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245221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3.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docx

广医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第五稿1130

广州医科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

(第五稿:

2014.11.3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符合现代医科大学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推动我校人才兴校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广东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按照《广州医科大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报范围和评审分类

我校本部及附属医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校本部及附属医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编在职的教师、科研人员及教学、科研实验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结合,有相应的空缺岗位才允许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即给予聘任(从每个层次最低职级聘起:

如四级教授、七级副教授、十级讲师)。

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含高教管理研究)、实验系列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校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学校不再另设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上述系列属于海外引进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及其直属附属医院调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评审并聘任。

“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及其直属附属医院调入人员可按在原单位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聘任。

(三)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工程、高等职业教育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及职务聘任仍实行评聘分开制度,由我校及附属医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资格后向所在单位申请聘任,但其获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不低于高校教师系列的要求。

(四)退休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相关要求只评资格,不予聘任及兑现相关工资等待遇;在站博士后及编外人员可根据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由学校及附属单位视情况给予聘任。

二、工作人员定编定岗

(1)学校本部及附属单位应根据广州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及广州市人社局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各职级数,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人员聘任制改革原则,依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平台或基地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及各部门具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数。

(2)学校本部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以教师为主,重点考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平台以及新办专业紧缺的教师,并适当预留学校事业发展及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的岗位数量。

(3)附属医院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以临床教师、医生为主,重点考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科研平台的教师、医生,并适当预留单位事业发展及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的数量。

3、分类管理

(一)教师、研究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分为以研究为主、教学研究并重、以教学为主、临床、专职辅导员五种类型,专职研究人员归属研究型。

(二)实验人员分为教学辅助型和科研平台型两类。

(三)对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及岗位要求制定不同的申报条件。

4、评审指标

教学系列(含研究、实验)的评审指标根据学校本部及附属医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当年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确定。

学校本部的由学校下达至各学院、研究中心(含实验中心等,下同)等业务单位,各业务单位向学校推荐的各专业、各职级申报人选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指标数的2倍;附属医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应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本单位各部门的编制数、岗位数,并参照学校规定按不超过当年拟聘各岗位数的2倍推荐申报人选。

四、评聘机构

(一)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职称改革工作,是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工作的最高机构,对学校职称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职改办),具体负责全校职称改革日常工作;另设学校职称改革工作监督小组(下简称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工作,受理相关的投诉、争议等问题。

各附属单位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

(二)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人数一般为21-25人,除主任外,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各学科评审组评审专家中选取。

评委会下设内科学、外科学、临床医学专科(除内科学、外科学外的其他临床专科)、口腔医学、护理学、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医学)、基础医学(含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应用统计学、食品学、生物学、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药学(含中药学、化学、药理学等)、哲学与教育(含哲学、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语言文学教育、体育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等)、法学与管理学(含法学、卫生管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等)、数理与计算机科学技术(含数学、物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等学科评审组。

学科组设立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由评审会主任从抽取的评委中指定,成员人数一般为7-13人,负责对相关专业申报人进行评审。

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学校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库(简称“评委库”),邀请思想政治过硬、专业技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具备一定评审水平、具有三年以上教授或研究员资格的各专业在职专家入库,并定期进行更新,高评委会及各学科评审组的评委成员由学校根据申报人专业等情况在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每次评审须聘请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校外专家参加。

(三)各附属医院、学院(校本部的研究中心、实验中心等根据实际情况归入相应学院)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的评议推荐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议,并根据指标要求向学校相应高评委会推荐人选。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由各单位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要求执行。

各学科评审小组及高评委会负责对各附属医院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个人师(医)德、教学(医疗)水平、科研水平和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等。

五、申报、评审、聘任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报。

各附属医院、各学院(研究中心、实验中心)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实验人员根据学校本部及附属医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公布的岗位对口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各单位评议推荐。

由各单位评议推荐小组根据学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及本单位相应岗位数,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推荐,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人员半数者(不含半数)才能推荐,推荐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各单位推荐人选在向学校申报前,其材料须在本单位内公示7天。

并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职改办。

(三)资格审核。

学校职改办分别就基本申报条件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者上报各高评委会学科评议组评审。

(四)论文代表作送审。

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者每人须提交2篇代表作并一式3份,由学校职改办分别送3名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评议结果分为“已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三个等级,原则上需2个专家评价“基本达到”以上才能上报高评委会学科评审组评审。

(五)学科评审组评议。

各学科评审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评议,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者需进行答辩。

同意票超过出席答辩专家半数者(不含半数)才能送高评委会评审。

(6)高评委会对各学科评审组上报的申报者进行终审评审。

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人数半数者(不含半数)才算通过。

评审同意通过的数量不得超过校本部及各附属医院、学院公布的岗位数。

(七)评审结果及聘任公示。

学校职改办将各高评委会评审结果在学校及申报人所在医院、学院等给予公示7天。

(8)办理聘任手续。

如公示没有异议,即由学校职改办上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人社局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六、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各附属单位、学院应按照学校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对经核实不遵守评审纪律、不按条件审核、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对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及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处理。

(三)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实行回避制度。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审批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四)各评议推荐小组、高评委会成员及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借评审之机徇私、偏袒或者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

2、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得泄露匿名评议专家名单;

3、不得接受个人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4、不得以帮助评审对象为名,与评审对象达成任何交易;

5、党政领导担任各级评审机构成员时,在评审中应以成员身份行使评审权力和履行评审义务,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6、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7、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

8、申报者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诬陷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和组织评审工作人员。

经监督小组确认属违反上述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员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情况严重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争议处理

(一)申报者对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所在单位、学校职改办或监督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时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

(二)所在单位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监督小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

(三)对于各附属医院、学院的评议推荐结果,若附属医院、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50%以上以书面意见联名要求复议的,各附属医院、学院评议推荐小组应予以复议,并以复议结果为准。

(四)原则上经高评委会及其学科评审组评议的结果不给予复议。

八、其他

(一)出国留学人员绿色通道评审

优秀的出国留学人员符合《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必须为回国后首次申报;2、业绩材料必须为国外期间取得且有较高水平并得到国内三位同行专家的推荐。

可不受任职资历、业绩条件所限制进行申报。

(二)关于专职辅导员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专职辅导员指我校在岗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院系学生团总支书记、院系党委或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如申报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其申报条件按相应专业的教师要求处理。

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应突出其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近5年或任本职务以来所负责学生工作应无责任事故,在评审中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四)个别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处理

对于个别专业性特别强、我校难以自行评审的专业,如美术、音乐等,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由个人申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或相关院校的教师高评委会评审。

其申报的资历条件等与我校教师系列其他专业相同。

(五)对于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处理

校本部及各附属单位已取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尚未聘任的人员,现从事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工作,可优先聘任,以解决遗留问题。

(六)关于管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问题

1、对于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如符合双肩挑岗位要求或因工作需要调至专业技术岗位,可按所在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申请聘任。

2、原则上管理人员不给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职务聘任。

九、本规定自2014年12月日起执行。

与本规定相悖的相关评审规定废止;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广州医科大学教师、科研、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一、教师、研究系列

(一)适用范围

申报人为校本部及附属医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从事教学和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或专职研究人员。

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但已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的申报人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三)思想品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学风,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广东省、广州市的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努力工作。

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2、近五年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并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包括教学事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3)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4)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5)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四)外语条件

1、考试等级:

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参加相应的A、B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分别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6)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具备博士学位的或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硕士学位的。

(7)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8)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9)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10)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11)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12)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的(排名前3名)。

(1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14)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15)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16)1965年之前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7)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地级市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获奖证书、证明为准)或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须分别取得符合规定要求5、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3)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4)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的非计算机专业毕业人员。

(5)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在现聘期内或近五年年均达80学时,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广博、深厚的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我省、我市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

(二)专业能力标准

1、坚持“以生为本”,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2、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提出本学科新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解决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得到同行公认。

3、具有领导本专业和学科建设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年轻教师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标准及条件

在本学科领域有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学术著作、教材,在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的业绩。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校级教学质量评价被评为优秀。

2、获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广州市教学竞赛一等奖。

3、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三名)。

4、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5、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五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前二名)。

6、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在产学研合作或产业经营、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普及上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500万以上),给学校带来纯收入50万以上。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两项以上(独立完成或排名第一)并推广。

8、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同行公认的省部级专业比赛并获奖(排名前2),或参加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比赛并获奖(排名前5),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比赛中获得银牌或二等奖以上(前3名)。

9、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或南粤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10、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挑战杯”二等奖以上或省一等奖以上。

11、主编教育部、卫计委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2、广东省高等院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13、获得全国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

(4)资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

从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教授或研究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从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教授或研究员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满2年以上,且任副高级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申报以教学为主的教授职务的,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研究员

原则上在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以及年均授课时数少于60学时的专任教师只能申报此类。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及论文著作条件:

(1)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其中承担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理论、实验、见习教学。

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以上。

(2)担任研究生导师独立培养过一届研究生。

(3)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含教学研究课题,下同)1项并结题或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且至少有1项结题。

(4)出版著作,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论文,自然科学类9篇(部),其中在A类期刊发表的篇数不少于二分之一,或在专业国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SCI论文单篇影响因子达10.0以上或者累计影响因子达15.0以上;文科类10篇(部),其中在A类期刊发表的篇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授

(1)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年均教学学时数为60-349学时,其中承担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理论、实验、见习教学年均学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以上,其中须有1次以上评价为优秀。

(2)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过一届研究生,或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人才,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集体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等工作(排名前二)。

(3)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有本人署名的相关阶段性研究成果发表,下同),或自然科学类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和市厅级课题1项,并至少有1项结题。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精品开放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可视为教学研究课题,按相应等级计算(下同)。

(4)出版著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系列论文:

年均授课240-349计划学时者,论文:

自然科学类6篇,文科类7篇。

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

自然科学类7篇,文科类8篇。

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

自然科学类8篇,文科类9篇。

其中全日制学生的课时不低于所要求的计划学时的二分之一。

在A类期刊发表的篇数不少于二分之一,或在专业国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SCI论文单篇影响因子达10.0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达15.0以上,且在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以教学为主的教授

(1)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年均教学学时数为350学时以上,其中承担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理论、实验及见习教学年均学时数不少于240学时。

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以上,其中须有两年以上评价为优秀。

(2)作为导师组成员培养过一届研究生,或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集体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等工作(排名前二)。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4)出版著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系列论文,自然科学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其中在A类期刊发表的篇数不少于三分之一或在A、B类期刊发表的篇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5)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第一)。

4、临床型教授

(1)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其中承担理论、实验及见习教学年均学时数不少于60学时。

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以上,其中须有1年以上评价为优秀。

(2)已取得主任医师资格(含卫生系列其他同级资格),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临床经验丰富,临床诊断、治疗水平较高,能较好解决临床疑难杂症问题。

能指导青年医师开展临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