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案例背诵知识点程序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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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案例背诵知识点程序题

2021监理案例程序题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3)》摘选

5.1.3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4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注】

1、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

2、施工单位书面向会议汇报上期工程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下期工作计划。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会议内容和协调结果编写会议纪要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会议纪要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发后分发给各单位。

3、专题会议是参建各方都可以组织的。

4、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5.1.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注】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3)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査,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

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査。

5)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编制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和施工单位公章。

5.1.10【注】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5.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14【注】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2.15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背】

5.2.18【注】

1、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参加,也可以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2、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并申请预验收。

3、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后,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

4、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5、预验收合格,总监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总监编制项目质量评审报告经监理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建设单位。

6、预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5.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注】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5.3.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注】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分包总包的技术负责人都需要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给监理机构。

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4、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需要专家论证的,先报监理机构审查,然后总包单位组织论证。

5、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注】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事后应形成书面监理报告。

6.3.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背】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注】

1、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4、工程变更单由提出单位填写,写明工程变更原因、工程变更内容,并附必要的附件,包括:

工程变更的依据、详细内容、图纸。

对工程造价、工期的影响程度分析,以及对功能、安全影响的分析报告。

5、如果变更涉及项目功能、结构主体安全,该工程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机构及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与批准。

6.4.3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

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注】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注】【可能背】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6.4.7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注】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6.5.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注】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7.1【注】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6.7.2【注】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6.7.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补充资料】档案验收的程序和做法(总监主持和负责,资料预验收,验收3月后移交)

 

案例讲义

一、【补】项目监理机构组建步骤。

【口诀】标内组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

2)确定监理工作内容。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设计。

4)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二、监理规划报审程序

序号

时间节点安排

工作内容

负责人

1

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

编制监理规划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

2

编制完成、总监签字后

监理规划审批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

报送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报送

4

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调整监理规划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重新审批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批

三、监理实施细则报审程序

序号

节点

工作内容

负责人

1

相应工程施工前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相应工程施工前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批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送审,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工程施工过程中

若发生变化,监理实施细则中工作流程与方法措施调整

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四、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口诀】审立实施二合。

(1)合同评审。

(2)合同订立。

(3)合同实施计划。

(4)合同实施控制。

(5)合同综合评价。

(6)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五、施工质量控制的工作程序

在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待开工条件具备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査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是否已建立相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及施工人员是否已到位,主要施工机械是否已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是否已落实到位。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否已完成。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

审査合格后,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否则,施工单位应进一步做好施工准备,待条件具备时,再次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控制。

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只有上一道工序被确认质量合格后,方能准许下道工序施工。

当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填写相应的隐蔽工程或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报审、报验表,并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及对相关资料审核后,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反之,则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分部工程施工,且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全部检验合格后,应填写相应分部工程报验表,并附有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六、图纸会审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会议,建设单位应及时主持召开图纸会审会议,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单位。

图纸会审由施工单位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会签。

七、设计交底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1~3个月内组织并主持召开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会。

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如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外,还可根据需要邀请特殊机械、非标设备和电气仪器制造厂商代表参加。

设计交底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1)设计项目负责人介绍工程概况。

2)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进行专业设计交底。

3)设计方会同建设方将会议意见集中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各单位负责人讨论确认后,在会上宣读。

4)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会议纪要发送有关单位。

八、监理通知单的签发

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通知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九、工程暂停令的签发

监理人员发现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重大隐患或已发生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十、工程复工令的签发。

【注】不同情形下的复工。

1、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施工单位报送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复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工程复工令。

2、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认为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复工报审表上应签署不同意复工的意见,并指出原因。

3、建设单位不同意复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分析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4、施工单位不提出复工申请的,可能是由于继续停工对施工单位比较有利,总监理工程师应分析现场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并以此书面指令作为复工的时间依据。

十一、质量记录资料的管理

质量资料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或安装期间,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的记录,还包括对这些质量控制活动的意见及施工单位对这些意见的答复,它详细地记录了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活动的全过程。

质量记录资料包括。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工程材料质量记录、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三个方面的内容。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质量缺陷。

(1)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

(4)施工单位按审查认可的处理方案实施修复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对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十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査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①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②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

③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査,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签订。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査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十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摘选)。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摘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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