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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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清算截止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行次
审核数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
其转让土地收入
2
中:
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
3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
前期工程费
8
建筑安装工程费
9
2基础设施费
10
1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
开发间接费用
12
按核定标准扣除的四项成本数
13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4
其利息支出
15
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6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7
营业税
卄
18
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
19
1
教育费附加
20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21
三、增值额
22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3
五、适用税率(
%
24
六、速算扣除系数(%
25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6
八、免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7
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8
十、项目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9
十一、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30
填表说明:
1、清算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全部为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的,只填写本表,不需填写明细表。
2、如四项成本按核定标准扣除,填入本表第13行,则第8、9、10、12行填“0”。
3、本表第30行:
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总面积。
清算截止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容积率
项目所在土地级别
该级别普通住宅单价上限
楼号
总套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
户均建筑面积
总售价
平均单价
已售面积
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
普通住宅应分配成本比例
%
项目
行次
审核数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2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
2.房地产开发成本
4
苴
丿、
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5
前期工程费
6
建筑安装工程费
7
基础设施费
8
公共配套设施费
9
开发间接费用
10
按核定标准扣除的四项成本数
11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2
苴
丿、
中
利息支出
13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4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5
苴
丿、
中
营业税
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7
教育费附加
18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19
三、增值额
20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1
五、适用税率(%
22
六、速算扣除系数(%
23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4
八、免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5
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6
十、项目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7
填表说明:
1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总数。
2、普通住宅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已售面积
3、“楼号”按单栋号填写,所需行次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清算截止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已售面积
清算的其他商
品房面积
其他商品
房应分配
成本比例
%
项目
行次
审核数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2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
2.房地产开发成本
4
苴
丿、
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5
前期工程费
6
建筑安装工程费
7
基础设施费
8
公共配套设施费
9
开发间接费用
10
按核定标准扣除的四项成本数
11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2
苴
丿、
中
利息支出
13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4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5
苴
丿、
中
营业税
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7
教育费附加
18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19
三、增值额
20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1
五、适用税率(%
22
六、速算扣除系数(%
23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4
八、免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5
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6
十、项目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7
填表说明:
1其他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
2、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建筑面积总数。
3、其他商品房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已售面积附表4
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取得收入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开发商品房收入类别
普通住房
其他商品房
其他项目
合计
销售货币金额
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分配股东作价金额
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
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
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
对外投资金额
抵偿债务金额
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合计
填表说明: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收入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附表5
清算中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
单位:
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行
次
面积
数据来源
备注
一、总建筑面积仁2+6
1
二、可售面积2=3+4+5
2
苴
丿、
中
已售面积
3
已自用面积
4
未售(用)面积
5
二、不可售面积6=7+8
6
苴
丿、
中
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7
其他面积
8
四、清算成本分摊比例
9=3/1
9
%
五、本期清算面积
10=3+7*9
10
填表说明:
1、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项目不填写此表。
2、数据来源是指获取面积数据依据的资料,如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权属证书、规划证书、销售证书、测绘数据、销售合同等。
3、已自用面积指已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房产。
4、如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为出让用地,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
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摊的比例应单独计算,公式为: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期清算面积/
总建筑面积
纳税人名称
扣除项目汇总表
金额单位:
元
计算机
代码
项目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苴
丿、
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按四项成本核定数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
苴
丿、
中
利息支出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苴
丿、
中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除数
合计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本
分摊比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计
附表8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计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
比
2本分摊
匕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计
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支付给承包方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苴
丿、
中
合计
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苴
丿、
中
合计
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苴
丿、
中
合计
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清算成本
分摊比例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苴
丿、
中:
合计
纳税人名称
利息支出鉴证表
金额单位:
元
计算机代码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银行同期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
本次列支金额
本次未列支金额
合计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行次
普通商品房
其他商品房
其他项目
合计
营业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4
5
合计
填表说明: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缴纳税款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元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
计算机代码
税款入库日期
行次
缴款书号码
金额
合计
项目地址
附件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单位:
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总建筑面积
项目地址
可销售总面积
已预(销)售总面积
已预(销)售面积
占应销售面积比例
%
纳税人申请理由:
单位签章:
法人签章:
年月日
主官税务机关意见:
签字:
年月曰
填表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据实填写本表。
2、本表申请项目应与原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项目一致。
3、项目清税终了后,本表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纳
税申报表及清税相关资料一同存档销号
4、本附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
备注:
本通知单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十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次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
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指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具体包括:
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
(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
(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第十四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三章的规定审核收入总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按照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的金额。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第二十四条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