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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ⅰ岳麓版39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教学素材

历史ⅰ岳麓版3.9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教学素材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创制试验的一部分,美国革命最令人诧异的特点也许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开始的方式:

那是一场反对英国、旨在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而英国恰恰是当时世界最富有现代性〔尽管这种现代性当时还只是一种萌芽状态的东西〕的国家,是整个现代民主化运动的发祥地。

也就是说,美国革命的任务是很特别的,因为它既不像尼德兰革命那样以推翻异族绝对主义统治为目标,也不像已经发生过的英国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法国革命那样,承担着改造本族绝对王权统治的历史使命——总之它的斗争对象不是带有封建性质的绝对王权,而是一个新兴的、已经具有了民主化的取向和发展趋势的资产阶级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革命实际上是现代民主政治创制运动内部的一场冲突。

同时,这场冲突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次具有突破意义的提升或深化。

美国革命的发生,本来就是胚胎状态的英国民主政治体制本身所固有的一种非民主性的、甚至是反民主性的缺陷引起的一个后果。

这个缺陷,就是革命后的英国政府长期奉行的民族压迫或族群压迫政策——在这个方面,英国政制和古代雅典政制颇为类似。

它在草创时期就曾极不公正地对待过爱尔兰人和苏格兰人,到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结束后,这种不公正便集中落在了应属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头上。

英国虽然打赢了七年战争从而基本上从美洲排除了法国的势力,但也因浩大的军费开支而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困境,于是便打起了向它的北美殖民地转嫁困难的算盘,通过开征一系列新税和限制外贸自由来加强对殖民地的盘剥。

然而,在18世纪后期这个时候,在英属北美殖民地这个地方,这种民族压迫政策已是绝对行不通了,它很快就激起了强烈的反抗,而由于英国政府冥顽不化、一意孤行,这种反抗终于演变成了一场同仇敌忾的独立战争,并进而引发了一场层次更高的现代民主政治创制试验。

结果,英国在不得不忍痛失去那一大片殖民地领土之后,还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儿子”后来居上,在现代民主化改革方面遮蔽了作为首创者的母国的光荣。

——选摘自马克垚主编:

《世界文明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P571

【二】《独立宣言》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独立宣言》出于杰斐逊的手笔,它不但表达了他个人的民主思想,而且也反映了北美广大人民的内心愿望。

《独立宣言》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陈述了资产阶级的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它写道: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那么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且成立新的政府,而新成立的政府,要奠基于这样的原那么上,以这样的形式组成它的权力,以期它最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这就是说,在人类中间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就有理由把它推翻。

第二部分列举了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压迫北美人民的种种事实,并且说明这种压迫就是侵犯了北美人民的基本权利。

从以上两个部分很自然地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

北美人民应该推翻英国国王在北美的殖民统治,北美应该独立。

这个结论构成了第三部分的内容。

这样,宣言根据理论和事实说明:

美国宣布独立是理所当然的,是合乎天理人情的。

这是宣言的中心思想。

同时,作者还在这篇宣言中,阐明了美国作为新生国家立国理论基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原那么。

第一,关于平等的理论。

作者认为平等应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政治平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管理。

二是经济上的平等。

他主张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小农社会。

这是针对殖民地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而提出的,虽有某些幻想成分,但是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

第二,自然权利学说。

即人一生下来就应该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不是创世主或权威的恩赐,而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或割让的。

这种学说提高了人民的地位,承认了个人的尊严,从理论上摧毁了专制主义存在的基础。

杰斐逊发展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用“追求幸福”去代替“财产权利”作为人们的自然权利。

这是现代政治理论上的一场革命,因为它打破了否定现世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中世纪宗教观念。

他指出:

人不是为受苦而活着,追求幸福是人人都应享受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而促进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重要目的。

第三,人民主权学说。

杰斐逊指出:

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是服从人民意志的,是为了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的。

第四,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

杰斐逊以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为基础,指出:

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一旦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侵犯人民权利,并成为祸国殃民的压迫者且不可救药时,人民就有权利举行革命或起义来推翻它,不管这个政府是封建专制的还是曾经是民主的。

《独立宣言》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文件。

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宣布:

人民的权利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它比法国的《人权宣言》早13年,所以马克思称它是“第一个人权宣言”。

但是必须看到:

它所阐明的自由平等原那么,只停留在字面上,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彻底实现的。

《独立宣言》的发表,大大地鼓舞了北美人民的革命斗志,成为北美人民争取独立的旗帜。

在它的激励下,人民斗志昂扬地走上战场,为实现独立的伟大目标而战斗。

——选摘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

《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4月第16版,P285—287

【三】《邦联条例》的主要特点

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不久,大陆会议就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条例》于1777年11月15日由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开始实施。

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

宪法允许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及发行纸币的权力。

各州也有权规定出入口税。

国家有事时,中央政府只能请求各州提供军队。

中央需钱时,只能向各州摊派款项,而且各州可以拒绝提供金钱。

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2—7人,但每州代表在投票时,只能投1票;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委员由各州选出〔每州1人〕,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

第三,中央权力极小,邦联国会只能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调整各州的争端和掌管邮政。

它没有权力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它只有在各州的同意下,才能与外国订立有关贸易的条约。

它完全依靠各州来维持国家秩序,无权干涉各州内部事务。

即使某一州发生内战,它也只能作壁上观。

因此,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

《邦联条例》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主要是因为在制定这部宪法时,民主派占上风。

民主派根据殖民地时代的经验,生怕中央权力太大,会压制人民的自由,侵犯人民的权利,会产生暴政。

但其他势力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第一是南方种植园主。

南北经济制度不同,利害关系迥异。

南方代表害怕中央权力太大,会为北方商人所利用,把不利于自己的政策强加于己。

第二是小州代表。

他们之所以反对中央权力加强,是因为害怕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会使大州有可能通过中央政府来压迫小州。

——选摘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

《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4月第16版,P300—301

【四】为什么说《联邦宪法》的制定是保守派对民主派的胜利?

1787年5月25日,亦即把谢斯起义镇压下去不久,就在费城召开了一个制定宪法的会议,这个会议一直开到9月17日。

会议最后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联邦宪法》,以代替《邦联条例》。

这部新宪法使得保守派如愿以偿,因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第一,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它获得如下权力:

征税、征兵、发行纸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决定军事及外交政策、决定对外和战、管理邮政及对外贸易等等。

联邦政府还有偿付国债的权力。

第二,国家元首为总统,他拥有很大的权力,不但享有行政大权,而且还有对于国会立法的否决权。

更重要的是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

他和他的内阁不向国会负责,国会的不信任票不能促成总统及其内阁辞职。

总统是选民间接选出,就是说,先由各州选出复选人,其人数与该州出席国会的议员人数相等,然后再由复选人选举总统。

总统可以连选连任,宪法没有限制他的任职届数。

无怪乎杰斐逊称美国总统制为君主制的“新版”。

加强总统权力的目的是昭然假设揭的:

是为了更有效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和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宪法还特别规定:

总统在各州的请求下,可以派军队到各州去镇压叛乱。

第三,国会由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2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

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出,每州所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与该州的人口成正比例,众议员任期为2年。

法律只要由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即可生效。

但是一切征税法案均应由众议院提出。

国会有权直接向国民征税,包括关税及国产税。

国会有权调整国外及州际贸易,这样就可以清除州际关税壁垒,从而有利于创立一个全国性的市场。

国会也有权力征兵,有权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这样一来就可以镇压任何地方的人民起义。

第四,设置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

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其任职是终身的。

最高法院对于在《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下面发生的一切案件都可以行使最高审判权。

最高法院还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如果它认为某些法律或条约违反宪法精神时,可以宣布其无效。

不过,《联邦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最高法院享有这个权力,只是在1803年〔当时约翰·马歇尔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以后,最高法院才拥有了这个权力。

第五,实行三权分立。

如查尔斯·比尔德所指出的:

制定宪法的保守派为了抵消人民群众及民主力量对政府的影响,在宪法上设置了重重障碍。

鉴于州宪法所确立的州议会权力至上,容易造成“过度的民主”,对上层有产集团不利,因此便在《联邦宪法》中贯穿了三权分立的原那么,来消弭人民群众对联邦政府发生的影响。

他们知道,在联邦政府机构中,惟有国会的众院议员是各州选民直接选出的,因此群众对于众议院的影响,是在意料之中的。

在这个情况下,为了限制众议院的权力,他们便在众议院上面设置了参议院以便减少人民对于政府的影响,因为参议院是各州立法会议选出的,距离人民更远一些。

尽管如此,保守派还不放心,他们害怕万一人民对国会发生影响,于是又设置拥有大权的总统,以图抑制国会的权力——他有否决国会立法的权力。

对于国会及总统还不放心,还担心它们受到选民的影响〔因为国会和总统都是选举产生,尽管有的是间接选举〕,保守派又设置一个最高法院,企图用它去钳制国会及总统的行动。

孟德斯鸠之提倡“三权分立”原那么,目的在于限制君权,而现在美国保守派之在《联邦宪法》中确立“三权分立”的原那么,都是为了限制人民的权力。

当然这个“三权分立”原那么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相互牵制、相互均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流于专权。

如上所述,固然总统可以限制国会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限制国会及总统的权力,但是反过来,国会也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参议院甚至有弹劾总统及审判总统的权力;总统及参议院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方面的决定权,也可以对法官起制约作用。

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这种互相制约、均衡的作用,可以防止出现独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

——选摘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

《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4月第16版,P302—305

【五】总统制共和政体的建立

美国现行的政府体制是总统制,它是共和制国家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是美国的一项创举,是对美国早期政府体制的弊端反思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政府制度。

美国早期的政府体制经历过殖民地时期的总督体制和邦联时期的州际委员会体制。

总督是独立前北美各殖民地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虽因13个殖民地的法律地位不同,各殖民地总督的产生方式、任期、权力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各殖民地总督拥有的权力十分广泛。

不仅拥有行政权,同时也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军事权。

这种广泛而又高度集中的总督权力,适应了英国有效地控制殖民地及贯彻英国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

殖民地时期总督的专制统治使美国人民认识到,行政权危害人民的自由,没有制约的行政权力就是暴政。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独立战争中创建的邦联政府没有设置独立的行政部门。

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设立的行政部门是一个由每州一名代表组成的州际委员台,它仅在邦联国会休会期间履行其职责、其权力十分有限。

实际上,邦联政府的行政工作是由邦联国会设置的几个行政部来履行的。

1781年邦联国会建立了外交部、陆军部、海军部和财政部,各部设一名专职的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必须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

因此这四个部不是独立的行政部门,而是具体执行国会指令的职能机构。

由于缺乏独立的行政部门,国会总揽行政工作,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讨论决定。

工作程序的繁冗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

因此,如何创建一种既独立有效又无独裁专制之虞的行政机构,成为美国人民的一项当务之急。

1787年召开的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就设立新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和性质提出了几种方案,其中包括实行君主制的方案。

经过激烈的争论和斗争,最终采取了由选举产生的总统一人负责行政机关的方案,又经过对总统的选举、任期、权力等问题的讨论解决,联邦宪法终于确定了一种以共和制为基础的总统制。

总统一身三任,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武装力量总司令;他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议会选举产生;他的权力由宪法授予,不向国会负责,只对宪法和选民负责,他任命内阁,内阁只向他负责,他与立法机关分权,又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总统不能解散国会,国会也不能推翻总统〔弹劾案除外〕。

制宪会议所确立的以总统为行政首脑且受立法、司法牵制的总统制是一种崭新的政府体制,被称之为总统制共和政体。

——选摘自洪波主编:

《世界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P138—139

六、总统的选举、任期与权力

关于总统的选举,宪法上包括总统资格和选举程序两方面内容。

就总统候选人资格而言,有公民、年龄、居住三项,依宪法第2条第1节第4款规定,凡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的美国公民都有权被选为总统。

关于选举程序,宪法规定的比较简单,采取间接选举制,分两个阶段选举总统。

第一阶段是总统选举人的选举。

按宪法第2条第1节第2款,各州依各州议会所规定的方式产生选举人,其人数与各州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但不包括议员。

宪法第23条修正案通过后,华盛顿特区被当作一个州看待、可选派3名选举人,故全国选举人总数比国会议员人数多出3人,目前国会两院议员为535人,而选举人为538人。

第二阶段是选举人选出正副总统。

按宪法修正案第12条规定,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正副总统。

选举人在其选票上指明被选举人为总统,并在另一张选票上指名被选举人为副总统,然后由选举人团为所有被举为总统或副总统的分别造具名单,统计票数,并在选票上签名,封好后寄给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在国会全体议员面前当众拆封,宣布过半数选票的人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过半数,那么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三人中决选总统,每州只有一票表决权。

获得副总统选票过半数者为副总统;加无人过半数,那么由参议院从得票数最多的二人中选出副总统,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自两党制确立后,关于总统选举逐渐产生许多不成文习惯,与宪法原来的规定相并行、补充,使总统的选举程序甚为繁杂。

简单地说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和竞选。

包括争取被本党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终确定该党提出的总统及副总统人选,两党提名的正副总统候选人及所属两党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以及采取一切可能使用的手段来拉选票。

第二阶段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

包括总统选举人的候选人提名,候选人竞选及选举人的选举,这是总统选举中两党竞争员关键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按宪法规定选举人选举正副总统和国会宣布选举结果。

总统的任期,宪法规定为四年,同任的副总统亦同,但对其连任及其届数未作任何限制。

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连任两届后不愿再担任总统,为美国总统最多连任两届开了先河。

由此形成了总统最多只能连任两届的惯例。

直到1940年富兰克林·罗斯福第三次当选连任才打破此惯例,1944年,他又第四次当选连任。

为此,1951年第22条宪法修正案现定:

任何人当选担任总统,不得超过两次。

从而树立了破除国家元首终身制的典范。

关于总统的代理和继任,宪法规定:

如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在副总统职位空缺时,总统应提名副总统一人,经国会多数票通过批准就职。

总统是美国政治权力的核心,据有很大的权力。

宪法第2条规定: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的权力不仅来自宪法授权,还来自国会的授权、总统的先例和司法判决。

所以美国总统的行政权不像国会的立法权力被宪法列举得很清楚。

归纳起来,总统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交权。

总统的外交权是由宪法授予的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

外交权可分为使节权和条约权两个方面。

使节权包括美国一切驻外使节概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接见或拒绝接见外国使节〔无须参议院同意〕,总统有权召回外交使节。

这种规定决定了美国是否承认外国政府的权力员于总统,总统亦常以此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种手段。

例如,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尼克松总统上任前,美国一直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约权指美国对外条约概以总统的名义缔结〔但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还可以同外国缔结行政协定〔无须参议院同意〕。

这种权力使得总统得以确立美国与外国从国际组织的关系,使总统成为美国对外政策的设计师。

〔二〕任免权和赦免权。

任免权指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各部部长和其他联邦官员。

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低级官员无须经参议院同意。

总统可以免去除法官和特别官员以外官员的职务。

关于赦免权,宪法第2条第2节第1款规定:

“总统有权对于反对联邦的犯罪行为赐予缓刑及赦免,但弹刻案除外。

”在美国历史上,不少总统利用此权赦免了许多在政治上触犯法律的人。

例如,1974年福特总统无条件地赦免了尼克松任总统期间“已犯有的或可能犯有的”一切罪行,使尼克松在辞去总统职务后兔受普通法院的司法追诉。

〔三〕立法权。

总统虽是行政首长,但亦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总统享有立法建议权。

总统通过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密文、特别咨文等形式倡导国会立法,形成国会立法的基础。

第二,委任立法权。

即国会通过立法对某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基本原那么和目标,具体细那么授权总统及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法令和法规的方式处理。

此权亦称命令权。

第三,立法否决权。

根据宪法第1条第7节策2款规定,国会通过的议案,须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

如总统不赞同该议案,可以否决。

总统否决权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直接否决权,即总统在收到议案10日内〔周日除外〕将议案连同拒签意见退回原提案议院复议,除非国会两院各以2/3多数票再次通过该项议案,否那么此项汉案不能成为法律。

第二种是搁置否决,即总统收到议案10日内不作任何表态,且正值国会休会,那么该议案视为已被否决,此种否决亦称“口袋否决权”。

总统的立法否决权,成为他牵制立法部门的强有力的手段。

〔四〕军事权。

总统作为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享有统帅、指挥及调动军队的权力,可以任命三军军官,有权处理平时战时的军事大权及监督军法的执行。

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经常采用不宣而战进行对外战争,向海外派兵。

与军事权密切相关的是紧急状态权,这并非宪法明文授予,而是从军事权、外交权引申出来的。

总统有权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此种情况下,总统的权力是无限的。

历史上,林肯在内战期间,罗斯福在新政时期都曾动用过此种权力。

——选摘自洪波主编:

《世界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P139—142

七、国会两院的权力

1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为国会。

就国会采取一院制还是两院制的问题,制宪会议进行了激烈争论,最终决定实行两院制,上院称参议院,下院称众议院。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美国国会的权力可以分成两大类:

立法权和非立法权。

非立法权指的是财政权和对美国政府进行制约和监督权。

为了牵制其他两种权力,国会享有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

〔一〕立法权。

这是国会的首要权力,是国会的基本职能。

国会享有的立法权范围包括征税、借款、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交易、铸币、发行纸币、设立邮政局、招募和保持陆海军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为了使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贯彻执行,国会有权制定必要的、适当的法律。

这一弹性条款扩大了宪法明文授予国会的权力,使国会能以各种方式制定与宪法其他条款不相冲突的立法。

〔二〕财政控制权。

即征收联邦税、发行公债及为联邦政府开支授权和拨款的权力,习惯称之为“钱袋权”,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总统及行政部门的最重要手段。

总统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方案,国会对此进行审议、修改,决定联邦政府最高开支款额,财政部才能向联邦政府机构拨款。

〔三〕人事任命批准权。

宪法规定总统提名的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批准后方可任命。

通常总统的提名遭参议院否决的情况很少,但如遇否决,总统那么需提名一位替代者。

据统计,从1789年到1989年,共有九名内阁部长提名遭参议院否决。

在美国国会中,有一种通称“参议员礼貌”的惯例,即总统提名各州联邦官员时须与该州同属一党的参议员协商,假设不如此,总统的提名往往难以获得参议院的批准。

迫于可能遭到拒绝的压力,总统不得不遵循此种“礼貌”。

参议院借此加强了对总统分配公职的控制。

〔四〕外交监督权。

根据宪法规定,国会对总统的外交决策拥有的监督权包括:

对外宣战须经国会批准;总统与外国签订的条约须经参议院2/3多数批准;总统提名的驻外大使、公使、领事须经参议院多数同意。

〔五〕调查权。

这是国会监督总统及行政部门行为的重要手段。

该项权力在宪法中并未规定,而是从国会的立法权中所引申,并为联邦最高法院所认可。

国会调查权往往授予现有的或专门设立的委员会,调查方式主要采用听证会。

最著名的是参议院水门委员会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和国会两院联合委员会对“伊朗门”事件的调查,曾迫使包括总统在内的一大批高级官员辞职。

〔六〕弹劾权。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对犯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进行弹劾。

弹劾案先由一个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批准进行弹劾的指控报告,如通过,那么由众议院通过决议正式提起指控,然后由参议院进行审判,由出席参议员的2/3多数票决定是否有罪。

判决有罪的处罚为免职和剥夺其再任联邦职务的资格。

弹劾权是一项极具威慑力却又难以行使的权力,美国建国以来仅有12人正式受到众议院弹劾并由参议院审判。

其中法官9人,参议员1人,部长1人,总统1人。

安德鲁·约翰逊是惟一受到众议院弹动并被参议院审判的总统,1868年他因违反《代职法》被众议院正式提起弹劾,结果参议院以一票之差被定为无罪。

1974年尼克松因水门事件面临国会弹劾起诉时自行宣布辞职,他是第一位迫于弹劾压力而辞职的美国总统。

由此可见,弹劾权是国会牵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一项重要机制。

——选摘自洪波主编:

《世界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P146—148

八、美国两大政党的起源与演变

美国是典型的两党政治,今日操纵美国政治的两大政党的形成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变,大致可分四个阶段。

〔一〕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的对立。

美国政党的兴起源于批准1787年联邦宪法的斗争过程中联邦派与反联邦派的斗争。

联邦派以汉密尔顿为首,代表东北部工商业和借贷资本家的利益;主张从宽解释宪法,加强联邦政府权力;主张保护关税,建立稳固的货币制度,自由发展资本主义;对外政策上,主张亲英,敌视法国大革命。

反联邦派以杰斐逊为首,代表小农、手工业者和边民的利益;主张从严解释宪法,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主张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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