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食堂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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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食堂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织金县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织金县二中食堂。
工程地点:
织金县二中校园内。
工程内容:
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因无地勘资料,基坑及基槽暂按基础埋深计算,土质暂按三、四类土计算,土方外运按5公里计算)、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节能工程等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以及本合同约定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工程内容部分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2年7月25日
竣工日期:
2012年10月25日止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肆拾柒万陆仟零叁拾元(人民币)
¥:
1476030.00(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安全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7月19日
合同订立地点:
织金县教育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书:
于合同签字三日起提供施工图纸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仅供承包方施工使用及资料保存,不能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的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主要负责对本工程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参与发包人对工程量的核实签证。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外工程量及价格的认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主要负责工程量的核实签证,参与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协助单位对工程量的核实等。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超出设计施工图范围以外的土石方工程由发包人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施工,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金额不在合同总价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按现有条件发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一周内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位置并办理现场交验手续。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十五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在工程施工期间内,现有地下管线和周围建筑等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施工期外,一律由发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承包人进度报表进行核批。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登记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时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和相应报表及各类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室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保护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需提前使用,由发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经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件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承包人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清、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该工程不能拖欠民工工资;2、工程所需建筑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格材料,并经试验合格才可用于该项目,乙方对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全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15日内提交。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供资料的时间5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因人力不可抗具和设计变更曾加工程量工期顺延;2、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发包人确认的事项,发包人超出双方约定时间给予答复的工期顺延,由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签字认可。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中的分项隐蔽工程。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暂定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名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由于设计变更、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按贵州省2004年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结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分项、分部工程完成三日内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至工程总价的80%。
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30%,一层主体完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30%,二层主体完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通过审计、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一次性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下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进场前必须经过试验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八、工程变更
须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通知,经发包人认可方可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供竣工相关资料及备案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书后15日内办理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方能结算工程款。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由承包人提交竣工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隐蔽工程、基础、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
十、违约、索培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后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的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知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的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生产生争议时:
(1)请织金县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委员会调解。
(2)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织金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织金县人民法院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百年难遇的雨、雪、冰冻及高温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应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同副本分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正本贰份,副本捌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陆份做办理手续使用
47、补充条款
1、如发包人需要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以及暂定价项目中如有增加(或减少)工程款的,发包人除应补(扣除)材料差价直接费用外,还应支付(扣除)管理费、税收、利润、规费、措施费、其他措施费和采保费等给承包人(发包人),单价费用按中标报价相同项目的价格;不能确定的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代表现场调查核实,由教育局工程办开会讨论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会议纪要定价作为依据进行结算。
2、所有施工项目进度、质量、数量等必须是设计、甲方、监理方、施工方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施工方在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受甲方委派的监理人员监督,施工方必须对监理方全权负责。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后14天内一次性支付工程尾款,否则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给承包人。
4、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发现有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书面报告发包人,并拟定处理方案和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5、工期延期的计算:
工期延期时间=【(额外增加的工程量费用-减少工程费用)/原合同价】×原合同工期。
6、施工方必须在甲方当地银行开设资金共管专户(或托管专户),资金使用受甲方、银行监督。
7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发包方审批同意,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承包方不得强行施工。
8、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和地质原因导致基础超深超宽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时,增减的工程量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代表现场丈量并签字认可。
单价按中标报价中相关价格执行,若该工程量的价格在中标报价(或控制价)中无价格的,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代表现场调查核实,由教育局工程办开会讨论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工程决算时做依据进行结算。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织金县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织金县二中食堂(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主体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壹年;
1、供热及供冷为无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2、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按规定年限执行。
;
3、其他约定:
装饰装修、楼地面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按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按施工合同价款的5%,。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期满,承包人确认该工程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反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