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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

医学伦理学

现代医学面临的两大冲击:

技术的冲击市场与经济的冲击

科学的任务是解决“能够”或“不能”的问题,而伦理学的任务是面对“应该”或“不应该”。

美国肿瘤学家范·伦赛勒·波特第一次提出伦理学的概念。

(填空)

人道主义是医学伦理学的宗旨。

《西氏内科学》把医学是博学而人道的专业作为总序言。

道德价值是医学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

(单选/填空)

临床伦理学的核心是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性格,尊重人的权利。

完整人的医疗应该是生物―心理-社会-伦理医学模式,也就是“人文-生物医学模式”,是现代医学模式。

完整人的医疗是以完整的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是人性化,道德化的临床医疗。

选择/判断/填空

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说:

对于医生来说,了解一个病人,比了解一个人患什么病更为重要。

古罗马医生盖伦认为“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

首次提出生命伦理学一词是美国的波特,“生命伦理学是为人类更好的生存开处方。

“医乃仁术“是中国医学先辈对医学人文精神最深刻、最本质的概括。

隋唐时代的名医孙思貌所著的《千金方》,就是以“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

美国学者波尚和查尔德伦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理》中说:

“生物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是一般道德理论、原则、规范在医学实践、卫生保健实施以及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医学伦理学的含义:

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理论在医疗卫生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是伦理学的分支,是医学与伦理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医学伦理学随着医学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即医务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高级阶段。

医学伦理学的范围:

局限在医疗职业内,其研究的中心是医生和患者关系,医生的行为准则,医生应该怎样对待病人等。

医学道德是医疗实践的产物。

医学道德是医学的内在特征。

判断:

医学人道主义仍然是,而且永远是市场经济下医学的灵魂。

填空:

医学人道主义体现了医学的最普遍意义和最本质思想,也是构成生物医疗伦理学框架体系的最基本原理。

医学人道主义的含义:

医学人道主义究其本质,就是一种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把病人和病人的健康价值(包括病人的权利、尊严、自主、利益等)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和观点。

它是医学伦理学理论最为重要的内容。

医学人道主义起源于医疗实践。

医学人道主义始终是各时期医学道德的核心内容。

医学伦理学协议:

1949年《日内瓦协议法》世界医学会

对犯人:

1975年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东京宣言》

对精神病人:

1977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夏威夷宣言》

医学人道主义的内容:

同情、关心、爱护病人,平等、负责地对待病人,概括起来说就是尊重作为人的病人。

尊重病人体现在尊重病人生命及其价值、尊重病人人格。

尊重病人平等的医疗权利3个方面。

医学伦理学原则:

填空

1、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包含两层意思:

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尊重生命的价值(尊重死亡)。

尊重生命指的是尊重有价值的人的生命,而生命质量是生命价值的最基本前提。

2、有利与无伤原则

医疗伤害(填空):

技术性伤害、行为性伤害、经济性伤害

3、尊重与自主原则

1)尊重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人应该尊重。

狭义的尊重原则主要是指对人的人格的尊重,如礼貌待人,不侮辱人,不做损害他人人格的事等,广义的尊重原则还包括尊重人的权利,即尊重个人的自主权等。

对病人来说,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是一个绝对无条件的道德权利;对医务人员来说,尊重病人是一个绝对无条件的道德义务。

医疗服务最高品质就是对病人的尊重。

2)自主原则的含义和伦理依据:

自主原则承认每个成年的、具有健全思维能力的人都有权决定其自身的行为。

在医疗领域里,自主原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独立的、自愿的决定权利。

3)尊重和自主原则的应用:

尊重和自主原则派生的最为重要的临床道德规范就是知情同意。

4、公正与公益原则

1)公正原则不否认人人均有生命与健康的权利,但也不是说人人都应该得到均等的医疗保健和照顾。

2)公益来自公正。

公益论其实质是如何使利益分配更合理,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它体现了更大意义和范围上的公正。

3)应用:

公正原则涉及如何对待每个病人,而公益原则代表了绝多数人的利益。

无论公正还是公益,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医疗资源如何分配。

 

生物医学伦理原则的具体应用:

主次序列

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是最基本。

其次是有利与无伤,公正与公益、尊重与自主原则。

 

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是特指医生与病人的关系。

广义的是指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病人为中心的人群的关系。

医患关系的内容:

分为非技术方面和技术方面、

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

关于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方面的关系。

是医患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

作为医患关系的主导者医务人员,在应对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承担主要的责任。

 

医患关系的模式:

最早由萨斯和荷伦德于1956年在《内科学成就》一书中提出。

此外布朗斯坦教授提出了医患关系的传统模式和人道模式。

分为三种类型:

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现代医患关系的特点:

生物医学模式以及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医患关系呈现出技术化、商业化、民主化和法律化的倾向。

1、医患关系技术化:

1)医患关系物化的趋势

2)医患关系分解的趋势

3)病人与疾病分离的趋势

2、医患关系的商业化

3、医患关系的民主化

1)希波克拉底爱护、关心病人的人道主义医学传统得到重新确认。

2)从现实上讲病人的地位也在不断地上升

 

《西氏内科学》总论中提到:

使病人感到舒适,得到安慰和消除疑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临床医学最本质的内容。

医患冲突时一种医患之间的矛盾状态,存在与任何医患关系的始终。

即使医患关系比较完满,并不意味着冲突就不存在。

服务态度问题是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病人权利问题是21世纪生物医学伦理学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是医患关系的最核心问题。

病人权利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在法律上认可或伦理学可得到辩护的要求或利益。

《纽伦堡法典》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

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

病人权利的内容:

(问答)

1)、病人享有必要的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

2)、病人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3)、病人享有医疗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4)、病人享有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5)、病人享有拒绝治疗和实验的权利

6)、病人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病人自主权是指病人在医疗中经过深思熟虑,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做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为。

精神病人的权利,首先是其尊严和人格被尊重的权利,是最重要,放在第一位的道德要求。

艾滋病人迫切需要的权利就是被尊重的权利,尊重原则是对待艾滋病人的首要原则。

医生的义务(简答)

1、概念:

医生的义务就是在全部的临床医疗工作中,都无条件地忠实于病人的利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做每一件事来治疗病人的疾病,增进病人的健康。

同时,每个医生还必须承担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增进公众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

2、内容:

医生对病人的义务:

(1)诊治的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

(3)解释说明的义务。

(4)保密的义务。

医务人员的社会义务:

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

 

医生的权利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

医生权利的独立性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医生干涉权是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病人利益或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包括病人医院、行为、决定)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

知情同意是医患关系中涉及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问题。

知情同意的概念(简述)

知情同意是指为病人提供其作出医疗决定所必须的足够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由病人作出的承诺。

知情同意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内容。

知情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向病人和家属提供与病人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以提供他们作出决定的技能。

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

知情同意中的自主和自愿是最为重要的。

知情同意的伦理意义体现在3个方面:

(简述)

1)知情同意是自主原则的集中体现。

2)知情同意上有利于建立合作的医患关系。

3)知情同意可以减少民事和刑事责任。

知情同意的伦理特征:

1)义务性 2)意向性3)自愿性

知情同意的伦理条件

知情的条件包括:

1)医生的动机和目的完全是为了病人的利益。

2)有自主能力的病人有知情的自愿要求。

3)医生向病人提供让其作出决定的有关病情的足够信息。

4)医生向病人作充分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同意的条件为:

1)病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2)病人有同意的合法权利;3)病人对作出明智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力4)病人有作出决定的充分知识。

知情同意的具体问题

1)提供信息的限度:

临床上一般要求医生贯彻因人而异原则、保护性原则和少而精原则。

2)代理人同意:

在我国,选择代理人同意的顺序一般是家属――亲戚――朋友――单位领导。

对代理人的要求:

一是本人要有行为能力,能够进行理智的判断,二是与病人无利益的和感情上的冲突,即能够真正代表病人的利益。

3)治疗特权:

急诊时科不需知情同意。

亲属同意:

当病人的决定与亲属的决定不一致时,病人的意见是首先要考虑的。

如果病人事先声明放弃知情同意的权利,那么医生应当尊重亲属的意见和决定。

医疗保密的概念

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疾病星系的信托行为。

医疗保密是医学伦理学中最古老、最坚定不移的准则之一。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规定:

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

《日内瓦协议法》要求:

凡是信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尊重。

医疗保密的伦理意义:

1)医疗保密体现了对病人权利、对病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

2)医疗保密是良好医患关系维系的重要保证,是取得病人信任和主动合作的重要条件;

3)医疗保密也是一项必要的保护性防治措施,对一些特定的病人(如性格抑郁内向、心理承受能力差、性格变态及一些特别病种)尤为重要,可以防止意外和不良后果的发生。

医疗保密的内容

医疗保密不仅指保守病人隐私和秘密,即为病人保密,而且也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向病人透露真实病情,即向病人保密,此外,还包括保守医务人员的秘密。

1)为病人保密2)医生守秘密3)对病人保密

医疗保密的应用是有例外的,也是有条件的。

1)与病人自身健康利益相冲突。

2)与无辜第三者利益冲突3)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他人和社会利益是为病人保密与否的最高判定标准。

另外,法律的要求可以使保密成为例外。

医疗本身的需要往往使保密的情况发生变化。

所谓保护性医疗,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一方为了避免医疗非技术因素可能对病人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

讲真话的原则(16分)

讲真话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对病人讲真话,这就是讲真话的艺术问题。

医疗的艺术就在于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讲真话,以及如何讲真话。

其中让病人提前担心、帮助病人对付坏消息、帮助病人度过消极阶段是讲真话中医生所特别要予以重视的3个环节。

讲真话原则的重要方面还是要围绕病人自身的因素考虑,从病人的病种、文化、心理特征等方面综合分析。

1)对患不同疾病的病人讲真话。

2)对不同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的病人讲真话。

3)对不同心理特征的病人讲真话。

医疗技术的两重性表现在技术和非技术两方面。

临床医疗最优化原则是指在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中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效果的决策,也叫做最佳方案原则。

其伦理意义和价值在于使临床诊疗中医学判断与伦理取向的协调统一,实现对病人诊疗最完美的结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获取最佳疗效:

最佳疗效指诊疗效果在当时当地医学发展实际水平看是最佳的。

是首先考虑的准则。

2)确保诊疗的安全无害,提倡微创医学

3)竭力减轻病人痛苦:

在特定情况下,对晚期癌症病人、临终病人而言,消除或减轻其痛苦往往是第一位的。

4)力求降低诊疗费用

临床上,违背医药学原理,或不符合病人病情及生理病理状况的用药,成为不合理用药或滥用药。

其直接后果是:

药源性疾病增多,药物性依赖增多,医药资源浪费。

按最优化原则用药,要考虑的是:

1)严格掌握适应症2)安全有效;3)用药个体化;4)合理配伍;5)近期疗效和远期疗效的一致性。

医疗缺陷是医疗工作的质量缺陷,是指医疗效果不理想,不完满状态。

医疗缺陷的种类:

计划性、意外性、过失性缺陷。

(填空)

计划性缺陷:

是指在一定的医学科学和医疗技术水平条件下,对某些外科疾病还难以找到理想的治疗方法,尽管经过多种努力,仍然避免不了死亡,残疾及某些严重并发症、劳动能力不全恢复或丧失等后果的医疗质量缺陷。

意外性缺陷:

指对某些疾病的手术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复杂,或由于病情急剧变化,出现了超过手术治疗计划之外的意想不到的情况。

人体实验是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考察的医学行为和过程。

临床治疗性实验室常用的一种人体实验。

1964年6月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通过了第一份关于人体实验道德规范的代表性文件即《赫尔辛基宣言》。

人体实验的伦理原则(4个):

知情同意原则,有利无伤原则,医学目的原则,实验对照原则

人体实验合不合道德性的第一区分标准就是这一实验是不是取得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实验对照原则要求做到分组的随机化,做到对照组和实验组的齐同性、可比性和足够的样本数。

人体实验常用的对照方法是安慰剂和双盲法。

最基本的辅助生殖技术有3种:

人工受精,体外受精,和无性繁殖。

人工受精是用人工的技术和方法将男性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受精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生殖方法。

主要用于男性不育。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七大原则):

有利于患者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护后代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原则,伦理监督原则。

体外受精是治疗不孕症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

主要解决女性不育。

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8月1号起全面禁止了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高新医疗技术涉及的道德问题:

1、医疗资源的分配2、代价与生命质量

人的本质特征是意识或自我意识,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实体。

现代科学研究揭示,人的自我意识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自我意识产生的生物学基础,即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健全;

(2)自我意识产生的源泉,即社会关系。

人脑是前提,社会关系是源泉,两者缺一不可。

优生学是运用遗传学的原理来改善人群的遗传素质的科学,包括预防性优生学和演进性优生学。

前者是防止劣质人口出生,后者是促进优质人口出生。

生育控制是生殖优生领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对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包括对正常人生育权利的限制和异常特定人的生育权利限制。

生育控制的伦理学依据。

一方面,生育控制符合控制人口数量的要求,另一方面,生育限制符合提高人口质量的利益。

何谓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某种病理原因引起脑组织缺血、缺氧、坏死,致使脑组织机能和呼吸中枢功能达到了不可逆转的消失阶段,最终必然导致的病理死亡。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

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四条判定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病人完全丧失了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的所有感受能力

2)自主呼吸停止:

人工呼吸停3分钟(或19分钟)仍无自主呼吸恢复的迹象,即为不可逆的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眼球——前庭、眼球——头部运动等)均消失,以及吞咽、喷嚏、发音、软腭反射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一律丧失。

4)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一致者,即可宣告其死亡。

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1)使死亡标准更趋向科学化

2)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

3)使更多人得到新生。

主动安乐死:

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过程。

被动安乐死:

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

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包括脑死亡者)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合理要求下,经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安乐死的伦理学证明:

1)安乐死是对人选择死亡方式权的尊重

2)安乐死符合生命价值原则

3)安乐死是现代医学目标的取向。

4)安乐死促进卫生资源公正的分配

临终关怀的基本思想和理念包括帮助临终病人了解死亡,坦然面对和接纳死亡,以同情心对待濒死病人,尊重濒死病人的权利,满足濒死病人的意愿,重视濒死病人的生命品质,维护濒死病人的生命尊严。

临终病人医护的基本原则有两方面:

一是以满腔热情和理解的态度对待临终患者,给予他们精神上的安慰和安抚,二是努力控制病人的症状和减轻病人的痛苦。

 

临终关怀的道德责任

1)控制症状、减轻痛苦

2)帮助病人接受死亡的事实

3)掌握说明病情的最佳方式

4)尽量满足病人的需要

5)照顾好病人亲属

公正是卫生资源分配的最基本伦理道德准则。

1)公益性原则2)公平性原则3)效益分配原则4)价值性原则

卫生法学

法的定义:

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法的本质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部门法学。

卫生法的概念:

狭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广义的卫生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保护人的健康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一切卫生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单的说,卫生法律规范就是一种规定卫生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

从调整对象上看,卫生法是以卫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卫生法内容上看安,卫生法是以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从社会关系性质上看:

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刑事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卫生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基本原则、法律文件

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卫生法律(共十部):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卫生行政法规

4)地方性卫生法规

制定和认可是卫生立法的两种形式。

我国卫生立法采取的是一元,两级,多层次体制。

一元:

指全国卫生立法体制是统一的。

两级:

指我国卫生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权等级。

卫生法的实施可以概括为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执行,卫生法的适用和卫生法制监督4个方面。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3个方面

我国法律在对待溯及力问题上,一般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卫生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等4种

行政责任分为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分。

我国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以下五种: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获得法律保护的平等享有生存和维护健康的权利,是基本人权。

生命健康权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公民平等享有卫生资源,获得卫生保障权;3)公民患病时,具有平等的获得治疗和社会帮助并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4)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时,具有诉讼、求偿等救济权利。

1977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1978年9月《阿拉木图宣言》,提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HFA/2000的基石和关键。

初级卫生保健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1)体现全面基本需要的可及性和覆盖率,2)体现社区和个人参与及自力更生;3)强调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综合卫生保健;4)强调部门间的广泛合作5)采取适宜技术和成本,为社会所接受,经济上能够负担。

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确定了12项指标,其中至少5%的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卫生事业,发达国家至少有0.7%的卫生经费转拨给发展中国家,至少达到家中或步行15分钟距离内有安全水,步行或坐车1小时内有当地卫生保健,至少得到20种基本药物

 

病人的一般权利:

生命健康权,其他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医疗保障权,消费者权

病人的特定权利:

医疗自主权(包括选择权,同意权,拒绝权)、知情权、隐私权、合理医疗权,及时抢救权,申请回避权,求偿权。

我国儿童基础免疫包括有:

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活疫苗、以及脊髓灰质炎活疫苗

每年的10月10日是精神卫生日。

口号是消除偏见,勇于关爱

精神病人的权利:

受监护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责任免除权,接受治疗权,学习和劳动就业权,女精神病人的特别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

计生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证施术”制度。

《母婴保健法》规定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从事家庭接生)都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批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门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年。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5)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7)违反医疗广告规定

 

个体执业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年满5年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执业规则(选择/判断)

1)必须在执业范围内亲手操作,进行诊查、调查、处置,采取合理的处置方案。

应及时书写病历。

严禁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

2)禁止出具与执业范围、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

3)应对危急患者紧急抢救,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药品、器械和消毒剂;

5)不得随意使用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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