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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法学概论,顾名思义,是对法学的概要论述。

法学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学科。

不过,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学并没有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人们对法的研究包含在其他的著述之中。

我国法学源远流长:

古代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包含了若干门类和分支学科。

但由于人们的研究方法有别,在法学门类的划分上就不尽一致。

一般认为,根据法学研究的范围,大体可以把法学划分为五大门类,每一大门类又都包含了若干分支学科。

(l)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3)法律史学。

(4)比较法学。

(5)介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社会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的产生、,本质和其他属性

法和法律的词源、词义

“法”字写作"灋",从词源上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

"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我国在先秦时,“法”专指各个朝代和各个诸侯国的刑典。

二、法的产生

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虽然有着历史联系,但它们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

它们之间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

(2)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3)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4)两者实施的保证力量不同。

(5)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所固有的、决定法的形式和发展方向的最根本的属性。

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真正科学的回答。

(一)法的阶级性本质

(二)法的社会性本质

(三)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的其他属性

第一,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第四,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五,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娶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节法的规范、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即:

(1)适用条件部分;

(2)行为模式部分;(3)法律后果部分。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

(l)根据对主体的要求的性质,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根据对主体的约束程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根据内容确定的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但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三、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根南法和普通法

(三)实倆法和程序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国际法和国內法

(六)公法和私法

(七)法系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归属于同一个法系。

(八)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也叫法的类型,是以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根据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把自有法以来的全部法划分为四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类型的法、封建制类型的法、资产阶级类型的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第三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首先表现在:

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法是随着经济基础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二、法与政治

三、法与道德

法和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又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就必然会有许多相同和相似的地方。

(l)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3)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4)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阶级意志,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5)法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也不同。

四、法与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观点、思想的总称。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固然最终是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其他形式的社会意识,诸如政治思想、丑能低估的。

法律意识既可以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的自发的、零散的、不系统的,有时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感觉和情绪,即法律感;也可以表现为关于法的自觉的、系统的、理论化了的学说和思想,即法律观。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与共产党的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建立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性

(二)社会主义法创立的规律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重要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法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一、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

首先,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其次,社会主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再次,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虽然都具有规范性,但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概括,法的规定则比较具体、明确。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联系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二、社令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调整的对象只限于必须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现的方式上有很大差别。

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国家在加强法治的同时,必须大力宣传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把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这两种手段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制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法制”一词,由来甚久。

早在先秦时期,法家一些代表人物的言论中就有关于法制的议论,如“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

根据董必武的有关论述和法学界讨论的情况,我们认为,法制的概念应包括爿下的含义:

(l)法制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

(2)法制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以及监督法律的实施。

(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4)法制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源自于古希腊文demokratia,由“人民”(demos)和“权力”(kratos)两个词组成,直译为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原指古代奴隶制国家一种有别于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国家制度。

按照古希腊人的解释,在民主制度下,治理,国家的不是一个人(君主)或少数人(贵族),而是全体公民(当然只能是奴隶主)。

我们今天常说的“人民当家作主”,倒是比较确切地表述了民主的原意。

社会主义民主或称无产阶级民主、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的权力和其他各项公民权利的一种国家制度。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互相依存、互相配合。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第二,法制的性质直接取决于民主的性质。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健全,也是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健全分不开的。

那么,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第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也需要像其他阶级一样,把堡苦斗争而取得的民主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组织有领导的民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民主,它与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没有丝毫共同之处。

第四,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还存在着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同时,由于受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在人民内部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损害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为。

第三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依法治国即法治?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治国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三、实现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

第一,维护法的极大权威。

第二,完善法的体系。

第三,强化民主政治。

第四,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保障司法公正。

第六,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这是中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也是我国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最高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第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三,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力与责任。

第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五,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权限

(一)法律的制定权眼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眼

(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

(四)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五)关于授权立法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案的提出

(二)法律窯的审议

(三)法律案的表决

(四)法律的公布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法律的创制便告完成。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规范性文件的类别

1、宪法

2.法律

3.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l)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军事法规

(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结构和语言文字

(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一)法的体系的概念

法的体系或称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组有机统一整体。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或称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或称法律的适用,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序,实现法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的活动。

(二)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社会主义法的效力、法的解释和法的冲突

(一)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有效的范围,指法在什么地域和时间内,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1.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2.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3.法的对人的效力

法的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二)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即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法律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1.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可以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2.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可以划分为文理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3.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可以划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字面解释

(三)法的冲突

法的冲突是指各种类别和层次或相同类別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发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

四、社会主义珐的遵守

法的遵守即守法,就是恪守现行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守法是健全法制的核心。

五、违法

(一)违法的概念和种类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有过错。

第四,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二)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六、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调整的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他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权利能力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

一般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除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所谓行为能力,就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对于公民来说,行为能力并不是一出生就具有的,也不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所以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具有行为能力。

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这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

在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所不同:

(1)社会组织从它依法成立之日起,到结束之日止,都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存在如某些公民那样的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问题。

(2)各个社会组织由于法律规定的或主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同,它们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也不同,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能力则是相同的。

(3)社会组织的某些权利能力,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权利能力,国有企业经营国家专有财产的权利能力等,是公民所没有的;而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如婚姻、继承遗产等权利能力,则专属公民,不为社会组织所具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权益。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必须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当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国家可采取某措施,强制其履行。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

(2)精神财富;(3)行为;(4)人体。

(五)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刁普遍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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