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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8〕235号

关于发布《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加强运输组织和行车安全工作,铁道部对《铁路运输调度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发布(另发单行本),技术规章编号TG/CW103-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运〔2007〕42号)、《关于印发〈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76号)同时废止。

各铁路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铁路运输调度规则》,严格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运输 调度 规则通知

抄送:

总后军交部,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各专业运输公司,统计中心,部内劳卫、科技、安监司。

铁道部办公厅

2008年12月2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运〔2008〕235号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8年·北京

目       录

4.铁路局间分界口能力利用率报告(运调18)....109

5.调度工作图表名称及代码.....................110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的特点。

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铁路运输调度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的指挥中枢,分别代表各级领导组织指挥日常运输工作。

铁路运输调度担负着确保运输安全、组织客货运输、保证国家重点运输、提高客货服务质量的重要责任,对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经营任务,提高铁路运输企业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指挥,努力增运增收、节支降耗。

凡与行车组织有关日常生产活动都必须在运输调度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

为了统一全路调度工作,特制定《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明确了运输调度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和调度工作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运输调度日常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明确了运输调度人员招聘(选拔)、培训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是各级运输调度管理的基本规则和工作标准。

铁路各级运输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必须符合《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的规定。

各级运输调度和运输有关人员对《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1条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所,技术站设调度室。

调度所应设综合、安全、技术教育、生产分析、统计室,行车、计划、货运、客运、特运、施工、机车、车辆、供电、工务、电务调度室。

铁道部值班调度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值班调度设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主任调度员、调度员,技术站值班调度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设调度室的技术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第2条  根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铁路局、技术站调度分别代表铁道部部长、铁路局局长、车站站长,分别负责全国铁路、铁路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在铁路日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上,铁道部依法对铁路局调度的指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铁路局对本局调度指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车站对本站调度指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

在组织日常运输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车站各工种调度及有关人员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值班站长统一组织指挥。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铁道部调度统一指挥各铁路局和专业公司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铁路局调度统一指挥管内运输生产单位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技术站调度统一指挥本站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

第3条 铁道部、铁路局、车站应根据调度的工作量配置班制,主要调度工种全路统一实行四班制(铁道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4条 铁道部调度主要职责范围:

1.依法对铁路局调度安全指挥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维护调度纪律,正确发布调度命令,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铁道部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全路日常客运、货运和车流组织工作。

组织各铁路局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平衡各铁路局货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运输能力,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

3.编制和下达全路调度轮廓计划和日(班)计划,督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日(班)计划均衡地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

4.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铁路局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均衡地完成铁路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铁路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实现铁路局间分界口畅通。

5.掌握全国重点用户、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6.掌握旅客、军运及重点列车的始发运行情况;处理跨铁路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径路、客车甩挂,根据需要临时调拨客车、动车组。

7.负责审批日常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日计划,组织各铁路局兑现施工日计划,做好施工期间的分界口车流调整工作。

8.负责全路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组织工作,跟踪掌握输送情况。

9.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10.掌握铁道部备用货车,批准铁道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

11.负责全路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和集装箱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2.检查、通报安全情况,及时收取、掌握铁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通报信息、组织救援、调整运输。

13.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和全路调度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分析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

14.负责《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的修订,检查指导全路调度基础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调度管理和队伍建设。

15.负责全路调度信息化统一规划,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

第5条 铁路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卡控措施,遵守和维护调度纪律,正确发布调度命令,及时处理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关情况,确保调度指挥安全。

2.组织铁路局管内各运输生产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运输能力,挖掘运输潜力,压缩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

3.负责编制和下达铁路局调度日(班)计划,并组织各站段落实,提高计划兑现率。

4.组织调整铁路局管内的货流、车流,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和去向别装车计划,重点掌握排空、重点物资运输。

5.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保持与邻局的密切联系,向邻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及时协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

6.负责组织和监控列车运行,重点掌握旅客、专运、军特运、超限超重、挂有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等重点列车,督促、检查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和重点要求编发列车,实现按图行车。

7.掌握铁路局管内各站和主要用户、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重点抓好大客户、路企直通、战略装卸车点的运输组织工作,提高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比重,扩展运输能力。

8.负责铁路局管内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组织工作,跟踪掌握输送情况。

9.认真执行铁道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局管内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10.掌握铁路局管内客车配属、客流变化、旅客列车开行情况,重点掌握动车组、特快旅客列车、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旅客列车的运行情况;组织站段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组织铁路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编组、车辆甩挂和实施票额调整。

11.负责铁路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和集装箱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2.负责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协调组织施工按计划进行,确保施工期间行车安全。

13.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铁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通报信息、组织救援、调整运输。

负责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请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4.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

15.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的单位或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

16.负责铁路局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

17.负责铁路局调度基础管理和技术培训,指导站段调度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调度管理和队伍建设。

18.负责配合铁路局有关部门实施铁路局调度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

第6条 技术站调度主要职责范围: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卡控措施,遵守和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上级调度命令和指示,及时处理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关情况,确保调度指挥安全。

2.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铁路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

3.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

4.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标,按阶段向铁路局调度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

5.组织旅客、军运、行邮、行包列车,“五定”班列、重载和重点货物列车的开行。

6.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车辆到达情况和取送车作业计划,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开行路企直通列车。

组织新送(厂修)客车、货物作业车、检修车(修竣车)和专用车的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

7.发生影响行车的事故时,积极组织救援,减小事故对行车的影响。

8.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计算机等先进设备组织指挥运输生产。

9.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情况,及时向铁路局调度和车站领导报告。

第二章 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7条 调度所管理制度须包括安全、生产、施工、基础、培训管理等基本制度,并将基本管理制度纳入《调度所管理工作细则》,使调度人员日常组织指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调度所日常工作须按照管理制度抓好落实。

1.调度所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办法,应包括安委会、安全逐级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检查监控、安全考核、安全分析等制度和调度命令、军事运输、专特运、超限超重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工程路用列车开行、防止列车错放方向、接触网停送电安全卡控、防止乘务员超劳、试验列车、试运转列车、天气不良行车安全、新图实施、危及行车安全信息处置、应急预案等管理办法。

2.调度所运输生产基本管理办法,应包括车流调整、日(班)计划编制和实施、3~4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编制和实施、临时旅客列车开行组织、承认车、装卸车、排空、重点物资运输、挖潜提效(旅客列车正点组织、战略装车点和路企直通等直达列车组织、车种代用和杂型车使用管理等)、成本控制(控制违编、欠轴、单机走行,压缩中停时、大点车管理等)及工作联系、生产考核、生产分析等管理办法。

3.调度所施工组织管理办法,应包括施工组织领导,施工组织管理程序,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的编制、审批、下达,施工期间运输组织、施工监控和施工分析等内容。

4.调度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应包括调度所人员业务培训、考试、技术比武、竞岗晋级、持证上岗和深入现场等制度。

5.调度所日常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应包括会议、考勤、值班、作息、请假、卫生(含物品定置管理)、保密、廉政建设、文明生产、安全保卫等所务制度;各工种调度一日工作程序标准;班组管理、文电管理、规章管理、技术资料管理、设备管理、台账管理、班组(岗位)竞赛评比等办法。

第8条铁道部和铁路局每日分别召开运输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

   各铁路局值班主任每日7:

00前向铁道部值班处长汇报第一班运输安全和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铁道部值班处长向铁路局值班主任布置第二班重点工作要求。

铁道部每日10:

50召开全路运输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由各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第一班运输安全和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运输生产经营任务的措施,铁道部向铁路局提出运输生产经营任务要求和工作重点。

   铁路局每日至少召开一次全局运输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由各站段分管生产的副站(段)长汇报全日运输安全及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铁路局向站段提出运输生产经营任务的要求和工作重点。

第9条  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交接班和班中会制度,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

铁道部、铁路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有关工种调度人员参加。

   1.接班会:

传达有关命令、指示和重点事项,以及上一班安全、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本班确保安全、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的具体措施。

   2.交班会:

各工种调度分别汇报本班安全、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

3.班中会:

每班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日(班)计划执行情况,研究确保完成本班和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

第10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保持各级调度间的持续联系,加强与有关安全监察、专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准确地掌握工作进度和不失时机地处理问题。

   1.车站向铁路局调度:

⑴车站在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具有自动采点设备除外)和列车状态。

⑵列车始发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组内容、列车编组变化情况及出发列车速报(车次、机车型号、机车号、司机姓名、现车辆数、牵引总重、换长);列车在非始发站摘挂作业,作业站要及时报告摘挂列车在站作业、占用股道及作业后的编组变化情况。

⑶机车及股道占用情况。

⑷车站有关工种人员每3小时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

⑸具备信息系统上报条件的车站,须通过系统及时准确上报。

⑹安全情况和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2.铁路局调度向铁道部调度:

⑴10:

00(22:

00)前,铁路局值班主任向铁道部调度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19:

00(7:

00)前以书面形式向铁道部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安全和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

⑵铁路局各工种调度每3小时向铁道部所属各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的内容。

⑶安全情况和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和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及时认真汇报。

4.调度向有关部门:

调度部门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等安全情况的报告后,应按规定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通知给相关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并建立(安监报1)相互签认和定期核对制度。

第11条铁路局建立运输领导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

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长(副处长)、调度所主任和书记。

2.值班时间:

工作日18:

00至次日8:

00、节假日8:

00至次日8:

00。

3.值班要求:

⑴对重点运输任务,按等级认真盯控,确保安全正点、万无一失。

⑵对I、Ⅱ级施工,严格监控,确保按施工日计划实施,对临时发生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正确处置。

⑶遇恶劣天气,提前预想,对设备运行、运输组织造成影响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运输安全。

⑷遇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技术站、分界站严重等线、运输不畅时,要详细了解、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列车运行秩序。

⑸发生事故或干线行车设备故障时,亲自组织处理,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

第12条加强铁路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畅通。

铁路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两个铁路局轮流主持,必要时由铁道部组织,研究改进列车交接和日常施工等工作,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

第13条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之间、调度与站段有关人员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人员每季度深入现场应不少于一次,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常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现场前要有计划,返回后要有报告。

  深入现场的活动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

调度人员应持机车添(登)乘证添(登)乘机车、列车,并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三章 车流调整

 

第14条为保持全路货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流调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则。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认真推算车流,有预见、有计划地进行车流调整。

车流调整应遵循优先确保大客户、路企直通、战略装卸车点的运输需求原则。

限制装车时应减少零散装车点的装车,组织集中装车时,应优先增加大客户、路企直通、战略装车点的装车。

第15条车流调整分为:

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过日(班)计划组织实现。

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计划。

第16条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重要内容。

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17条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车流稳定和运输秩序正常的基础。

各铁路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需要减少或增加日装车计划时,应首先调整(减少或增加)自局管内的装车数量;如需减少或增加外局的装车数量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不足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自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

如果重车不足或增多延续时间较长,自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由铁道部统一调整。

第18条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车流输送径路等措施。

1.遇下列情况,应采取限制装车或停止装车措施:

⑴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

⑵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⑶因自然灾害、事故,线路封锁中断行车时。

⑷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自然灾害、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相关铁路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可变更跨铁路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期限、列数、辆数和列车编组计划。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路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承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区段(或车站)的途中换票和变更到站。

第19条遇下列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的管内重车严重不足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不足时。

3.重点用户、港口、国境站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重点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用。

第20条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施。

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辆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1条空车调整方法有:

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

各铁路局根据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实际货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

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批准,依据下达的日计划命令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

重、空车数一经铁道部批准,各铁路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数量。

3.紧急调整:

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以调度命令或日(班)计划中重点事项的形式下达,各铁路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辆数完成排空任务。

第22条 备用货车是为了保证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部属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

特殊备用车是指因运输市场发生结构变化,为调剂车种、满足运输需要,对铁道部以备用车命令指定的大于本局月计划部分的某种空货车。

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港口和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以备用车命令批准。

非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备用车须备满48小时,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须备满24小时,才能解除备用。

因紧急任务需要解除备用车时,须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2.备用车状况需经备用基地检车员检查。

第23条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铁路局批准,以铁路局文件公布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24条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

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

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须由铁路局以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25条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备用车所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簿,按备用日期、时分、命令号码、地点、车种、辆数、车号、吨位等内容顺序进行登记。

2.铁道部、铁路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命令簿,单独规定备用车命令号码。

第26条专用货车(包括冷藏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矿石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集装箱专用平车、小汽车运输专用车、车种为“D”字的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铁道部另有指定外,均应向配属站回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第27条为使冷藏车、罐车经常保持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局原则上不得以冷藏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使用,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必须专车专用。

冷藏车必须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命令批准,装运危险货物运输的罐车不得代用。

第28条外国货车停运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采取优先放行和换装措施;对暂时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车内待发或及时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属国回送。

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在国内顺路装车使用。

 

第四章 调度日(班)计划

 

第29条调度日(班)计划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基础,应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施工计划进行编制,保证均衡地完成运输生产经营和施工任务。

第30条调度日(班)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2.贯彻国家运输政策,保证重点运输的原则。

3.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

4.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的原则。

5.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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