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45789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38.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docx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五节 学车专用标识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换 证

第二节 补 证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 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第一节 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 考试监督

第六五章档案管理

第七章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在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按照《互联网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属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七六项情形的,还应当审核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

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属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五项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和不具有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四条的规定核查驾驶经历;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每次考试预约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批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

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核查培训情况。

;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受理岗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习驾驶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准考证明》.。

自学人员考试合格且在受理时已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受理岗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人员考试合格,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受理岗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四)受理岗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查验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人员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自学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学习驾驶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调整说法,全部考试合格后),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考试成绩单原件;。

(五)《学习驾驶准考证明》原件。

;

(六)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联网的,可以不收存培训记录。

(六)第七条属于自学直考的,除收存本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收存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1。

《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二)2。

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3、自学用车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4。

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5.自学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第二节 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正在,对在大专院校、技工学院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审查核当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什么资料。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还应当收存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

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考试成绩单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二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户籍地、居住、暂住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审查内地居民护照出入境信息的规定)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查、下载打印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相符.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增加境外居留时间不足一年的,安排科目一二三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

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在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累计居留不足一年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免于审核的,可以不收存;.

3、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考试成绩单原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增加出入境查询记录复印件);

5、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需收存下载打印的申请人出入境打印记录原件。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2、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4、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第五节学车专用标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近三个月内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及其年龄、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龄,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没有不具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记满12分记录和驾驶证被吊销记录,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是否满三个月;

3、确认申请人已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一日内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自学用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6、自学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随车指导人员重新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及其年龄、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龄,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没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记满12分记录和驾驶证吊销记录,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是否满三个月;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自学用车重新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近三个月内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自学用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5、自学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补、换领学车专用标识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属于换领的,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学车专用标识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通知自学人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学车专用标识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规定》有关条件或者自学人员取得相应驾驶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时,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学车专用标识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学车专用标识作废。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自学用车所有人。

学车专用标识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学车专用标识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换 证

第二十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居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第二十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但同时申请补证的除外;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除外。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院校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