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作文之检察院不起诉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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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作文之检察院不起诉意见书
检察院不起诉意见书
【篇一:
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___案辩护意见书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
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___律师____年__月__日
【篇二: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强奸罪】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强奸罪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不成强奸罪,而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侦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教训赵某某系出于哥们义气,而非强奸的暴力手段。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于2010年1月22日认识,曾有过简短交流,从朋友口中得知赵某某是大龙(绰号,某某村一家按摩店老板)按摩店的坐台小姐(从事卖淫行为),也亲眼看到赵某某出去接客(卖淫)。
2010年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准备陪王某某去郑州市某某地还朋友钱,王某某接到女友电话称赵某某在郑州某某村一家理发店不让王某某的伙计(男,姓名不详)带他的女友离开大龙的按摩店,二人遂赶到该理发店。
王某某问赵某某为什么不让带走,赵某某称大龙交代了不让离开,王某某说:
大龙算个啥!
出手打了赵某某几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也帮着打了几下,二人问赵某某服不服,赵某某说服了。
然后他们一同到了王某某租房的地方,待了一会,王某某对赵某某说:
我们去港区机场,跟我们去玩吧,赵某某同意,三人打的去机场。
在路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随便聊了几句,王某某也对赵某某说:
大龙不算个啥,以后你跟着我们干吧。
到了机场已将近中午,三人到某某酒店吃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直给赵某某夹菜,称想和赵某某谈朋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其目的仅仅是为帮朋友出气而绝非意图强奸赵某某,此时的“暴力手段”与后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强奸的目的,在他们一同到王某某租房的地方时完全有实施的条件、场所、时间,但其并未实施,这进一步表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无强奸的目的。
2.赵某某去郑州市某某地系自愿而非受胁迫。
赵某某是大龙按摩店的坐台小姐,其从事的职业就是卖淫,赵某某曾亲口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说过。
当她看到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比较厉害,比现在所“依靠”的大龙还要能混,对于她来说跟着谁干都一样,为什么不跟一个能罩着她的人,当王某某问赵某某愿不愿一块出去玩的时候,赵某某并未拒绝,所以其去机场的行为不是侦查机关认定的【受胁迫】而是自愿。
3.双方发生性关系双方完全自愿。
2010年1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三人吃过饭后一起到郑州市航空港区某某洗浴中心209房间开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到下面洗澡,大约30分钟后上楼,赵某某正在房间内洗澡,王某某称要去还朋友钱先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躺在床上看电视对赵某某说;乖,我给你暖暖被窝吧。
赵某某洗完澡后躺在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身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问你家是哪的,家里几口人,为什么出来做小姐等,赵某某称她家是某地的,她是独生女,因为她爸也是开按摩店的所以出来做小姐。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又说:
我挺喜欢你的,咱们谈朋友吧,以后一块挣钱买车、买房、结婚,赵某某回答:
中啊,跟着谁都一样,只要你对我好就行。
二人又随便聊了一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说:
你愿不愿意发生性关系?
赵某某笑了笑,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赵某某主动躺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胳膊上说:
你都满足不了我,还不如我以前的男朋友。
然后,他们又做了一次。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谈朋友的目的(此时需要着重强调一点,他们之间的谈朋友与一般人所理解的谈朋友有些许不同,因为他们是从事卖淫或介绍卖淫的职业,虽然这样的职业为一般人所不齿,但我们不能仅此就否定了他们谈朋友的方式与目的,任何行业的任何人都可以有他们所可以理解、接受的谈朋友的方式与目的),甚至是出于一块挣钱买车、买房、结婚的想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出谈朋友、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用的是征求意见的口气,不是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赵某某,赵某某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没有任何反抗的迹象,甚至第二次还是赵某某主动要求的。
从当时性行为发生的环境及性行为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赵某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她是完全有条件选择走出房间向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或其他客人呼喊求救的,以避免这件事情的发生,但她却没有这样做,这足以表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的,并没有违背赵某某的意志,并没有侵犯赵某某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当天晚上12点左右,某某洗浴中心人员过来要房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嫌贵,问赵某某愿不愿意跟他回老家,赵某某同意,二人打车回老家,此时赵某某也完全有条件向某某洗浴中心人员或出租车司机求救,但她却没有。
回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老家后,二人共同睡在大厅的沙发上,次日清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做好早饭后他们才起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起床后亲自给赵某某打来温水、洗头,到村里商店给赵某某买爱吃的东西。
赵某某称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妈”,问:
“妈,我爸去哪了?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也把她当未来的儿媳妇看待,吃过饭后,二人手牵着手、说说笑笑、无比亲热地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奶奶、朋友家串门。
试问,一个女人若被强奸后还会表现得如此大度、若无其事、开心么?
在以上很多时间、很多情形下赵某某完全有机会、有条件选择逃跑、呼救、报警,但她却没有,直到2010年1月25日下午5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陪赵某某到某某村按摩店老板大龙为按摩店小姐租的房那取她的东西的时候,被大龙带领的四男三女打了一顿后,大龙说:
俺的小妞你都敢领走,你不想活了!
我跟派出所熟得很,你拿一万块钱,要不然我就报警,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犯罪嫌疑
人张某某称没钱,大龙把赵某某叫出去后报了警,这违背了强奸案被害人举报的规律和常理,有理由合理的怀疑该举报有受大龙指使的可能性。
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1.该证人证言由证人孙某某提供,属传来、间接、言词证据,且不论证人孙某某与赵某某的关系,该证人证言系由赵某某在被“强奸”后向孙某某诉说,而非孙某某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身所感,充其量相当于被害人陈述的复述,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的发生,仅能表明赵某某曾向其诉说过而已,但仅此也要建立在该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至于该证据是否真实,我作为辩护律师目前无从考量,因此,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无实质性价值,证明力极低。
2.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夸大或虚构某些关键事实情节,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判断。
3.从目前我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及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成强奸罪。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及本辩护律师本次提交的会见笔录和证据,可以得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系双方完全自愿行为,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2010年1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一起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老家来到郑州某某村一家十元休闲店,赵某某去坐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去网吧上通宵,次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给赵某某送饭,赵某某称来例假了肚子疼,二人找了一个旅馆休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去药店给赵某某买了止疼药。
无需否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此次赵某某坐台行为中有充当牵线搭桥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构不成强奸罪,而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另外,为更好查明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辩护人现提出如下建议,望贵院采纳:
1.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教训赵某某的原因。
2.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赵某某是否反抗。
3.查明赵某某是否从事卖淫及其报案是否受大龙的指使。
附:
1.会见笔录一份;
2.情况反映一份;
3.证人证言四份。
以上证据均为原件。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李贺律师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2010-5-26
法律意见书
京大(沪)法意(09)字第09号
尊敬的吴菊萍检察官: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
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案宗,根据现有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敬请您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汪某某的行为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认定抢劫罪必须符合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完全不符合这样的特征,不能以二百六十三条认定他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与汪军案发前无共同犯罪故意,事前也未曾有通谋行为,其不能构成盗窃罪共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按照刑法一般理论,凡涉及认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共同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一为主体是两人以上;二为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三为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
【篇三:
起诉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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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是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是对案件侦查预审结果的最精要总结,是提起公诉和审理案件的重要基础,也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了依据。
二、格式内容和写作方法
起诉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
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
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
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起诉意见书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
其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次要求起诉范围的事实,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不能将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为共同犯罪,要写明共同犯罪的性质、目的、作案时间、地点、成员数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具体法律责任。
总之,要做到既不漏写犯罪嫌疑人,不漏写犯罪事实,也不张冠李戴。
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犯罪证据的表述要求写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证据。
引述要具体、准确、客观、真实、既要与案件有密切的关联性,又要反映证据的连续性。
一般先写犯罪事实,后列举证据。
也可以寓证据于事实之中,以增强事实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部分内容的写作应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即触犯了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款,同时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如果起诉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时,可合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分别提出起诉意见。
(三)尾部
首先写明受文机关名称。
然后由县以上公安局长签发并于文书尾部署明职务、姓名、印章。
局长签名之下注出制发文书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盖公安局公章。
最后,在左下角分条写明附项。
如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处所;本案预审卷宗页数、证物、赃物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鉴定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注意事项
?
犯罪事实的叙述要绝对和案件真相吻合。
写入起诉意见书的必须是经过侦查确认的犯罪事实,凡只有口供而没有旁证材料证实的事实,或使用间接证据无法合理推出行为存在的事实,不能写入。
此外,叙述事实还应清楚、明了,七要素完备。
使用材料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写犯罪事实必须是触犯我国《刑法》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凡属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一般违纪行为不应写入。
被告人历史上的犯罪,已受过处罚的,不再写入,可在“主要简历”里适当提及。
?
起诉的理由要有理、有据,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无误。
?
起诉意见书的表达集各种表达方式于一体。
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用说明性要干净、简洁、利索;介绍案情、交待犯罪事实用叙述性语言要客观、全面、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条理清晰;处理意见要用议论性的语言,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
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随侦查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供审查用,另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副卷)。
【范文】
起诉意见书
此致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起诉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
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和违法犯罪经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犯罪嫌疑人的化名、别名、乳名、笔名、艺名、绰号等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不必全部列出。
但对那些曾经被用来进行犯罪的化名、别名等,则应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
特别是有些流窜犯罪分子,大都利用化名进行犯罪活动;故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化名、别名是非常必要的。
犯罪嫌疑人姓名未查清的,按其供称的姓名填写。
(2)在填写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以及受到的治安处分情况尽量描述清楚。
对于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或者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解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应当写明逃跑或者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劳教或逃跑的具体时间。
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胁从犯的顺序排列。
(3)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2、正文。
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两部分。
(1)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部分要突出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犯罪的要件的齐全,是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也是起诉意见书赖以存在的基础。
根据实际办案的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叙述方法:
a、按时间顺序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这种写法适用于一人一次犯罪,多人一次犯罪和一人多次涉嫌同一性质罪名的案件。
b、按犯罪性质来叙述,即按照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罪,再写轻罪。
这种写法主要适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罪,且涉嫌不同罪名的犯罪。
采用这种写法,重点突出,主次清晰,数罪分明。
c、按综合归纳法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两人或多人多次涉嫌同一罪名,而且左岸的方式、方法、经过、手段等情节又基本相同的案件。
d、多种写法并用。
对于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由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罪行交错,情节各异,罪责不一,触犯的法律条文也不尽相同,所以,对这类案件,大都采用综合归纳兼用其他方法进行叙述。
即先用综合归纳法把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可以性质为序,也可以时间为序)叙述清楚,然后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