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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

课程性质:

经济法基础知识是为财经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课程,是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的学科。

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课程使用的主教材为《经济法纲要》。

该教材根据财经类学员的需要,比较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知识,特别是对合同法、金融法、税收、公司法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参考书:

1、曲振涛.《经济法》.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孙艺军.《经济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中)》.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初)》.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5、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课时:

45学时

周学时:

3学时

适用专业:

会计电算化等相关专业

知识结构:

理论知识(50%)+实践能力(50%)

成绩匹配:

总成绩(100%)=平时成绩(30%即30分)+期末成绩(70%即70分)

平时成绩(30%即30分)=作业(10分)+考勤和纪律(10分)+实训(10分)

期末成绩(70%即70分):

采取考试方式(笔试)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

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

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理论。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作用,为以后各章的学

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课时分配:

2学时

教学重点: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经济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调整对象和客体

授课方法:

讲授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

就世界范围看,不过八九十年的历史,在我国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还有一些单行法规。

但它们充其量也只是广义经济法的某种历史形态。

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继而发展于社会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经济法理所当然地应发生在资本主义矛盾最集中最激化的地方。

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时间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资本主义经济法经历了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备经济法"("经济统制法"),30年代的"危机对策法",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经济法"几个阶段。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比如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规划等等。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

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如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经济协作关系(联营中的合同型联营)和经济竞争关系。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

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

我们所述的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首先,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部门。

其次,在调整方法上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促进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比如税收的法律规定。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经济法是保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全体利益相结合的法律。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

传统民法是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即以"个体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主旨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

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

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

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

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都要对社会负责。

"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四、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五、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

经济组织法、市场运行法、经济保护法和经济监督、调控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述

   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一种基本的社会矛盾,随人类社会而产生,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它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

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

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

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规范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

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

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权利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又称为"经济职权"。

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

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2、义务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

注意:

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

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

(一)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

(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

1、组织法律关系。

这类关系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关系。

2、财产法律关系。

这是指以一定的具体财产形态为客体的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客体的一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为实现经营管理的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被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2、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即部分横向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一)经济法从外及里的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一方面从外部大力培育和完善规范的市场体系,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修炼内功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二)经济法自始至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的重点在于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设定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采用多种手段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

1.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现象是(D)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课题

C经济法律关系内容D经济法律事实

2.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由权利是(A)

A所有权B债权C经营管理权D专权利

3.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C)

A经济管理行为B签定合同C经济决策行为D擅自发行股票

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D)

A、《会计档案管理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5、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是(D)

A、设立公司B、发行股票C、逃税D、地震

6、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B)

A、法律规范B、法律事实C、法律行为D、法律事件

7、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B、《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C、《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D)。

A、消费者因向商场购买商品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B、消费者因商场质量而与商场形成的赔偿于被赔偿的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形成的征纳关系

D、税务局局长与税务干部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BCD)

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非专利技术

2.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调整对象的有(ABC)

A国家计划与产业政策的指定和实施B税收征管

C制止不正当竞争D企业领导机构与起下属生产组织之间的关系

3.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CD)

A国家机关B企业内部组织

C公民D个体工商户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市场主体调控关系B、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BCD)

A、有价证券B、库存商品C、提供劳务行为D、智力成果

6、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AD)的规定。

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普通管辖D、专属管辖

7、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能会追究以下法律责任(ABCD)

A、民事赔偿B、行政处分C、行政处罚D、刑事责任

8、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由下列方式确认(ABCD)。

A、依法由国家权利机关批注成立B、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法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D、依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9、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CD)。

A、经济决策行为B、自然灾害C、专利权D机器设备

三、判断题

1、货币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2、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3、罚金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

四、简答题

1、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4、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5、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教学目的:

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及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法律规定。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有关公司法问题

教学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教学难点:

公司的组织机构

课时分配:

4课时

授课方法:

讲授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而且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公司的种类

     依据不同标准对于公司可以作以下分类

1、依责任基础可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依公司组成为基础: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3、依组织系统为基础可分为:

母公司、子公司

4、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

总公司、分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6、以公司股份掌握的对象为基础可分为: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在这其中我国公司的种类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两者区别可以通过下表简单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

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份不分成均等股份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3

股东数两人以上,50人以下;例外:

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人数不限,但至少5人为发起人

4

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5

股东出资不能随便转让

股票可以随便转让

6

财务不必公开

财务公开

(三)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管理制度

(1)设立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其中根据公司种类的不同又有所区分;

(2)设立公司必须制订公司章程;

(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我国《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设立公司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

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不得选用下列名称:

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有的还可以在名称前冠以省名或自治区名。

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5、除全国性公司外,都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4)设立公司必须办理法定登记、审批手续。

        公司的登记管理: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我国的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管辖制度。

设立登记:

是将公司的主要事项依法呈报:

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

公司只有完成设立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办理设立登记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即在正式申请办理公司设立之前,应先将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待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后,方可正式办理公司的报批或设立登记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公司的变更是指构成公司基本要素的变化。

一般说来,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公司的章程修改末涉及登记事项的,也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其减少注册资本公布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登记程序: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法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为例外);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种限制包括: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行业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在我国,除国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会的拥有以下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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