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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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2、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3

2.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4

2.2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32

2.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36

2.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家具管理办法40

2.5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47

2.6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49

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51

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54

4.1山西旅游职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0

4.2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7

4.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74

4.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78

4.5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计划申报办法87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

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

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

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

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

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院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以及学院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

组织学院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调配学院房屋、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院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的购置计划及报批。

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

参与采购物资的验收。

6、负责组织学院各类工程、维修等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报批。

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参与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房屋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学院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第七条院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图书馆、后勤处为学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院办公室、科研处: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处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组织拟定实习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报教学、实习实训设备购置计划。

组织制定学院实习实训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计划财务处:

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学院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

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

负责提报图书资料、珍版图书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土地及植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

负责提报工程、维修计划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部门领导为本部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登记

第九条资产登记包括:

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认可;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

第一十条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一十一条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

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台帐,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六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八条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收回或作调剂处置。

第二十一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

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和登记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

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

2.学院应按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

3.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

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应按年度收取占用费。

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二十九条学院有关部门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条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资产管理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指学院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三条我院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学院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处置,经省发改委、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管理处置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院同意,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审批,并在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3、学院各部门不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等,必须报告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五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职能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学院处置资产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七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交计财处,计财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资产划转是指院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九条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院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一条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学院资产各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院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责任

第四十五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丢失或严重损坏;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情节,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资产使用权,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学院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属学院财产,产权归学院所有,部门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资条件。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备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建、调配、登记、评估、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管理队伍,明确管理职责,完善考核办法,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

3、自制、捐赠或调拨,且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

4、房屋、土地、道路及构筑物、植被等。

5、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凡产权属于学院,且符合上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均应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及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

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可细分为十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和牲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主要职责

第十条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归口部门为二级机构,使用部门为三级机构。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开展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及各类工程、维修等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报批。

3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购置及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参与大宗批量物资、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9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学院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土地及植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2、学院办公室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管理。

3、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等固定资产管理。

4、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5、资产管理处负责行政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管理。

6、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和分类账簿的管理。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其归口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归口固定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参与分管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验收、调配、处置等工作。

3、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实物及账目管理。

4、协助资产管理处对归口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登记、清产核资、效益评估、考核评优和院内统计报表等工作。

5、对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对归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保管、维护本部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4、在学院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调配,保证使用效率。

5、每年年末向归口部门递交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状况统计表及使用情况报告,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清产核资。

6、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和验收。

7、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处置、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学院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固定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定期对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及入账

第十七条增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调拨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

  2、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在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造、更新的固定资产,按改造、更新时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更新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减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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