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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执法依据

环境保护局执法依据

 

表一: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施行时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10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判法》

2003年9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治理条例》

1988年6月1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爱护区条例》

1994年12月1日

12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

2003年7月1日

13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12月1日

1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2004年7月1日

16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

1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治理方法》

2001年5月8日

1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治理规定》

1992年10月1日

19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治理规定》

1992年10月1日

20

《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

2003年10月15日

21

《电磁辐射环境爱护治理方法》

1997年3月25日

22

《都市放射性废物治理方法》

1987年7月16日

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治理方法》

2006年3月1日

2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

1999年10月1日

25

《医疗废物治理行政处罚方法》

2004年6月1日

26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方法》

2004年10月1日

27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

2005年10月1日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

2005年11月1日

2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治理方法》

2002年2月1日

30

《广东省环境爱护条例》

2005年1月1日

3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法》

1998年1月2日

32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爱护条例》

1999年1月1日

33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9月1日

34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年5月1日

35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

36

《广东省农业环境爱护条例》

1998年10月1日

37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治理方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

1

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十三条第2款;

2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第二十条

3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2款;

5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6

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关闭、拆除、闲置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

7

都市噪声敏锐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8

在都市市内建筑施工使用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9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运行)审批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表三:

行政处罚一览表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三十五条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2

违反污染防治设施治理规定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三十七条

3

违法投入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三十六条

4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三十九条

5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三十八条

6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三十五条

7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审批规定擅自建设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判法》第三十一条

8

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9

违反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计量规定及自动监测治理规定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10

违反环境爱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1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3

环境爱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的

责令停止生产、运行使用,罚款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15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16

将剔除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

17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点规定排放标准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9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连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20

在都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21

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2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23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

(二)项

24

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罚款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修理出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

25

违反有关环境爱护许可证规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6

对临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27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8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爱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9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未经排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30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3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治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警告,罚款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储存登记资料的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成效进行检测、评判,或者未将检测、评判成效存档、报告的

3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爱护、卫生要求的

警告,罚款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33

医疗卫生气构在医疗卫生气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制度的

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依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气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爱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3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可经营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5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气构未按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6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7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或者《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未补建的

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的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的

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38

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1款

39

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截了当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2款

40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罚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拒绝同意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形进行检查的

41

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形备案表

罚款,不予受理申报

《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储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阻碍等资料的

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42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

43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打算或者应急措施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形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44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45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46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警告,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47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觉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48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治理方法》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49

不按规定交纳放射性废物贮(处)费者

罚款

《都市放射性废物治理方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50

擅自改变环境阻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罚款

《电磁辐射环境爱护治理方法》第二十七条

51

不按规定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的

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治理方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

52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未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53

列入污染严峻企业名单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要紧污染物的排放情形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54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未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要紧媒体上公布要紧污染物排放情形的

罚款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方法》第二十七条  

55

假报、拒报、多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的

罚款

《广东省环境爱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56

排污者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限期补缴排污费,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7

环境爱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爱护专项资金的

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爱护专项资金,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8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第二十二条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59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爱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复原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复原的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复原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备案的

60

拒不执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刻的

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都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违反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1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规定的机动车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62

生产、进口和销售含铅汽油

没收其含铅汽油,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表四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法律依据

1

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二十八条第1款

2

环境阻碍后评判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判法》第二十七条

3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规划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3款

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造成固体废物严峻污染环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第二十六条

5

生产噪声严峻扰民的协议的备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法》第十五条

6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的报告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十三条

7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成效的检测、评判结果的报告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三十条 

8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治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9

排污量的核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第二章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10

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予以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或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12

对非法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

查封、扣押其经营的固体废物和由固体废物分离出的产品,并作出处理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13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

14

对生活饮用水源造成严峻污染,威逼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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