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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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

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转型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般纳税人构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操作中一直存在争议。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实务中,对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型生产线或大型安装装置中砌体、罐、塔、平台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设备中“砌体”是否构成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是界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关键。

本文以被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7-7的工业炉窑为例进行说明。

  通常情况下,工业用炉的种类有熔铸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烘干炉、其他工业窑炉。

无论哪种炉,都是由工业炉砌体、工业炉排烟系统、工业炉预热器和工业炉燃烧装置组成,这里的“砌体”是任何一座工业炉不可缺少的部分。

虽然购建该炉过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但土建部分最后没有构成独立构筑物,所以“砌体”耗用材料中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再如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其计量单位为“套”,是因为该设备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

该套装置在上述设备之间连接,还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最后才能建成《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7中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中炼油专用设备——常减压蒸馏生产设备。

包括在整套设备中的“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等,这些部件与整套设备不能分开,如不分析和了解这些“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的用途和功能,仅从字面上确认,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种界定并不正确。

  实务中还有一个问题,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存在扩大现象。

  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因为其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

如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所述,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功能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

  在理解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对企业购建了财税〔2009〕113号文件附表《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中列举的部分构筑物,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如03-2中“槽”、03-3中“塔、烟卤”、03-4“井”,这些设备虽然被列入构筑物,但该附表在备注中对上述3项作出了特别注明,应将上述用于生产的设备分别按“炼油化工专用设备”(27-2)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塔类(27-1-1)、“采油专用设备”井类(25-1-1)分类和命名;二是对于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都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03之外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中,但按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旨在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为了将该项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双方对容易发生不同意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应慎重和认真分析该项资产的综合情况,特别是对包括在设备中的“土建”部分对应的增值税,不能武断地认定为“构筑物”,也不能简单确定一些设备就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影响正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总的原则是主要针对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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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也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凭据进行相关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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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以下情况的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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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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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如果是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也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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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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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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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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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

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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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计量过程中,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n8A*Y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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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除外,此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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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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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一、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

(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该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请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运费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运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必须符合规定。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

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知。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四、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五、铁路运输发票上,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外购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的机器,请问能否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答: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七、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如何办理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十、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新购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我司能否抵扣此张发票的进项税额?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新购的大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某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在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转为对外出租,该项资产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转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应按上述增值税规定执行。

  十二、企业计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不能准确区分,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

1、原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固定资产: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十三、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委托B公司收款即我公司货款是付给B公司的,这样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你公司支付款项的单位是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

  答: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

  十五、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十六、取得专用发票,但是没附发票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我单位安装的监控设备取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那么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九、已抵扣的固定资产且已计提折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二十、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二十一、听说新的增值税条例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我们公司09年新购置的小汽车(老总用的奥迪轿车)能抵扣吗?

  答: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09年新购置的小汽车不能抵扣。

  二十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购入部分机动车取得机动车密文发票可以抵扣.试问购入哪些机动车可以抵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外的其它机动车,可以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各种气缸容量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另外用于职工福利的班车等用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动车也不能抵扣。

  二十三、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对于现有存货中所含增值税如何处理?

其中的进项税金能否抵扣?

  答: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期初存货所含的税款不作价税分离,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指开票日期)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二十四、夏冬季时,单位给每个职工发了些夏令品和冬令品(都是实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此笔支出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是否正确?

  答:

用于企业生产而耗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暑、避寒用的物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于职工福利的用品,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并在应付利费中列支。

  二十五、公司材料被偷了,增值税申报上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公司材料被偷后,纳税人在当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被偷部分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六、我公司购入中央空调安装在办公用房中,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之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十七、我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租赁生产机械设备一台属于固定资产,租赁方已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单位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

  答:

根据有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取得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该固定资产属于抵扣范围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抵扣。

  二十八、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了07年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

按简易办法计算需交增值税。

但是我公司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比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税款大。

请问留抵税额可以用来抵扣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税款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也不得用留抵税额来抵扣。

  二十九、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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