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等相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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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7〕28号
********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参加业务单位
宴请等相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所,厂,中心及分子公司:
公司《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等相关事项的规定》已经公司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
公司领导
*********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
15份)
********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编号:
Q/JDZY·PL·YY·001-2017-ZB
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版号:
C/0
页码:
共3页
编制:
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等相关事项的规定2017年08月23日
审核: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2017年08月24日
批准:
董事长 2017年08月28日
1.目的
为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示公司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严肃在对外业务联系、交往中的纪律约束。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的相关规定及违规处罚细则
3.1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的相关规定
3.1.1公司领导、各单位、部门及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交往中原则上不得参加业务单位的宴请。
3.1.2如正常工作需要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的,按层级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及人员须事前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知会公司主管领导。
3.1.3在必须参加的业务单位的宴请中,公司员工要树立企业和个人形象,不得酗酒、不得提出与宴请无关的额外要求。
3.2违规参加业务单位宴请的处罚细则
3.2.1如违规参加业务单位宴请并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其主要责任人处以400元/次的经济处罚,并扣当月绩效薪资400元/次,其他参加人员处以200元/次的经济处罚,并扣当月绩效薪资200元/次。
3.2.2如在一年内二次违规参加业务单位宴请并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除按3.2.1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的行政处罚。
3.2.3违规参加业务单位宴请且在宴请中损坏公司形象、酗酒、提出与宴请无关的额外要求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除按3.2.1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视其情节处以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等的行政处罚。
4.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的规定及违规处罚细则
4.1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的规定
4.1.1公司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交往中不得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
4.1.2如必须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在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须如实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4.1.3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完善登记手续后,将现金交公司财务处,同时,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公司财务处将接收的礼品等物资按现价处理,所得收入全部交财务处。
4.2违规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的处罚细则。
4.2.1如违规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并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其接受人员处以两倍退回个人所得的经济处罚,并将所退回的违规现金(含礼品等物资按现价处理所得收入)交公司财务处,同时,接受人员必须作出书面检查。
4.2.2违规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且金额较小(5000元人民币以内)并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除按4.2.1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的行政处罚。
4.2.3违规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且金额较大(5000-10000元人民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除按4.2.1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视其情节处以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等行政处罚。
4.2.4如违规接受业务单位的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金额大(10000元人民币以上)并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涉嫌违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5.对相关业务单位的规定
5.1对违规宴请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及公司员工并送现金、礼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物资的业务单位,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公司将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
5.2对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要追究相关业务单位的赔偿责任。
6.对举报、检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1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举报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6.2对参与者主动检举者可免于处罚。
6.3奖励的标准,按公司的相关激励办法执行。
7.附则
7.1本规定的解释权、督办单位为总经理办公室。
7.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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