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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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信〔2015〕4号)和《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城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增委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增城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促进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一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属于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的奖励。

第三条企业被认定为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补贴8万元。

第四条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奖励。

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每个单位每年获得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五条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按奖励金额1:

1奖励。

第六条认定为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的,补助4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的,一次性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我区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鼓励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领域的服务机构为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共性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活动,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八条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九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单独设立对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推动力的新型研发机构,分期合计支持最高7000万元的建设运行费。

经费构成包括:

(一)增城区内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

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推进我区民生事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立项。

二、支持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孵化器的,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新评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建设符合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

建设规模原则:

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对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贴息2年。

标准厂房认定标准:

(一)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并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包括钢结构(含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简易钢结构、钢混结构)厂房、框架、砖混结构厂房和网架工程厂房。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能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其中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在2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高度不低于6.5米。

第十五条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

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两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每年每家最高300万元。

第十六条经区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及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进入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入驻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第十七条对在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2年。

第十八条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增城区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增城区。

第十九条根据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在服务团队建设、创业配套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孵化企业(团队)服务、引进和毕业企业情况等方面的管理运营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

补贴标准为:

第一档1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二档7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三档5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40%。

三、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

第二十条设立风险投资贡献奖。

对风险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必须奖励给该项目投资实际操作的团队。

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增城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专利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市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资助。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给予扶持,每家最高50万元。

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1年,不得重复申请;期满还贷后再续贷的,可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3年。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科技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成功进入“创新层”的再额外奖励50万元。

对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增城投入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区内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新迁入我区在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享受我区上市和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其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在区内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

四、促进专利发明创造

第二十七条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奖励:

(一)发明专利申请阶段:

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4000元/件。

(三)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

(四)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元/件。

(五)在本区企业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2500元/件。

第二十八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PCT”),对单位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5000元/件,个人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2500元/件。

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1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5000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第二十九条对我区企事业单位专利“灭零”进行特别奖励。

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额外资助10000元。

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增量在5(含)-10件的,奖励2000元/件;增量在10(含)-20件的,奖励3000元/件;增量在20(含)件以上的,奖励5000元/件,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

曾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再次申请该项资助时,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三十二条对发明专利产业化给予奖励:

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专利产品的报税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该专利产品报税年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专利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400万元。

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产品资助。

第三十三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且拥有10件(含)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十四条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十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同样享受奖励。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在上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奖奖励或认定,只对最高级别奖励或认定给予配套扶持;同一单位在不同年度取得同一类知识产权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若低等次知识产权认定已给予配套扶持,再次申报本条规定的配套扶持资金,仅对扶持差额部分给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第三十六条鼓励区内拥有工程中心、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企事业单位申请进入广州市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目录。

成功进入目录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企业、创客申领广州市创新券购买服务的,区按创新券总额的50%对其予以资助。

第三十七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对在我区成立满一年,且单一年度服务我区科技企业50家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或首次单年度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数达50件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组织各级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鼓励支持的创新创业有关公益活动的区科技服务机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给予经费30%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九条对区内设立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我区辖内的,分别给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300元/件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十条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代理机构(且具备独立法人),年度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20家以上,并代理专利申请5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占30%,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数,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予以修订,每年可根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修订;原《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增府办〔2016〕39号)、《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增府办〔2016〕40号)、《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增科工信字〔2016〕10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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