的可贵、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美满幸福和一方配偶的身心健康,更是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有必要在以后《婚姻法》对第三者破坏合法婚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使婚姻诉讼中对第三者进行惩治作到有法可依。

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弘扬道德价值。

 

参考文献:

1、谢芬《‘第三者’介入婚姻侵权纳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刘 柳,孙 昀《追究婚姻“第三者”侵权责任之法律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3、陶 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案例教程》[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4、李晓燕《钟淼婚姻一伦理性契约——兼论对“第三者"惩罚的合理性》

5、赵 梅《婚姻冲突影响儿童心理发展的机制———对认知情景模型的研究支持》

6、冯晓燕《关于再婚家庭中原“第三者”婚姻适应问题之探讨》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学年论文指导书

学院:

法学院

班级:

法一班

学生姓名:

皮敏

学号:

20084171041

指导教师:

杨佶

完成时间:

2010年8月

论文题目:

第三者介入婚姻的后果及其法律缺失的探讨和建议

论文成绩:

(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论文内容摘要:

目前社会上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现象,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第三者的介入破坏婚姻关系,成为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甚至破裂的首要因素,但纵观现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具体的相关的条文来约束和调整。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在社会,家庭等方面造成的后果的分析并对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提出相关的建议。

教师评语:

 

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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