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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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模板

兰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 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实施恰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并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客观公正定责。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分级分层追责。

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有利止损。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损失风险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企业集团管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六条 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

(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第七条 企业销售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

(三)未按照规定取得承兑汇票等有关结算凭证;

(四)未按照规定催收应收款项或者对异常应收款项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没有货物流转的销售行为。

第八条 企业财务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九条 企业工程承包建设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XX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八)违反进度、投资、质量相关规定,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交付,或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九)违反规定分包等;

第十条 企业投资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管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者控制的经济组织投资或者与其共同出资设立经济组织;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股票、期货和外汇等金融投资业务;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进行投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对所投资经济组织的出资人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

(二)未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通过不如实提供资料等方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三条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重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虽未达到特别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十六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八条 经初步审查,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达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领导责任指企业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内部控制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等级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造成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

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降职、免职和辞退等。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辞退处理的,终身不得成为市属国有企业员工。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和较大资产损失的,依据损失发生的程度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并扣减损失发生当年(以下简称当年)50%-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领导责任人予以警示谈话并扣减其当年30%-5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二)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领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领导责任人予以降职并扣减其当年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及时报告、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补救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其责任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没有及时报告、没有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补救致使损失扩大的,其责任人应当酌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关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在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实施之前,确有证据证实曾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且该异议与避免资产损失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或失误,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免责。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后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对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市国资办和各市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办在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指定部门专门负责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在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配合开展由市国资办负责的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以下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负责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按照市国资办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我市各级公安等执法机关协同做好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市国资办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市国资办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责任追究程序和时限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办或市属企业本级开展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问题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启动核查、组织核查、定责处理和问题整改等程序进行。

(一)问题受理。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二)初步核实。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三)分类处置。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条款,对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确定应由由市国资办组织核查或市属企业组织核查。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四)启动核查。

应由市国资办组织核查的问题和线索,由市国资办制定具体的核查内容、对象和方案等,报国资办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核查程序;应由市属企业组织核查的问题和线索,由市国资办移送相关企业并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市属企业应在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办报送问题和线索核查、整改和责任情况报告。

(五)组织核查。

市国资办和市属企业采取谈话、查阅、稽核、走访等方式开展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等工作。

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和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处理。

(六)定责处理。

市国资办和市属企业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认定问题性质等级、区分责任划分、提出追究处理建议。

市国资办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按照干部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七)整改落实。

市属企业要根据市国资办下达的处理决定,切实整改到位,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办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本级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条 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市属非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省、市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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